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

为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全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规章、律协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

第二条 推行律师诚信建设考核制度,是加强律师管理,提高律师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投诉,要重事实、重证据,做到不枉不纵。

第三条 建立个案查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

第四条 市、区、县应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实行a、b、c、d等级制。a级为优秀等级,b级为合格等级,c级为基本合格等级,d级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实行双百分考核,总分减去扣分为考评分值。具体标准:考评分值在95分以上为a级,81分-94为b级,60分——8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 队伍建设情况;

(二) 政治、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三) 执业活动情况;

(四) 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和律协行业规范执行情况;

(五) 内部创先争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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