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营业执照办照流程

设立办照流程:

绍兴工商办照流程(内资)

独资企业成立条件:名称 单位负责人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

有限公司2人以上的最低3万,独资最低为10万

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提供资料:出资人信息、经营类别、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等

办理机构:办理

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核定

一般企业名称构成: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例如:绍兴 东方 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注:字号相同为重名,最好起3-5个名称以备用。公司成立后变更较复杂,请认真想好。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特殊行业需前置申批如:外资、餐饮、音像、电信、烟草、美发、广告、旅行社、报关等需到相关部门进行申批,获得许可证

办理机构:区县文委 事项名称:

办事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 受理-核准-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示

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

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

申报材料: 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

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

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

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

审批条件:

承诺时限:

收费说明:

1、 核名(准备3-5个公司名称)如绍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一般为4个字

公司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即办 不收费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4、县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银行入资(验资户)

(按股东出资比例分别存入相应金额,如:10万注册资本,分两个股东,各存5万)

3、 验资

4、 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5、 刻制印章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 统计登记

8、 税务

9、 银行开户

3.入资

办理机构:工商局指定银行入资

所要提交资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

注册资金(结算账户存拆、卡)

填写《银行绳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结算申请书、进账单 注:自然人出资:可以现金、卡、存拆方式存入

法人出资历:以支票或出资汇入入资银行

如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4.验资注:(验资后可领取营业执照 )

办理机构:有资质的税务会计事务所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所提供资料:名称核准通知书、出资人身份证明、入资凭证、房产证明、公司章程

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的(上资料都是复印做底稿)

事项名称:

办事程序: 公司(分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受理-核准-发照

申报材料:一、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一人公司除外)。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为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为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

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

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

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

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二)国有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

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

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

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

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

住所使用证明(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相同); 10、《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

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

可证明。(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

权期限。 3、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4、发起人

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住

所使用证明相同);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

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

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

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

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相同);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

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分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

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

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

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

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

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

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

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

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

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审批条件:

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 5日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

收费说明: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

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5.工商注册登记: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房产证明、授权书、公司章程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6.刻制印章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

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办理机关: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 统计登记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9.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地税登记 :印花税 50-100元 (入资的万分之五)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10. 开立银行帐户(基本户)300元

填写开户银行表格

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法人身、经办人份证及复印件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11.划资

工商指定账户划到开户行

所提供资料:许可证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工商局开具的划资凭证 法人章、财务章

12.后置审批

事项名称: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公司(分公司)登记---公司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 (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司名称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住所变更:(1)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1)公

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2)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

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

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

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

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

(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

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

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董事、经理变更的,同时提交相关备案

材料。 9、公司注册资本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

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2)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内容合并);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0、公司实收资本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11、类型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3)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2、公司经营范围变更:(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2)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股东变更:(1)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2、3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

交第3项材料;(7)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15、股东出资时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出资方式变更:(1)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2)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7、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2)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3)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分公司设立登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相同);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批条件:

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 5日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

收费说明: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事项名称: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公司(分公司)登记---公司注销 受理-核准-发照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

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四、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备案;提交(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1)《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2)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

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3)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分公司情况备案;(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二)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三)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清算组备案(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审批条件:

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 5日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

收费说明: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事项名称:

办事程序: 公司(分公司)登记---公司注销 受理-核准-发照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申报材料:

由破产管理人签署。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四、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备案;提交(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1)《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2)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3)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分公司情况备案;(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二)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三)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清算组备案(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审批条件:

法律依据:

承诺时限: 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5日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

收费说明: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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