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额度的计算方法

汇发[2010]61号 核查系统出口可收汇额的计算: (1) 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一般贸易项下逐笔出口

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3)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4)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包括:

①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其他贸易方式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②根据企业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收汇情况以及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的出口情况确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2)

(3)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一、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 二、出口收汇

(5) 三、联网核查与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

(6) 四、待核查账户资金退汇/结汇/划转核准

(7)

五、外汇局对出口可收汇额的调整。

(8)

六、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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