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研究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并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认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原因,对于正确寻找完善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针对其产生的原因,现状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进行简短的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现状 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城市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

1.2亿左右。农民工作为城市发展中的一支主力军,承担着城市中的很大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问题十分突出,严重缺失的社会保障与他们所创造的巨大的社会财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本文拟将社会保障具体化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对其现状进行探讨。

一,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几乎成为法律的空白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前我国法律在劳动保障方面已有相当多的规定,以促进和完善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但是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哪一项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我国至今尚未出台面对农民工的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只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中模糊规定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缴纳养老费用的义务。关于工伤保险则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在附则中特别强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围内。而在医疗保险方面,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则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些规定都没有明确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究竟应该怎么处理,只是笼统地概述为劳动者,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的一部分,所以这些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农民工适用,但是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仅仅只是这些大而广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部分省市的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2000年《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失业保险办法》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但是这些只是部分地区政府制定的针对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执行不力,农民工参保程度较低

虽然我国法律在相关规定中模糊规定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定却好像没有起到丝毫作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异常突出。

(一) 劳动强度大,工伤医疗保险参保率低

农民工由于其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进城以后也只能从事一些苦,脏,累,险的体力 劳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据统计,全国3 000万的建筑队伍,农民工约占80%,而山东省建设厅的一份资料显示,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中90%是农民工。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还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职业病。我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2 500万人以上,其中80%以上的一线职工就是农民工。除了从事的职业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外,他们的劳动强度也很大,工作时间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超过8小时,平均为9.8小时/天,最多的达到14小时/ 天,其中45.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每周休息时问不超过一天。如此巨大的工作强度与恶劣的工作环境使得他们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8%。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4%。

同时,因为农民工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各种疾病也时时缠绕着他们,据徐州市2008年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有40.4%的农民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7%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另有40.3%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0%。而且,看病花费在500元以上的占42.3%,1000元以上的占24.6%,2000元以上的占29.2%。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阶层来说,生病后医药费的支出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很可能会导致“辛辛苦苦几十年,大病一生到从前”的局面。

(二) 失业率高,失业保险处于真空地带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规定,而农民工因为其工作的性质主要属于劳动密集性,流动性较大,因此而面临着较大的失业风险。根据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社会调查中心联合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进行的调查表明,50.5%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经历,中25.6%的农民工失业时间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企业单位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仅达2.1%。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不同,失业了可以依靠失业保险,农民工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当前从事的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就是其全部经济来源,一旦失业将会彻底失去经济来源。该调查数据显示,在失业期间,78.2%的农民工是靠自己的积蓄生活,15.8%的农民工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仅有3.2%的农民工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因为得不到社会的救助而要在城市中苦苦挣扎,重新寻找新的工作。

(三) 养老保险空缺,不能解决后顾之忧

我国的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他们大多数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只是认为现在身体好,趁着年轻多挣些钱以供养家庭,对于将来老了以后靠什么维持生计基本上没有做太多考虑,这就导致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极低,同时有因为农民工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他们往往是从农村涌入那些经济发达,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地方,绝大多数农民工工作的地方并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而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就算他们现在办了保险,等老了以后还是要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到时候其所买的养老保险也是毫无用武之地的,因此,即使某些企业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养老保险,他们也会退保,这样就使得他们的养老问题毫无着落。

综合各种因素探讨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导致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的阻碍

在我国,农民不仅仅表示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体制的设定,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二元体制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而且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的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就业机会和岗位也大量增加,农民获得了进入城市并且从事非农业劳动的机会,但是原有的二元体制打下的深深烙印却依然没有消退,职业的转变并没有带来身分的变化。”【1】从事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待遇却有很大的差别,有时甚至是天壤之别。

二,政府财力的制约

我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的规定是所应缴纳的费用由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负担,而且国家承担的是大部分。据相关调查表明,从1998年到2005年,财政社会保障经费年支出由598亿元增长到36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9.4%,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从5.5%增长到11%,如此大幅的支出也只解决了17487万人的养老,13783万人的医疗和10648万人的失业,由此可见,以政府目前的财力解决所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尚遥不可及,面对1.2亿数目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更是力不从心。

三,政府和企业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够重视

首先,政府无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需求,对此缺少立法保护。前文已提到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相当匮乏,具有全国性的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在条文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由此而推导出属于劳动者一部分的农民工也享有那些权益,但这并不能满足数量庞大且具有很多特有的性质与特点的农民工群体的需要,而部分地区虽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但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其影响的范围较狭窄,也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群体的需求。

其次,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而对农民工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他们往往不可能在某一企业长久的干下去,一旦农村老家有事需要他们很可能会立即回去,因此农民工不可能会给某一企业带去长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给所有为其工作的农民工都办理社会保险就会很麻烦,既消耗钱财又花费了时间,因此有很多企业就把农民工当做长期的临时工,只追求本企业的利益,只知利用农民工的劳动创造财富而对其社会保障需求完全忽视不理。

四,农民工自身的障碍

首先,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这种流动反映在职业的流动与返回原籍的流动两个方面,这就要求社会保险也随之转移,而“目前我国是以省作为社会保障的统筹单位,实际上多数省份停留在县市统筹的水平上,农民工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因相互之间的标准不同,其社会保险转移操作性很差。”【2】这种不可转移性已成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最大障碍,甚至一些已经参保的农民工也因为流动就业时保险档案不能转移而不得不退保。

其次,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根据广东省总工会的调查,有26.7%的农民工不知道要买保险,16.5%认为要自己掏钱,不合算,16.1%认为单位不给买,还有4.2%的农民工认为买了也没用。他们因为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对社会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把钱拿在手里最安全,而不愿意拿出一部分买保险,怕这种短时间不能见到收益的投资会使自己的钱财打了水漂。

农民工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过以及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加强立法,指定专门针对农民

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使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应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切实把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适应不同农民工的需要

农民工数量庞大且流动性强,不利于统一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建立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工的需要。我们可以将农民工分为三类,“一类是经过在城镇的长期生活,有了一定的积蓄并打算在城镇长期定居的农民工,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接近城镇社会保障,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了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不好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另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的重心仍在农村,只是农闲时才到城镇打临时工,农忙时还得回去务农,对这类农民工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3】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内都要建立医疗,失业,养老, 工伤一整套完整的保障项目,以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各种权益。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籍的管制

城乡的二元体制导致农民由于户籍在农村不管其在城镇生活多少年也永远是农民,因此就永远被排除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范围之外,而他们因为离开农村的时间太长,其在农村的土地或者其他福利可能早已经不复存在,结果就是使他们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放宽对户籍的管理,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后就可以根据有效证件获得该地的户口,这样他们就可以加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一个数量异常庞大的群体,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胥学忠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证调查与政策建议—以徐州市农民工为例》 李爱芹 《 桂海论丛》 2008年5月第24卷第3期

【3】《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蓝春娣 任保平 《社会科学研究》 2004年5月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简新华 张建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年第15卷 第1期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李晓云 杨云波 《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7年第13卷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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