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镦钢盘条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QB 517-2003

冷镦钢盘条 代替 Q/BQB 517-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镦钢盘条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供制造螺栓、螺母、螺钉等紧固件及汽车、电气机械零件用的冷镦钢无扭控冷热轧盘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3 金属顶锻试验方法

GB/T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T 6478 冷镦和冷挤压用钢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YB/T 5148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Q/BQB 500 盘条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Q/BQB 501 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若需方无特别指定,则冶炼方法由供方确定。 4.3 交货状态

盘条以热轧状态交货。 4.4 冷顶锻

盘条应做冷顶锻试验,试验后试样侧面上不得有裂口、裂纹和裂缝。试样冷顶锻后与冷顶锻前高度之比为: 高 级??1/4 较高级??1/3 普通级??1/2

高级、较高级冷顶锻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含碳量大于0.30%的牌号,当要求高级、较高级冷顶锻时,试样需先经退火。 4.5 脱碳层

含碳量大于0.30%的钢及ML20MnTiB 的盘条应进行脱碳层检验,盘条一边总脱碳层(铁素体+过渡层)深度不得大于盘条公称直径的1.0%。 4.6 表面质量

4.6.1 盘条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耳子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许有压痕及局部的凸块、凹坑、划痕、麻面、发纹,但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不得大于0.10mm 。 4.6.2 盘条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其截面不得有缩孔、分层及夹杂。 4.6.3 氧化铁皮

盘条表面氧化铁皮重量不得大于10kg/t,若供方在工艺上有保证,可不作检验。 4.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力学性能、非金属夹杂、晶粒度、显微组织或其他项目的检验,指标由双方协议规定。

5 检验与试验

5.1 每批盘条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部位、试验方法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盘条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500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代替Q/BQB 517-1998。

本标准与Q/BQB 517-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合同未注明精度时按B 级精度执行的规定 ――增加牌号SWRCH38K 和ML15Al ;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符合Q/BQB 500的规定。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杨新亮。 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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