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征强拆是一种公权力犯罪

2012年05月18日 10:22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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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力文(人民日报社高级编辑) 刘建平(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最后更新:2012-05-18 09:57:05

(向春/图)

当今基层的暴征强拆与“文化大革命”具有相同的机制特征,即无法治体制约束的公权力被滥用甚至组织刑事犯罪。

遏制暴征强拆已成为国家政治价值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行暴力拆迁,限定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明确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审查执行。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具体规范。规定要求申请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并指明:在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规根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违反正当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基本生活生产条件无保障等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从立法动机而言,上述法规体系的建构表明,遏制房地产的暴力掠夺趋势、保障受到有组织犯罪威胁的个人权利,这已成为一种政治价值。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要想取得合法的征地拆迁资格,在形式上也更加困难了。但是,能不能因此就高估这种“裁执分离”的“亮点”是保护人民利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呢?

对官商勾结不能“纸上谈兵”

事实证明,轻率的乐观和廉价的赞美,严重脱离中国基层政治的实际。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公布后,媒体陆续报道了种种骇人听闻的血腥暴征强拆案件:有的是声称误以为法院“同意执行”而不由分说的“误拆”,有的是蒙面团伙夜闯民宅的“偷拆”,有的是推土机遇到了农民人体障碍却还狡辩的“错推”……从记者的调查看,这些暴力案件是地方政府支持、“制服”人员参与或民众报警但被推托的;尤为荒唐者,当记者试图了解真相、追问程序时,地方官员或强调“跟政府没有关系”,或悍言:“按条条框框、按法律一条一条来,那样的话很多事情就做不下去了。”

一目了然,面对国家法规,一些执迷于征地拆迁的地方官员难以虚构“公共利益”,或者连虚构“公共利益”也不耐烦了,径直装疯卖傻。这种官商勾结的“很多事情”,已经是蔑视国法的故意行为、渎职失职的恶意行为。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暴力侵害时,顶戴“执政为民”花翎的地方官员敢称“跟政府没有关系”,本身就是犯罪的供词,竟还被用来作“此地无银”的辩解。于是人们也就更加忧虑,地方法院能否公正审查官商勾结的所谓“项目”、能否独立审判相关犯罪?如果这个疑问不解决,面对一些地方暴力汹涌、奸狡险恶的征地拆迁,单靠立法无异于“纸上谈兵”。

央视曾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其实,2012年3月下旬,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前夕,中央电视台的新闻专题节目在评论“夜幕下的哈尔滨”发生的强拆案时,使用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等概念。

由于警方称抓捕了作案的“临时工”,被网民讽刺为“临时工强拆案”。法律专家指出:征地拆迁有着官商之间的利益链条,国家法规取消行政强拆后,政府和开发商暴征强拆的成本提高,但出现了雇人行凶来制造“既成事实”的新趋势;这种“黑强拆”作为“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形式”,不仅是对几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侵害,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对整个社会的威胁,应该严惩。

在那些非常明显的犯罪事实面前,所谓“城市化”、“谋发展”、“搞政绩”再也不足以作暴征强拆的遮羞布。不管基层政府是背后推手抑或故意放纵,这种暴力活动都具有公权力犯罪的性质。正因如此,暴力征地拆迁的某些受害者才往往在绝望中选择“自杀式抗争”,试图感动和唤回掌握着公权力的官员的良知。但一直到现在,经过自焚、上吊、跳楼、螳臂当车、立地活埋等无奇不有的种种血案,原来“行政拆迁”所指的官员、警员变成了“不明身份”者充当的蒙面暴徒。相应地,“自杀式抗争”无效,也就向“群体性反抗”事件发展;中国自古就有这种地方公权力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而刺激民变的政治社会学现象。

汲取“文革”教训

为什么现在还会发生暴征强拆这种基层公权力犯罪呢?2012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答记者问时指出: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作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行了改革开放。但“文革”错误的遗毒和封建主义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分配不公、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我深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每个有责任的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应该有紧迫感。”这一振聋发聩的警醒提示人们:“文化大革命”遗毒和封建主义影响仍然威胁着中国社会,高唱GDP颂歌、挥舞“城市化”大旗掩盖不了种种腐败问题乃至“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的危险。事实上,当今基层的暴征强拆与“文化大革命”具有相同的机制特征,即无法治体制约束的公权力被滥用甚至组织刑事犯罪。

毛泽东在谈到“文革”时曾经使用过“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比喻。从中国政治史和政治社会学来理解,所谓“无法”是指社会的法律秩序遭到权势者破坏而难以追究;所谓“无天”,则意味着权力腐败导致国家纲纪废弛,地方恶权非法横行。在这种社会中,既定法律秩序下的合法公权力失控,被用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受害民众或官场被构陷者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裁判和有效的保护。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从意识形态信念、政治斗争的角度理解“文革”,但大量的有组织武斗、打砸抢、非法拘禁、私刑迫害、人格侮辱事实,证明其普遍的机制是公权力犯罪,使政治堕落为组织人格侮辱、冤假错案、生活条件剥夺、直接肉体摧残等侵犯生命和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这种迫害运动具有“无法无天”的绝望效应,导致许多“自杀式抗争”。直到毛泽东逝世,“文革”才以粉碎“四人帮”的方式被终结。

当今发生在基层社会的暴征强拆,目标当然不是篡夺政治权力而是掠夺财产权利,但在暴力侵犯住宅、非法拘禁、株连迫害、制造恐怖气氛、破坏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俨然如“文革”的复活。事实上,无论表现为冤假错案和肉体摧残的“斗争”,抑或表现为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发展”,其实质都在于践踏党纪国法和暴力刑事犯罪。并且,暴征强拆分子并没有意识形态动机而以利益掠夺为目的,无涉权争而是针对和平居民,因此其作为公权力犯罪甚至比“文革”分子更具有反人民的性质。

以国家法治权威严惩地方公权力犯罪

认清了谎称为“经济发展”的暴征强拆和谎称为“路线斗争”的“文化大革命”相同的公权力犯罪本质,其发生原理和危害性也就可以获得生动的理解。邓小平在1980年代从“文革”的教训论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已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从邓小平对“好制度”在国家战略中决定性地位的肯定,到当今领导人对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可能导致“文革”悲剧重演的担忧,足见政治家层面的感悟和理性与民生层面的体验和反应是一致的。事实上,在暴征强拆横行的部分地区,一些没什么文化水平但经历过“文革”的老百姓的确是把征地拆迁、强迫农民上楼称为“又是一场运动”的,只不过迷惑于如何命名罢了。也就是说,在同样原理的公权力犯罪意义上,“文化大革命”以“征地拆迁运动”的形式在地方局部复活了。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经指出:“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根本不是‘乱了敌人’而只是乱了自己,因而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现在,《人民日报》则发表评论质问:“人没了,人没了尊严,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对于过去的“文革”分子来说,夺权升官就是“革命”;而对于当今的那些腐败分子来说,占地倒卖就有“意义”。时代不同了,但它们的危害是共同的:在本来应该是政治共同体的国民国家制造“阶级斗争”或官民对立式的社会分裂。这种状态使社会秩序混乱、道德沦丧,甚至造成国家能力低下。

殷鉴不远,“文革”后期发生了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当今暴征强拆造成的社会后果也正在从“自杀式抗争”向“群体性反抗”过渡。伤天害理的暴力“征地拆迁运动”已经把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治败坏到崩溃的边缘,现在是严惩基层公权力犯罪、彻底制止暴征强拆的时候了。

“黑强拆”的发展趋势表明,敢于以公权力组织犯罪的地方腐败分子视国家法律如“无法”,需要中央政府给以“天”的政治介入才能遏止,即需要中央政府承担起人民民主政治领导和法治监察责任。

暴征强拆的横行,也再次证明了“文革”终结后及时、有效地进行全面的经济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因此在惩治表现为暴征强拆的基层公权力犯罪的同时,以建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国家为目标的制度建设必须着手。而且,中央政府以法治权威严惩地方的公权犯罪,本身也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制度建设的切入点:把公权力置于民主监督体制之下,保障法定不可侵犯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

总之,正视暴征强拆的公权力犯罪性质,并由中央政府与司法权威依法严惩,挽救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政治伦理底线,恢复人民安居乐业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是改革、发展、稳定之国家战略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有从这个前提出发的改革,那些执迷于征地拆迁的地方政府才可能从伪发展的唯GDP偏执和腐败的土地财政毒症中解脱出来,民生、产业、文化遗址、耕地资源才可能免于暴征强拆的恐怖主义威胁,和谐社会之以民为本的真发展、人民民主的真稳定才可能实现。

网络编辑:刘之耘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徐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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