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筑师报名程序

深圳2010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考试大 2010/2/25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字号:T | T

深圳市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0]]1号),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于2010年5月8日至11日举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于5月8日、9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专业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三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2月25日10:00至3月12日17:00截止(网上24小时开通)自2010年3月12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专业资格审查

1、专业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3月8日至12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截止。

2、专业资格审查地点: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1506房(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三)报名确认

1、报名确认时间:2010年3月8日至12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截止。

2、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 座东2楼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咨询电话:83776655。

(四)报考条件见附件1、2。

(五)报名的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注:1、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根据《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的通知》(注建[2004] 5号),自2007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中,只能报考第一科全考,其专业代码为“01”。取消了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三、考试方式

(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两大类型。一类是知识题,二类是作图题。知识题用答题卡作答,试题(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作图题草图纸由考场统一配发,各科作图题考试每位考生配发4张A2草图纸,考后收回。作答方式等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见附件4。

(二)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收费标准:根据粤价[2001]52号,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知识题每科60元,作图题每科120元。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及伪造证书、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考生网上下载准考证后要妥善保管,准考证作为2010年度考试、成绩查询、领取资格证书或下一年报名考试依据。

(五)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按《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文件执行。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

(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领取资格证书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合格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条件者,由市考试院颁发《执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附件:1、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1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4、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2、不具备上表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3、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附件2

201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注:“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上表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

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附件3

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2月25日10:00至3月12日17:00截止(网上24小时开通)报名流程如下:

1、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或《201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续考人员须在相应栏中准确填写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打印报名表→用A4纸从网上双面打印一份《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交单位审核确认。

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 (二)专业资格审查

1、2010年3月8日至12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各有关单位或报考者持《报名表》和2009年度准考证原件(历届考生)或学位证、毕业证(首次参考人员),参加一级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还须携带经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到振华路设计大厦1506房(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业绩、设计年限、专业等审查。考生职业道德情况一律写在《报名表》工作单位意见栏内,不须另行出具证明。

2、不具备相应学历报考人员应按注建[2004]12号文件精神准备相关业绩证明并接受审查。

3、经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持报考者必须提交的材料到市考试院办理报考资格审核及报名确认。 (三)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为:2010年3月8日至12日截止(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报名确认手续如下:

持网上打印好并经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盖章的《报名表》原件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报名材料→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窗口审核报考资格→报名窗口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深圳发展银行缴费→报名完成。

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15天内自行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用A4纸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报考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0年度全国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具备学历者还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三)续报考人员除上述(一)规定外还须提交身份证、前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四)外省市转入的报考人员需备齐新报考人员所需材料重新审核,并提交转考证明。 (五)香港、澳门居民除上述(一)规定外还须提交身份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报考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六)台湾居民除上述(一)规定外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报考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4

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参加知识题考试:

一、考生必须携带2B 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结构”科目考试的考生,还必须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在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印于试卷封二的“考生须知”,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参加作图题考试:

一、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考生必须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作图题考试: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需携带2B 铅笔。不得携带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

三、正式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试须知”,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须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 四、作图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许徒手绘制的线条,其有关说明见相应作图题科目“考试须知”中的规定。

五、考生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试卷答完后由考生本人将试卷中的每一页按照试卷页

码编号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六、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中都有作图选择题列于试卷上,参加该两门作图题考试时,考生必须:1、作图;2、根据自己的作图对试卷上该道大题的每一道选择题作答,即在试卷上将自己对选择题所选择的答案进行填涂;3、填涂答题卡。若漏做其中一项,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每一个选择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答案,且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对作图选择题所选的答案与答题卡所填涂答案必须一致。在填涂答题卡时,须用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试卷上的选择题使用铅笔作答。

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出现下列情况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在试卷指定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2、使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 3、将考场配发的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 4、在试卷上做与考题作答无关的标记; 5、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 6、试卷缺页;

7、“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作图题科目的考试中完全未作图,或未对试卷上的选择题作答,或未填涂答题卡。

二级建筑师建筑结构与设备课文精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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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结构的总概念 (一) 建筑结构的定义

建筑物用来形成一定空间及造型,并具有抵御人为和自然界施加于建筑物的各种作用力,使建筑物得以安全使用的骨架,即称为结构。 (二) 建筑结构的组成

建筑结构一般都是由以下结构构件组成的。 1. 水平构件

用以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一般有: (1)板,包括平板、曲面板、斜板。 (2)梁,包括直梁、曲梁、斜梁。 (3)桁架、网架等。 2. 竖向构件

用以支承水平构件或承担水平荷载的构件。一般有: (1)柱; (2)墙体; (3)框架。 3. 墓础

用以将建筑物所承受的所有荷载传至地基上。 (三) 建筑结构的类型

1. 按组成建筑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划分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砌体结构:砖砌体,石砌体,小型砌块,大型砌块、多孔砖砌体等; (3)钢结构; (4)木结构; (5)塑料结构; (6)薄膜充气结构。

2. 按组成建筑结构的主体结构型式划分

(1)墙体结构,以墙体作为支承水平构件及承担水平力的结构; (2)框架结构;

(3)框架—剪力墙(抗震墙); (4)筒体结构; (5)桁架结构; (6)拱型结构; (7)网架结构;

(8)空间薄壁结构(包括薄壳、折板、幕式结构); (9)钢索结构(悬索结构); (10)薄膜结构。

3. 按组成建筑结构的体型划分

(1)单层结构(多用于单层厂房、食堂、影剧场、仓库等); (2)多层结构(2-6层);

(3)高层结构(一般为7层以上); (4)大跨度结构(跨度在40—50m 以上) 。

此外尚可按建筑结构的受力特点划分为:平面结构体系与空间结构体系两大类。

二级建筑师建筑结构与设备课文精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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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结构基本构件与结构设计

组成结构体系的单元体称为基本构件。按受力特征来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类:轴心受力陶件、偏心受力构件和受弯构件

按其主要受力性质常常又划分为:拉杆、压杆和受弯构件 (一) 轴心受力构件

当构件所受外力的作用点与构件截面的形心重合时,则构件横截面产生的应力为均匀分布,这种构件称为轴心受力构件。可分为: 1. 轴心受拉构件

构件所受的力,使构件横断面仅产生均匀拉应力时即为轴心受拉构件。常用于桁架的下弦杆及受拉斜腹杆。 σ1=F/bh

此构件的承载能力为σ1≤[σ] 式中 [σ]——材料的允许应力 这种构件最能充分发挥材料的强度 2. 轴心受压构件

外力以压力的方式作用在构件的轴心处,使构件产生均匀压应力时,即为轴心受压构件 其截面应力为:σ1=F/bh

但轴心受压构件的实际承载力是由稳定性控制,稳定系数Ψ≤1,故其承载力的表达式为: σ2=F/Ψbh≤[σ] (6-3)

这是因为受压构件承载时,截面应力尚未达到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前就会因弯折而失去 承载能力,这种现象称为丧失稳定性。上式中的Ψ值即为按稳定考虑的承载力与强度承 载力的比值,称为稳定系数。

由此可见相同材料的拉杆与压杆受同样的荷载F 作用时,拉杆所需的截面尺寸要比 压

杆小。

拉杆所需截面为: A1=F/[σ] 压杆所需截面为: A2=F/Ψ[σ]

式中 [σ]——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即允许应力) Ψ A1

Ψ值与杆件的长细比λ有关,λ=l0/i 式中 l0——杆件计算长度;

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满足σmax≤[σ] 式中 σmax——边沿最大拉应力 σmin——边沿最小拉应力 W ——截面抵抗矩

由上式可见,在受同样的外拉力时,偏心受拉构件,其应力耍比轴心受拉构件增大许 多,因此在结构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构件 2. 偏心受压构件

(1)定义:构件承受的压力作用点与构件的轴心偏离,使构件既受压又受弯时即为偏 心受压构件(亦称压弯构件) 。常见于屋架的上弦杆、框架结构柱、砖墙及砖垛等 (2)构件的受力状态

截面产生的边沿应力公式为:

式中 σmax一——边沿最大压应力

σmin——边沿最小压应力

由上式可见,在受同样的压力F 时,当作用点与截面轴心偏离时,截面内的压应力增加甚多,而且当偏心距较大时截面内除压应力外将产生一部分拉应力

在实践中尚有双向偏心构件。

二级建筑师建筑结构与设备课文精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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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弯构件

1. 定义

当一水平构件在跨间承受荷载,使其产生弯曲,构件将产生弯矩和剪力,截面内将产生弯曲应力和剪应力。这种构件即称为受弯构件。这是结构设计中最常见的构件

2. 受弯构件的受力状态

(1)简支梁在不同荷载作用下的弯矩df 及剪力y ,见图6-6

(2)多跨连续梁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弯矩和剪力,见图6-7

在跨度范围内弯矩和剪力都是变化的

(3)粱截面内的应力分布

1) 弯曲应力(图6-8)

边沿最大应力:

③截面的抗剪主要靠腹板(即粱的截面中部)

(4)受弯构件的变形

受弯构件在荷载作用下要产生弯曲,于是将产生弯曲变形,使梁产生挠度

1) 梁的挠度跨中最大

2) 挠度的大小与正弯矩成正比

3) 跨度相同、荷载相同时,简支梁的挠度比连续梁、二端固定或一端固定、一端简支的梁要大

4) 挠度的大小与梁的EI 成反比

(5)受弯构件的设计要点

1) 要满足弯曲应力不超过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即最大弯矩处的最大弯曲应力必须小于强度设计值

2) 梁内最大剪力的断面平均剪应力不超过材料抗剪的设计值

3) 梁的最大挠度值不得超过规范规定的数值

(四) 几种基本构件的比较

上述几种基本构件的合理应用,就能取得合理的结构设计

1. 轴心受拉构件是受力最好的构件

(1)最能充分发挥材料性能。因在外力作用下,沿构件全长及截面的内力及应力都是均匀分布

(2)在承受相同的荷载下,与受压和受弯构件相比所需的断面最小

(3)只有具有最多数量的轴拉构件和较少轴压和受弯构件组成的结构体系才是最省材料和经济合理的体系

2. 轴压构件

承载力受稳定的影响,故应避免长杆受压,设计时要特别注意侧向稳定

3. 偏心受压构件

在相同截面下,因受偏心弯矩的影响,其承载力将随偏心距的加大而大为减小。而且也要考虑侧向稳定的影响

4. 受弯构件

(1)构件内的内力不均匀分布,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材料的作用

(2)还存在变形能否满足要求的问题,有时虽已满足强度要求,变形不能满足时,则应按变形要求增大构件断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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