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拟开办个体工商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件载明住址为准。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住所应填写其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内地住址。

3. 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不需填写“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并注明经营场所面积和从业人数。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5.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6.经营范围栏目:按照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的指引填写。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7.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请经营者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8.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9. 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10. 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1. 申请表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广州市工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12.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提供登记(申报事项)业务网上办理服务,经营者可通过注册账号登陆方式提出商事登记(申报事项)申请,并使用快递方式送资料及领取执照或通知书。商事登记机关对网上申请业务实行快捷绿色通道服务。

申请人郑重声明和承诺:

1.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申报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申 请 人 签 字: 、

、 、

(注: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基本信息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经营者及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 托 事 项 :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

项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 □ 中打√。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报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申请登记仅限个人经营。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申请人不使用名称的,无须提交);

5. 申请书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商事登记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营者签署,或者由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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