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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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

第二十九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有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

(一)非财产性:

1.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

2. 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

3. 人身权收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获得财产性补偿

(二)专属性:不可转让、抛弃、被剥夺

(三)法定性:只能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能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

(四)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向除己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五)支配性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一、体系

(一)

物质性

人格权

精神性

(二)

知识产权

身份权 婚姻家庭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信用权 隐私权 性自主权 配偶权 亲权

其他 其他亲属权

1. 身份权: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

2. 特征: ①主体单一性,只限于自然人

②主体具有非全然性

③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

④内容与财产联系

第三节 人身权保护的意义(略,书P421)

第三十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 抽象主体的法律地位(与人、主体法律意义相同)

直接等同于权利能力(出自德国民法典)

法律应该保护的人格利益(对客体而言)

(一)人格权的概念(结合笔记):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且与生俱来的权利

2. 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具有的权利

3.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

4.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性、精神性)

(三)人格权的承认与否认

二、一般人格权

(一)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二)内容: 1. 人格独立

2. 人格自由

3. 人格尊严

(三)特征: 1. 主体普遍性

2. 客体高度概括性

3. 权利内容不完全确定性(即广泛性)

第二节 物质性人格权(格式与书有较大出入)

一、生命权

(一)概念:自然人为此生命与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二)特征: 1. 以自然人的生命及安全利益为保护客体

2. 以维护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基本内容

3. 生命权只有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才能行使,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救济对主体都已无任何实际意义(人死了)

(三)内容: 1. 生命安全维护权

①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②防止生命危害的发生

2. 司法保护请求权

(一)概念: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特征: 1. 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 以生命的正常活动为根本利益

3. 保护自然人身体功能正常发挥,以使其正常运转,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三)内容: 1. 健康维护权

①任何人享有保护健康的权利

②当受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2. 劳动能力保护权

三、身体权

(一)概念: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二)特征: 1. 以自然人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2. 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有支配权

3. 是独立人格权

(三)内容: 1. 身体完整维护权

2. 身体组织器官支配权

3. 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①有权合法利用、处置自己的尸体

②禁止非法损害、利用和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

第三节 精神性人格权

一、人格尊严权

(一)概念:民事主体的人格获得尊重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二)特征: 1. 法律对民事主体法律人格的肯定

2. 具有一般人权的特点

(三)内容: 1. 人格尊严保有权

2. 人格尊严维护权

二、人身自由权

(一)概念: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身体、行动、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剥夺的权利。

(二)特征: 1. 自然人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前提

2. 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3. 并非绝对权利

(三)内容: 1. 身体自由权

2. 行为自由权

3. 精神自由权

三、姓名权

(一)概念:自然人依法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名字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 保障权利主体的姓名及其有关精神利益

2. 具有专属性

(三)内容: 1. 姓名决定权

2. 姓名使用权

3. 姓名变更权

(一)概念: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使用、转让、变更其名称的权利。

(二)特征:可以决定、使用、转让、变更

五、肖像权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特征: 1. 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2. 肖像权所代表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但其所体现的物质利益也相当重要。

(三)内容: 1. 再现的权利

2. 使用权

3. 利益维护权

(四)侵害行为: 1. 制作使用他人肖像

2.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3. 无其他阻却违法事由

(五)个人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

1. 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2. 造成一定损害

3. 造成损害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容忍限度

六、名誉权

(一)概念: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2. 是人格权,但与财产有密切的关系

(三)内容: 1. 名誉保有权

2. 名誉利益支配权

3. 名誉维护权

(四)侵害行为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

2. 行为需有特定指向

3. 行为第三人知悉

4. 行为有过错

(五)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七、荣誉权

(一)概念: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二)特征: 1. 保护客体为荣誉及其利益

2. 荣誉权是人格权

3. 荣誉权取得具有继受性、楷模性、物质性和稳定性

(三)内容: 1. 荣誉保持权

2. 荣誉利益支配权

3. 荣誉维护权

(四)侵害行为: 1. 不法否定、贬低他人荣誉

2. 未经正当程序,质疑他人荣誉

3. 非法剥夺

八、信用权

(一)概念:民事主体享有的以其经济能力获得的社会评价为内容的权利。

(二)特征: 1. 客体具有单一性,只关乎社会经济评价

2. 内容包括信赖因素与社会评价

3. 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

(三)内容: 1. 信用保有权

2. 信用维护权

3. 信用利益支配权

九、隐私权

(一)概念: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二)特征: 1.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 客体广泛,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个人领域

3. 保护受公共利益限制

(三)内容: 1. 隐私隐瞒权

2. 隐私利用、支配权

3. 隐私维护权

(四)侵害行为: 1. 刺探、调查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

2. 干涉、监视他人私人活动

3. 侵入、窥视他人个人资料

4. 擅自公布他人资料

5. 搜集、占有他人内衣等私密物品

(五)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 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2. 与言论自由、新闻监督的冲突

3. 与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冲突

4. 与技术发展的冲突

5. 与经济发展的冲突

原则: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十、性自主权

(一)概念: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二)特征: 1. 独立人格权

2. 以性利益为客体

①有权拒绝违背意志的性接触

②精神上追求性纯洁的满足 ...

(三)内容:

3. 主体包括所有自然人 4. 包含适当自由的人格权 1. 保持权 2. 反抗权 3. 承诺权

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基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一)★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含义: 1. 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 两大财产权之一(物权和债权)

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3. 是一种法律制度

4. 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体现

(三)本质:物权是人对物依法管理支配并寻求排他性保护的绝对权。

二、物权的特征(即与债权的区别)

(一)在主体上,物权是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

(二)在客体上,物权具有特定性,即有形物、特定物,而债权客体是一种给付行为。

(三)在权能上,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四)在行使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五)从效力上,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不具有

排他性:1. 对抗世上所有人

2. 一物一权(指的是所有权)

(六)在时间上,物权是永久长期的,债权是短期的

(七)适用法律上,物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债权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传统上地役权(需役地、供役地) 典权

用益物权 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地役权

典权

其他权利

(特别法规定的,例如采矿权、取水 权、狩猎权、养殖权、捕捞权) 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区别: 1. 从主体上,他物权主体为非所有人

2. 权能上,他物权是有限支配

3. 他物权不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区别: 1. 用益物权是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是经济价值

2. 用益物权期限是长期,担保物权期限是短期

3. 权利性质方面,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

(三)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从物权: 1. 依存于另一物权

2. 依存于主债权

(五)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意义: 1. 设立物权类型不同,有些物权(如质权)只可设在动产上

2. 公示方式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3. 法律干涉力度不同,动产较于不动产轻

(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力(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

(二)排他力:排斥任何人、一物一权

(三)优先性

1. 物权间的优先权:一般而言,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2. 与债权间的优先权:物权破除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购买权

(四)请求权

物权人为维护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对他人享有的妨碍排斥、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与债权区别: 1. 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一部分而债权是独立权利

2. 物权请求权是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而债权是为填补损害。

3. 构成要件上,物权请求权不问过错

4. 期限不同,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5. 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优先与债权请求权

(五)追及力:不论物辗转到何人手里,物权所有人都有追及的权利。

第二节 物权法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一)含义: 1. 赋予各自性质的物权以平等的地位

2. 适用规则平等

3. 平等保护

(二)意义: 1. 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制度的要求

2. 市场经济的要求

3. 民生的要求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概念: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有法律直接做出规定的原则。

(二)内容:类型法定、内容法定、效力强制、公示方法强制

(三)意义: 1. 只有物权法定才能所有制安全

2. 物权是绝对权,法律需要所有人了解其内容

3. 使交易便捷、明了

4. 为集体、个人创设用益物权(我国特有)

(四)注意事项:

1. 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并非完全没有效力

2. 并非强制创设类型或者是否创设类型

3. 物权法定的缓和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概念:同一物上只能设立两个以上无不排斥的物权

(二)含义: 1.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 同一物可以并存不矛盾的数个物权

3. 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所有权

4. 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

(三)解决效力的优先问题

1. 按法定规则为先

2. 同一类型先来后到

3. 不同类型限定物权优先于完全物权

4. 公共利益原则

5. 主观上是否明知

四、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

1. 概念: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方式让公众知晓变动事实

2. 方式: ①不动产——登记

②动产——交付

3. 效力

①公示对抗主义(法国):依当事人意思即生效,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公示要件主义(德国):不登记则不生效

③折衷主义

(二)公信

1. 概念:物权符合法定公示要求即可取得可信赖的效力

2. 内容: ①登记记载的权利推定为权利人

②凡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在法律上受保护

自登记人名义处取得所有权

a. 如登记名义非真正权利人,仍取得所有权

b. 如财产上未登记抵押权,视为财产上无抵押权

c. 自处分受限处取得所有权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不受限制

向名义登记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义务消灭

3. 受保护条件: ①登记的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的

②善意的第三人

4. 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

①善意第三人自名义人处取得所有权,真正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其所有权

②善意第三人自名义人处取得所有权后,真正权利人可起诉名义登记人民事赔偿和登记机关行政补偿

第三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原始取得——事实取得

转移

发生 创设

法律行为 特定继受

概括(继承)

变更

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法律以外的行为、公法(征收、没收)

三、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独立(或称物权行为区分原则)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

四、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关制度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 模式: 登记要件

登记对抗:不得对抗第三人,只在第三人之间有效

2. 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 概述:国家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性质:公示方式

②责任情况: 申请人审查提供虚假资料,权利人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适当补偿

完全登记机构错误的,登记机构赔偿

③登记方式: 更正登记: 申请

权利人同意或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

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的不同意更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则失效;异议不当的,受损权利人可向申请人索赔。

预告登记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 公式方式:交付

2. 交付方式: ①现实交付

②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

占有改定:自转让合同生效发生效力,但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转让,不适用于设立权利

(三)法律行为以外的武器变动

1. 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

①必须生效

②针对物权变动做出的

③即使未作变更登记,新权利人享有物权

2. 基于继承、遗赠:始于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

3.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 征收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

②必须依法做出补偿

③征收决定时生效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确认:由国家

二、排除、消除妨碍

三、返还原物

1. 所有人或权利人都可请求

2. 原物存在因为特定物

3. 相对人是现实不法占有人

4. 被第三人取得的搜善意原则保护

四、恢复原状

五、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与品格

(一)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品格)

1. 权能完全性

2. 客体有限性:必为有体物且独立物且特定物

3. 地位自主性

4. 期限恒久性

5. 效力弹力性:指部分或全部权能

二、权能(内容)

(一)占有: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而控制的事实状态。

合法占有:又称有本权占有(包括法律、合同)

非法占有:又称无本权占有

善意占有:不知无权占有而占有的

恶意占有:明知无权占有而占有的

区分善意好恶意的意义: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获得的,一般不返还原物,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无论善意、恶意都要返还原物与孳息,但对善意因补偿其维护费用。

(二)使用:按照物的使用功能以满足权利人需要。

(三)收益:从财产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四)处分:决定从此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1. 所有人处分与非所有人处分

2. 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①通过事实上行为:消耗、改变、消灭 ②通过法律行为变动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取得

(一)原始取得:第一次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权利而取得 1. 劳动生产、收益、孳息,归有用益物权所有人 2. 征收:国家为公共利益转移(通常为不动产)所有权并依法做出补偿 3. 善意取得 ①概念:无权处分人将别人的动词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②构成: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受让人出于善意 受让人不知登记错误的 受让人未与转让人恶意串通的 转让地点是在公开场合的 转让人未表现出形迹可疑的 受让人与转让人不存在亲属关系 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完全法定公开 查封、禁止流通的无善意取得 ③后果: 受让方原始取得 原权利人对受让方请求权丧失 可请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动产上,原油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4. 添附

①概念: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到一起形成新的财产 附和 ②种类: 混合 加工 ③处理方法: 协商 归价值大的一方,但应补偿其他人 恶意添附人除外,且赔偿损失 5. 先占

①概念: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无主物(动产)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②特征: 标的物是动产 无主物 非禁止占有的物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6. 没收 7. 拾得物 ①含义: 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动产 非无主物且非抛弃物 无人占有的动产 拾得人拾得、发现、占有(此占有指客观上有占有事实、主观上有占有意

思)

②拾得人义务与权利 义务:通知返还、上交有关部门、妥善保管(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应赔偿) 权利:保管费、悬赏费请求权(恶意占有除外) 有关部门义务: 通知权利人领取 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之日6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权利义务: a. 追回权利 可以向无权利处分人请求赔偿 b. 遗失物被转让的 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追回 (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的2年内有效。另外受让人若通过拍卖等合法途径获得的,权利人通过支付其费用追回,并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c. 支付保管费 d. 履行悬赏承诺

8. 漂流物的拾取和埋藏物的发现 ①参照遗失物

②文物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9. 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 ①时效取得:占有人有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并且处于善意和平公然,在经过法定期限后„„ ②货币取得: 占有或丧失 所有权变更即为占有转移 继受取得 10. 继受取得 派生取得、传来取得 通过法律行为人原所有人取得的行为 二、消灭

(一)客体消灭:绝对消灭 (二)主体消灭 (三)依法转让

(四)抛弃:抛弃所有权、抛弃所有物 (五)强制消灭

第三节 种类(自习) 第四节 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述

(一)概念★: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内涵 (三)特征:

1. 权利主体单一、身份多重性 2. 客体特殊性、整体性 3. 内容上复合性、复杂性 (四)渊源(略) 二、内容

(一)专有权: 1. 概念: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2. 主体: 构造独立性——界限 使用独立性 法律独立性 3. 内容: ①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②义务:尊重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尊重专有部分性质与用途 正当维修与改良 容忍人行使专有权

(二)共有权: 1. 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客体: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②绿地、道路 ③物业管理方法 ④维修基金 ⑤其他公共场所和共用设施 ⑥车位、车库 3. 内容: 共用部分使用权 共有部分收益权 权利 共用部分改良权 排除妨碍权利 按本来方法使用 义务 公平合理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违反强制性规定 共同维护和修缮

(三)管理权: 1. 概念: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共有财产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利。 2. 客体(庞杂) 3. 内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 【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1. 权利: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 重大事项决策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专有面积占总面积2/3以上且人数占2/3以上同意) 各类请求权 其他权利(监督权、知情权、管理权等) 2. 义务: 遵守法律和规约 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规定 其他(服从管理、共同支付费用等)】

第五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述

(一)概念: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性质:所有权的一种,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和限制。 客体:物质利益 内容:多样性、复杂性 二、类型

(一)排水、用水关系 (二)土地使用关系 (三)损害防免原则 三、处理原则

(一)遵守法律、参照习惯原则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第六节 共有

一、概述

(一) 1. ★概念: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2. 特征: ①主体上,复数主体 ②客体上,同一性 ③内容上,共有权利双重性

(二)准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进行共享的共有。 区别:所有权以外

(三)种类:法定共有、约定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概述 1. 概念: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2. 特征: ①权利义务体现为一定份额。 ②对其应有的部分享有的相当于完全所有权 ③并非分别所有,而使尊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下,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形成: 投资 原因 劳动 合伙 法律规定 确定 约定 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约定 份额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出资比 不能确定出资比的等分 4. 性质(略) (二)内容 1. 内部关系

①共有人权利: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追偿权、处分权 ②共有人义务:尊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按份额承担义务 2. 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债务 三、共同共有 (一)概述

1. ★概念: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 特征: ①不分份额 ②基于某种(夫妻、家庭、继承)共同关系 ③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④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 性质(略) (二)内容

1. 内部关系:共有人对内的权利和义务。 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②不得随意变更共同关系 ③平等承担共有物产生费用

④除约定外,共有物转让、抛弃、事实上的处分变更其使用、管理、收益方法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⑤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共有权 ⑥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按协议,无协议等分(按贡献大小确定) 2. 外部关系:

①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无效,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认定为取得共有权 ②因共有物对第三人的义务,连带责任 四、共有物的分割 (一)原则:

1. 尊重法律与约定原则

2.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公平合理原则 3. 物尽其用原则 (二)方法 1. 实物 2. 变价 3. 作价补偿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概述

(一)★概念: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 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 2. 是一种定限的物权、有期限的物权 3. 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4. 客体一般为不动产 二、种类

(一)传统上分

1. 地上权:在突然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树林农作物的权利。 特征: ①是一种物权 ②存续期长 ③存续期内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收益的权利,并对地上权本身有处分权 ④标的物是土地而非土地上的作物

2. 地役权:一方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①设立在他人不动产上 ②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此为与典当的区别所在) ③一方支付典价(一般低于不动产原价) ④期满可以回赎

3. 永佃权:一方支付佃租在他人土地上永久耕作的权利。 特征: ①对他人土地享有的物权 ②以耕种;畜牧为目的 ③因支付佃租而成立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宅基地使用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地役权

(三)准物权 1. 采矿权 2. 取水权 3. 海滩使用权 4. 渔业权 5. 狩猎权 6.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略)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略)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略)

第五节 地役权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为有效使用自己土地而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权利 2. 特征: ①建立在他人不动产上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 ③以便利使用自己土地而设立的权利

3. 内容: ①限制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权利 ②通常是限制不作为 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法规 ④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与相邻关系

(三)意义

1. 物权法定的补充 2. 提高资源效率

3. 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二、种类 (一)罗马法 (二)理论界 三、取得与消灭 (一)取得

1. 原因: ①法律行为(如合同) ②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2. 公示方法——登记对抗主义 经登记合同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消灭

1. 原因: ①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②事实不能实现 ③供役地要求依法解除 四、权利与义务 (一)地役权人

1. 权利: ①使用供役地权利 ②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③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2. 义务: ①合理使用 ②支付费用 ③维持正常状态 (二)供役权人

1. 权利 ①对附属设施共同使用 ②费用请求权 ③利用场所、方法变更请求权 2. 义务: ①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 ②分担共用设施维修费用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论

一、概述 (一)概念

1. 概念: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含义: ①确保债权实现 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立 .... ③内容是期待的处分权或优先受偿权 (二)特征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为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获得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其替代物。 4. 客体特定性 (三)性质 (四)意义 1. 救济债权损失 2. 保障交易安全 3. 促进金融融通 二、种类

(一)担保的种类

1. 一般担保——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2. 特别担保 人的担保——特定人的一般财产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担保的分类 1. 法定约定——留置 2. 移转——质押、留置 3. 动产、不动产——权利 三、担保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流质契约(法律上无效)

1. 概念: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的时候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2. 认定效力 ①预先约定以担保物径直充抵有效(与流质契约区别在于是否排除清算) ②流质契约无效,但其其余部分有效 (二)无效

1. 认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认定无效,另有协议的除外。(从属性) 2. 后果:

①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与担保人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有承担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承担部分的1/2 ②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债务人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1/3 ③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

通常情况下都有过错,因此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某一部分 担保人不过错不承担

债权人不过错,债务人、担保人连带责任

3. 注意:未经担保的提供第三人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人吧承担相应责任。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 1. 主债权及利息 2. 违约金 3. 损害赔偿金

4.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5.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二)权利竞存

1. 人与物担保并存时: ①责任优先

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若物上保证人是债务人的话优先;若物上保证人是第三人的与保证人地位平等,有债权人选择

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物与担保并存时: ①抵押与质押并存时

先押后质的,先押且登记的优先;先押未登记的,质押优先

先质后押的,抵押无论登记与否,质权优先;但质押、抵押、留置并存时,留置优先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其他(如丧失占有)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述

(一)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以不转移占有而享有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可就该尺寸拍卖、变卖、折价该财产以实现优先受偿。 (二)特征

1. 是约定担保物权

2. 标的物是自认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3. 不转移占有

4. 内容是优先受偿权 二、设定 (一)当事人

1.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2. 有行为能力 对抵押财产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财产 1. 条件

①有独立交换价值的特定财产 ②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③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处分权 2. 可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人依法有所有权的特定财产 ②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承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使用权 ④其他

3. 不可抵押的财产

①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 ②法律限制转让的财产

③使用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④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⑤公益设施

⑥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合同 (四)抵押登记 1. 效力

①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因登记部门原因无法登机的,抵押人交付凭证的,承认其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登记对抗主义——动产合同成立生效,不对口善意第三人。 2. 机关

3. 受偿顺序:

①已经登记的先于问登记的 ②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 ③同时登记的按比例大小 ④均为登记的按比例 三、效力

(一)担保物的效力 1. 抵押财产本身 2. 从物、从权利

3. 抵押后孳息属于第三人

4. 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

5. 添附物

(二)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

1.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2. 顺位权

价值减少保有权

3. 保全权 恢复价值增加担保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抛弃抵押权

4.

转让抵押权

处分顺位权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

1. 处分权:尽可以法律处分,不可事实处分

2. 出抵权:即可重复抵押

3. 出租权: 承租人有购买权

①先租后抵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

知情——不保护

②先抵后租不知情——抵押人负责

4. 收益权

5. 追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条件

1. 抵押权有效存在

2.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

(二)方式

1. 折价,多退少补

2. 变卖

3. 拍卖

五、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

1. 概念: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掌握提供担保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最高额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

①为将来的债务作担保

②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③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④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担保

⑤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

(二)浮动抵押(略)

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2. 标的物是动产或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3. 具有留置效力

4. 内容上与抵押权有所不同(有占有权、收取孳息、保管义务)

二、动产质押

(一)概述

1.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当事人:

质权人——债权人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3. 质物:具有可让与性和交换价值的特定化的动产

(二)设定

1. 动产质押合同

条件:书面、内容(略)、生效于成立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质权设定

条件:公示——移转占有

3. 善意取得:善意债权人取得质权

条件: ①以设立质权为目的

②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③质权人以占有取得财产

④质权人善意

4. 转质:质权人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债务以其享有质权的质押财产上设立新的质权。 特点: ①质权的再设立

②新质权标的物为原质权标的物

③转质需经出质人同意

种类: ①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

②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

(三)效力

1. 质物的效力

①只针对质物本身

②关于从物,未与主物移转占有的,效力不及从物,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及于孳息、物上代为物

2. 对质权人的效力

①占有、留置质押财产权利

②孳息收取权

③备用返还请求权

④物上代为权

⑤优先受偿权

⑥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⑦质物返还义务

3. 对出质人

①享有处分权

②追偿权

③救济权

(四)动质押产实现方式

1. 折价

2. 变卖

3. 拍卖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为担保债权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二)可出质的权利

1. 必须是财产权且有交换价值

2. 可让与性

3. 适于设质的权利

(三)设定

1. 票据

2. 股权

3. 知识产权

4. 应收账款

第四节 留置权

一、概述

(一)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尺寸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 法定担保

2. 与原始债权有牵连性

3. 有二次效力

二、留置的成立

(一)留置财产

1. 仅限于财产

2. 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不可留置

3. 不一定限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留置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 占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

三、留置的效力

(一)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 占有权

2. 孳息收取权

3. 必要使用权

4. 必要保管费请求权

5. 优先受偿权

6. 妥善保管义务

7. 返还义务

(二)对债务人效力

1. 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 受限的使用权

3. 有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条件

1. 持续占有债务人动产

2. 宽限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②无约定或不明的不少于2个月(鲜活、易腐烂除外)

3.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程序:留置前实现通知

(三)方法

1. 折价

2. 变卖

3. 拍卖

第十四章 占有(类物权)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含义

(一)概念: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二)特征: 1. 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2. 客体是物

3. 内容是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即事实状态

(三)认定: 1. 体素:事实上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①对物的控制、支配是现实的

②对物的控制与支配是确定的,且有相当结合关系

2. 心素

(四)相关概念

1. 持有

2. 占有权:基于本权对物的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 有权占有:又称有本权占有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运输

债权 保管

合同

身份 ——亲权

无权占有:又称无本权占有

区分意义: 1. 有权占有除受到占有制度外,还有其本权保护

2. 有权占有可拒绝他人本权行使

3. 构成留置的占有必须为有本权占有

(二) 善意占有:不知情且不应知情而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无权占有

区分意义: 1. 取得效力不同

2. 时效取得不同

3. 对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管理费、赔偿)

4.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不同

(三)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区分意义:前者可独立存在;后者须有法律关系

(四) 自主占有:占有人基于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人意思所进行的占有

区分意义:若时效取得或先占取得,必以自主占有为前提

(五) 自主占有

辅助占有:受占有人指示而队伍进行控制

区分意义: 1. 辅助占有虽实际控制占有物,但无占有权

2. 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关系,而是基于某种关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一)初始取得

1. 概念:不以他人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

2. 特征: ①可以基于事实行为,也可以基于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

②不以亲自进行为限制

③标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能是无主物或有主物

(二)继受取得

1. 创设:通过创设权利移转给占有人占有

2. 移转:买卖、赠与、让与、继承、遗赠

二、变更

三、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丧失控制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1.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2. 直接占有人拒绝承认间接占有

3. 返还请求权灭失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一、效力

(一)权利推定效力

1. 概念: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

2. 特点: 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②效力延及第三人

③以占有人而生,但即使不利也可引用

④推定效力是消极的

(二)(占有)状态推定效力

原则: 不能确定,则推定善意占有、自主占有、和平公平或持续占有

(三)对占有人效力

使用收益权

善意:因使用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孳息须返还

恶意:因使用而损坏,负赔偿责任,同时孳息须返还

二、保护

(一)自力救济

方式:自力防御、自力取回

(二)公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

1.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 排除妨害请求权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4. 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

第十五章 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一)概念: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含义: 1. 依据法律或合同产生

2. 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3. 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

1.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2. 内容:债权、债务

3. 客体:特定的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二、特征

(一)特征

1. 请求权

2. 对人权

3. 平等性

4. 财产权

(二)与物权关系

1. 联系:同为两大财产权,相互依存。物权是债权是前提,物权是实现债权的结果,债权是武器流转的手段。

2. 区别:

①反应关系不同:物权是相对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权利发生原因上:物权源于合法原因;债权具有任意性

③主体上: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权利、义务主体均特定 ④客体上:物权是物;债权是特定给付行为

⑤效力上:

静态: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无;物权具有顺序性,债权则为平等性

动态:物权有追及力、优先性、物上请求权,债权则无

三、债的分类

(一)从发生原因来分

1. 合同

2. 债权损害赔偿

3. 不当得利

4. 无因管理

5. 缔约过失责任

(二)从主体角度来分

1. 单一主体债权与多数主体债权

2. 按份债与连带债

(三)从标的角度

1. 特定债务与种类债

2. 选择债与不可选择债

(四)自然债与非自然债

(五)主债与从债

第二节 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的概述

(一)含义:为实现债的实现而由法律赋予的权能(即请求力、保持力、强制力)。

(二)债的效力的范围

1. 相对性:只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

2. 突破(债权物权化):

①租赁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②债权的保全可设计第三人

二、债权效力

(一)效力:请求力、保持力、强制力

(二)★债权人的受领延迟

1. 含义: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 条件: ①债权的性质须有债权人协助

②债务人得为履行且能履行

③债务人已经实行或提出履行

④债务人未受领

⑤主观有过错(学理争议)

3. 后果: ①债务人责任减轻甚至免除履行乃至要求债权人赔偿

②偿还支付利息

③孳息的返还责任减缩

④债务人有费用请求权

⑤债的自行消灭(动产提存、不动产放弃占有)

三、债务的效力

(一)含义

1. 作为债务人必须履行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2. 种类

①主给付义务

②从给付义务

③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④不真正义务(对自己利益照顾以避免损失扩大)

3. 债的履行原则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协助履行原则

(二)违反债的履行义务的表现

1. 给付不能

①自始履行不能&嗣后履行不能

②事实履行不能&法律履行不能

③客观履行不能&主观履行不能

④永久履行不能&一时履行不能

⑤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不能

⑥可归责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的履行不能

2. 给付拒绝

①性质上,是一种严重违约的行为

②主观上,是故意

③客观表现上,可表现为预期拒绝、届至拒绝,既可明示也可暗示

3. 履行延迟

①债务已届清偿期

②有给付可能但未给付

③归责于债务人原因导致的

4. 不完全给付

①瑕疵给付:有给付行为,但数量、质量、方法或附随义务有欠缺

②加害给付

(三)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1. 归责与举证

①过错为主,无过错的例外情况(转质、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延迟履行后的损失) ②低污染约定的可免责的(生死合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财产合同除外)

③过错推定

2. 一般后果

①强制执行

②损害赔偿

3. 具体后果

①给付不能情况下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应当免责,但必须积极告知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若全部履行不能的,免除履行责任,但须赔偿;若部分履

行不能的,则能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履行部分赔偿,部分履行无意义的,全部赔偿;合同的可解除合同索要赔偿。

②拒绝履行

无清偿期的,债权人可请求解除并要求赔偿

有清偿期的,债权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并要求赔偿

有担保的,有权行使担保权

③延迟履行

强制履行

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也必须承担责任

延迟后继续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拒绝履行,并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

④是不完全给付

尚可补正的:有补正义务。但即使补正也已过清偿期的负延迟责任;加害给付、补正不利益的的予以赔偿

不可补正的:直接赔偿

第三节 债的移转

概括承受——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

债权让与

特定承受 债务承担

一、债权让与

(一) 概念:不改变债的客体与内容,债权人移转其债权给受让人的制度

特征: ①非要式行为

②必须是可转让的债权

(二)根据

1. 依法律行为

①单方行为——遗嘱

②双方行为——合同(须有有效债权存在、可让与的、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通知债务人)

2. 法律上的原因

继承、合同地位承受、连带中的求偿权、保证中、保险中的代为追偿权

3. 司法裁判

(三)让与限制

1. 约定不能让与的

2. 债权性质决定不能让与的(入雇佣)

3. 法定原因(因特定身份如抚养权、基于公法上的、损害赔偿金)

(四)效力

1. 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后果

①债权转让

②从权利转让

③有关权利证明文件给与

④让与人转让债权有瑕疵的担保责任

2. 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后果

①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

②债务人债务作为原债务为先

③债务人得对新债权人行使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后果:消灭

4. 对债务本身:无因性、债务人得到让与通知后生效

二、债务承担

(一) 概念:债务人的变更

广义 免责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

狭义 免责债务承担(通常情况下)

(二)条件

1. 债务性质决定可移转

2. 有移转合同:若成都人与债务人之间非经债权人同意不能生效

(三)效力

1. 债务人脱离、承担人承担义务

2. 从债发生移转

3. 承担人得以行使对原债务人抗辩权

4. 无因行为

三、概况承受

(一)概念: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二)根据

1. 合同承受

①有合法有效的合同

②是双务合同

③原当事人与承受人达成协议

④相对人同意

2. 企业兼并

第四节 债的担保

一、概述

人、物、钱

二、保证

(一)概念:第三人想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特征: 1. 无偿

2. 单务

3. 独立性

(三)种类

1. 一般特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 连带保证

(四)成立

1. 有保证书面合同

2. 保证人且具备保证资格

3. 存在有效债务

(五)期间

1. 有约定的按约定

2. 无约定的,在主债权届满后个月内

(六)后果

1. 债权人与保证人

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

③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2. 保证人与债务人

①保证人有追偿权

②保证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否则连带保证责任

三、定金

(一)概念:第三人一方为确保履行合同而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金钱的代替物。

(二)种类:

1. 成约定金

2. 证约定金

3. 解约定金

4. 违约定金

5. 立约定金

(三)性质(略)

1. 违约责任性

2. 保证责任性

(四)成立

1. 以立合同存在为由

2. 时届性合同

3. 标的物一般是钱

4. 数额不超过标的的20%

(五)效力

1. 有证明合同存在的价值

2. 可折抵价款

3. 定金罚则

①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②接受一方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

第五节 债的保全

一、概念: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减少的手段。

二、债权人代位权★

欠钱 欠钱

甲 乙 丙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一)概述: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不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二)条件

1. 存在合法债权

2. 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侵害

3. 已到履行期限

4. 非专属性质的债权

(三)效力

1. 对债务人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支出

②行使后的效果归债务人

2. 对次债务人(第三人)

①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

②对债务人债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

欠钱 欠钱

撤销之

(一)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二)条件:

1.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 主观上,反对(放弃、无偿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知情

(三)效力

1. 行为自始无效

2. 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

3. 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4. 除斥期间(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若长期不知道的,则撤销事由发生起5年内)

第六节 债的消灭

一、清偿

二、提存△

(一)概念:债务人将无法履行的到期债务的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债即消灭。

(二)条件:

1. 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2. 发生法定事由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不明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3. 经法定程序提出

(三)后果

1.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

①债消灭

②所有权风险转移

③费用由受领人负担

2. 对于提存机关

①债权人可以受到

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③提存后5年内不受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抵消

(一)概念: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将两项债相抵充,债即消灭的制度。

(二)条件:

1. 法定抵消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互负的债务是同种类的给付

③债权均到履行期

④以债务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得以抵消的

2. 协议抵消

①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有达成抵消合议的

(三)方式

1. 当然抵消:自债成立起即抵消

2. 单方抵消:针对法定抵消情况

3. 双方行为:即双方达成协议,有提议及答复

四、免除

(一)概念: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以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二)性质:法律行为

(三)特征:

1. 无因行为

2. 无偿性

3. 非要式

4. 处分债权的行为

(四)方式

1. 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

2. 向债务人表示

3. 不得撤回

五、混同(略)

(一)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债即消灭。

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

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气味

一、概念:没有合法依据使突然受损而自己获益的行为而取得的债。

二、构成条件

1. 一方得利(财产上)

①积极得利——现有财产增加或权利加强

②消极得利——现有财产应减少却未减少或权利上应设负担而未设的

2. 他方受损

①积极受损——他人财产减少或权利消弱

②消极受损——他人财产应增加却为增加或权利上不应设负担而设的

3. 因果关系(略)

4. 得利、受损无合法根据和约定依据

三、类型

(一)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1. 原因: ①自始欠钱给付目的

②曾有给付目的但现在已消灭

③目的不达(达不到目的的)

2. 例外: ①履行道德义务所谓的给付

②提前履行债务

③履行明知不存在的债务

④不法给付

(二)给付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的不当得利

1. 受益人的行为

2. 受损人的行为

3. 第三人的行为

4. 法律规定(如,添附)

5. 事件

四、后果:善意的不当得利人返还现场利益(含孳息);非善意的不当得利人还应当追加赔偿;由善意转化为恶意的视情况;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予以保护。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突然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称为管理人,受益人称为本人。

二、构成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 事实行为

2. 法律行为

3. 为特定人的利益

(二)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之,则为不真正无因管理)

(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四)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然违反本人意思,但目的是为法律或公共利益

三、类型

(一)适当无因管理

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2. 方法适当

3. 结果对本人有利

(二)不适当无因管理

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2. 方法不适当

3. 结果对本人并无利

四、后果

(一)无因管理人角度

1. 有善良管理义务

2. 有通知义务

3. 结算义务

(二)权利角度

1.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 负载偿还请求权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七章 合同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一)概念★: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

(二)特征: 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由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双务

1. 单务一方享受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

2. 意义: ①只有双务合同才能发生履行抗辩

②风险承担上,单务由所有人承担,双务因风险导致履行不能的比你要求双方履行。

(二)物权、债权

(三)诺成性、实践性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1.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实践性还须交付标的物。

(四)有名、无名

根据合同法中有无相关规定且赋予名称来区分

(五)有偿、无偿

(六)要式、非要式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订立、生效

一、合同订立原则——契约自由

二、订立程序

(一)要约(第一阶段)

1. 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成立条件

①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向相对人(即受要约人,或称承诺人)发出

③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④内容具体确定

⑤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要约的效力

①生效时间(理论争议)

表示主义

到达主义

承诺时生效

②法律效力

对要约人(即形式上),不得随意撤销;不得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对受要约人(即实质上),取得承诺资格;无通知义务;一经承诺合同成立;无承诺义务。

③存续期

有存续期的,受要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能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无存续期的,口头——当即失效;非对话的——合理答复期。

④撤回、撤销

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其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要约取消,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的意思表示。

a. 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发出前到达

b. 不得撤销情形:要约人确定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⑤失效

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承诺期未予答复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了的(即反要约)

(略)实质性变更是指针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消失(即主体灭失)

(二)承诺(第二阶段)

1. 概念:受要约人对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承诺的成立条件

①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③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内作出

④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⑤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

3. 承诺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4. 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特殊程序

(一)竞争缔约

1. 招标(含招标、投标、决标)

2. 拍卖(拍卖——拍买——排定)

(二)要约交错

(三)意思实现

(四)强制缔约

(五)广告

1. 一般广告

2. 悬赏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

1. 时间

非要式: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要式:手续完成。即如下:

——书面:签字盖章;口头:立即承诺、合同成立;数据到达对方指定系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才有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 地点——承诺时的生效地点

(二)生效

1. 生效时间:

①一般情况下,成立即刻生效

②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成后生效

③附带条件的,条件成就以后生效

④附带期限的,期限截至时生效

2. 条件(略)

3. 无效或效力待定情形(略)

4. 无效条款

①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③损害国家、集体、或当事人利益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违反因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合同前义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未尽通知、保护、协助、保密

2. 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3. 有因果关系

4. 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三)赔偿范围

1. 订约的费用及利息

2. 履约费用及利息

3. 合同的间接损失(不应包括合同成立和生效说预期获得的利润)

六、格式条款合同

(一)

1. 概念: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特点: ①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②承诺无奈性

③方便快捷、降低成本

(二)规制

1.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3. 非格式条款优先使用原则

4. 有利于相对人解释原则

5. 无效条款(同四/(二)/4)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略)

第四节 合同的解除(略)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原则

(一)正确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1. 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事变更而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此合同继续维持会有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 理念:公平、意思自治

3. 条件:

①需有情事变更事由

②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③不可预见

二、履行归责(自习看)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一)情事变更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概念:无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拒绝自己先给付的权利。

②条件: 双方的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均到清偿期且无履行顺序

仍有履行可能

相对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效力:只是使对方请求权延期,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2. 不安抗辩权

①概念: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为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②条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一方有先为履行给付的义务

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之虞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忧虑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的其他情况

③后果: 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中止

后履行一方已履行或提供担保,先履行一方应继续履行

中止后,后履行一方仍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

3. 先履行抗辩权

①概念: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②条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一方有先为履行给付的义务

先履行一方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③效力:见概念

四、合同

(一)行为表现(类同“债”)

(二)免责事由(略)

(三)违约责任

1. 继续履行

①条件: 有违约行为存在

有要求继续履行的行为

有履行的必要

有履行的可能

②排除: 法律上或事实上已不能履行

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呢不要求履行

2. 支付违约金

①违约金的概念: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②违约金性质:赔偿性

③责任: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已经支付延迟违约金的,仍应继续履行。

④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⑤限制: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

⑥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章 几种基本合同(略) 买卖、赠与、租赁、承揽、违约、行纪、居间

继承权

第三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继承法律制度

一、概念

(一)概念: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移转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 继承的前提:自然人死亡是

2. 继承的基本条件:死者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是

3. 继承的结果:死者遗产转移给继承人

(三)本质

意思说

家族协同说

死后抚养说

共同分割说

二、继承原则

(一)保护合法继承权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

体现: 1. 继承权的有无与男女无关

2.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与男女无关

3. 代位继承适合男系也适合女系

4. 夫妻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体现:继承顺序、份额分配

(四)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体现:遗产分配上、概况继承上

第二节 继承人和继承权

一、继承人

(一)概念:依照继承法规定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

(二)含义

1. 继承人的对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2. 仅限于自然人

二、继承权

(一)

1. 概念: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2. 特征: ①财产权性

②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③虽为财产权,但不可转让

3. 本质(略): 选择说

形成说

物权说

(二)产生依据:婚姻、血缘、抚养

(三)继承权的丧失

狭义——剥夺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问动机;不分既遂、未遂;不包括过失杀人和伤害致死) ②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

④继承人确有悔改,被继承人生前同意宽恕的

⑤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放弃

1. 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2. 方式:明示

3. 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4. 不得因放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节 遗产

一、概述

(一)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才

(二)特征: 1. 时间上确定性,即死后

2. 内容上:财产性、概括性

3. 范围上:个人财产

4. 性质上:合法

二、范围(略看)

三、不能作为遗产的

(一)人身权

(二)专属性债权、债务

(三)抚养请求权

(四)国有资源使用权

(五)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

一、时间

(一)确定

1. 自然死亡:户籍、死亡证

2. 宣告死亡:按判决书

3. 互有继承权的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认定无继承人先死,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同辈同时。

(二)意义

1. 期待的继承权转化为既得权

2. 遗产由死者转移至继承人所所有

3. 涉及继承的份额

4.20年时效的起算时间

二、地点: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又称无遗嘱继承,死者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 特征: ①对遗嘱继承的补充、限制和引导

②法定继承具有强制性

③以身份关系为前提

二、适用范围

1.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

2. 被继承人生前虽立下遗嘱,但有如下情况: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为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一、范围

(一)配偶

条件:婚姻关系尚存、合法夫妻(即登记注册)

(二)子女

1.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及非婚生)

2. 养子女

条件:只能继承养父母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但可接受遗赠)

3.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条件:可以继承继父母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

4. 丧偶儿媳、女婿

条件: ①丧偶

②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权利: 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子女可以代位

5. 胎儿:无继承权,但保留特留份

(三)父母(包括亲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1. 亲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2. 养兄弟姐妹(只能继承养兄弟姐妹)

3.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1. 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

2. 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①养父母的养父母

②养父母的亲父母

③亲父母的养父母

3. 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 ......

二、继承顺序(依次如下)(同一顺序不分先后)

(一)配偶、父母、子女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 代位继承、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一)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已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定继承制度。

(二)特征: 1.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已亡子女

3. 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已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 代位人只能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三)本质(略):

1. 代位权说

2. 固有权力说

二、转继承

(一)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份额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本人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

(二)条件: 1. 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权

(三)同代位继承的区别

1. 死亡时间不同

2. 继承主体不同

3.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中

第四节 遗产的分配

一、应继份

概念:同一顺序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财产,各继承人说应取得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比例和份额。

二、确定方法

(一)同一顺序上原则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不均等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3. 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4. 其他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遗产的酌给份额

(一)权利主体——非遗产继承人

条件: 1. 施惠于被继承人

2. 受惠于被继承人

(二)权利依据——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三)义务人——继承人

(四)份额——酌情确定是遗产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节 遗嘱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遗产并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1. 单方行为

2. 死后生效

3. 要式行为

二、形式

(一)自书遗嘱

要求: 1. 亲笔书写遗嘱全文

2. 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 遗书(涉及遗产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遗嘱,条件同上)

4. 日记不得作为遗嘱

(二)代书遗嘱

要求: 1. 本人口述,他人代书

2. 代书内容与本人意思一致

3. 有二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录音遗嘱(须有见证人)

(四)口头遗嘱

条件: 1. 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适用

2. 危机状态解除后,能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口头失效

3. 需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五)公证遗嘱

性质: 1. 证明力最强

2. 不能被其他方式的遗嘱变更或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略)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立遗嘱人有立遗嘱的能力(立遗嘱当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1. 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善良风俗、公序良俗

4. 应当对“双缺人”保留必要份额(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四)形式合法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另立新遗嘱

(二)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三)用与遗嘱相悖的行为来撤销、变更

(四)明确表示撤销、毁损原遗嘱

(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概念与条件

(一)概念:按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条件: 1. 有有效遗嘱存在

2. 遗嘱继承人有继承权

3.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但不受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限制

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略)

(一)相对自由观点——适当限制

(二)绝对自由观点

三、遗嘱继承的几个问题

(一)合立遗嘱

1. 形式: ①指定互为继承人

②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

③综合上述的做法

2. 特征: ①共同行为(均有行为能力,及共同意识表示)

②生效时间不一致

③内容相互制约

(二)附负担的遗嘱

条件: 1. 不得违反法律、公德

2. 义务有可实现性

3. 有现实意义

4. 不得超过遗产利益

第三节 遗赠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遗留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行为。

(二)特征: 1. 单方行为

2. 要式行为

3. 无偿行为

4. 死后生效

5. 受遗赠的主体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二、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一)接受遗产人的范围不同

(二)标的不同

1. 遗赠标的不包括财产义务,执行遗赠不妨碍清偿债务

2. 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

①时间上,接受遗赠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开始前;接受遗赠以知道搜遗赠后2个月内

②方式上,接受遗嘱继承时明示、暗示皆可,不表示则默认为接受;接受遗赠只能明示,不表示则默认为放弃

(三)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1. 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行为,赠与是双方行为

2. 生效时间不同,遗赠死后生效,赠与成立即生效

3. 意思表示不同,遗赠是要式行为,赠与是非要式的

4. 所受限制不同,遗赠受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给与“双缺人”,赠与无此要求

(四)手段不同,受遗赠人不得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第四节 遗赠抚养协议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扶养人与遗赠人签订扶养人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并与其死后接受遗产的协议。

(二)特征: 1. 双方行为

2. 有偿行为

3. 双务行为

4. 诺成性

5. 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三)效力

1. 双方应妥善履行约定义务

2. 抚养不正当理由违约,不得要求补偿和接受遗产

3. 被扶养人违约,应补偿对方

二、与遗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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