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购房入户政策

佛山购房政策

户口迁移(购房入户)

项目名称:

户口迁移(购房入户)

审批类型:

A - 行政许可

法律效力:

核准

颁发的证件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设定依据:

佛府[2004]92号文、佛公通[2004]86号文

审核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因《房产证》中没有标注房产来源而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

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其中一方,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列附加条件之一,另一方符合的,应当允许以购房为由申请入户,但申请人必须为符合附加之一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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