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

2013年7月份,某公司发布招聘文员,王某应聘成功。王某于2013年7月8日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岗位是文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0日,经王某要求,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动顺延6个月,试用期2个月。另外,在王某的工资单上,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交通补贴100元,通讯补贴100元、伙食补贴100元、出差补贴200元,社会保险1000元)。2014年4月16日,王某辞职, 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000元(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4月15日) 及多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1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

1、用工5个月后,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是否应支付两倍工资?

2、试用期是否合法?

3、工资构成是什么?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出差补贴是否计算在工资中?

4、劳动者同意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月支付等价于社会保险的现金补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一)用工5个月后,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是否应支付两倍工资?

相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用工5个月后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其应当向王某支付4个月的两倍工资。

维权提醒:

用人单位应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以防范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现实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维权的现象经常出现,作为劳动者要力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订立合同的,劳动者要收集好自己的工作牌、工作服、工资单等凭据,以备维权之用。

(二)试用期是否合法?

相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分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录的员工的人品、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的时期,也是劳动者考虑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期限的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最高限,最长6个月。本案中,王某的劳动期限为1年,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某公司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合法,王某要求补发试用期差额1000元不予支持。

维权提醒;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等问题普遍存在。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每一合同条款,以免权益损。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用工的意识,对试用期条款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切勿将自己意志强加于他人,从而引发纠纷。

(三)工资构成是什么?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出差补贴是否计算在工资中?

相应法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除了基本工资,还包括用人单位按时或有规律地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和补助,这些金额通常发放相对固定或有计算规律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收入,通常是报销金额或非工作性收入。

本案中,王某的交通补贴100元,通讯补贴100元、伙食补贴100元、出差补贴200元,应计算在工资总额中。

维权提醒: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将自己的工资总额的组成进行明确约定,尽量约定一个总数,以避免因工资肢解而落下纠纷的种子。

(四)劳动者同意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月支付等价于社会保险的现金补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相应法条:

《社会保险法》

【律师分析】:

社会保险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障等。同时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并非通过协议自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利益的损失。如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补交社保费,还应担受到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罚金。劳动者应当退还通过约定获得的“现金补助”。

本案中,王某和某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费的约定是无效的。

维权提醒:

社会保险对我们的生活具有积极保障作用,缴纳社会保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因眼前蝇头小利而不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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