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明确职责,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等。
第3条 指挥部工程部负责工程变更方案审核、工程量的确认及变更图纸的技术审核工作,确保变更设计符合规范、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合同部负责变更单价和费用增减审核工作。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及原则
第5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6、其它特殊情况。
第6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所有工程变更应经过事先调查、充分酝酿、沟通并经指挥部初步同意后,可以向指挥部提出变更申请。
3、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4、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完善设计,并结合当地经济近期整体发展为前提,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目的,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对建设项目科学管理。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7条 工程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工程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2、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行为。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3、小桥、涵洞、通道位臵、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排水工程位臵、断面形式、材料的变化;
5、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臵、结构、数量的变化;
6、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7、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它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8、其它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8条 本办法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要求的部门,将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三大类:
1、指挥部提出的变更(A类)(包含上级部门变更、指挥部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①上级部门提出的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②指挥部提出的变更: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③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2、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B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
3、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C类):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9条 所有工程变更项目都要执行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省交通厅、曹妃甸区交通局、滨海公路有限公司、指挥部、总监办五级管理。
1、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曹妃甸区交通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以上两类变更方案在上报省厅之前,指挥部将工程变更方案、变更估算费用以及各级批复意见上报曹妃甸区交通局提出审核意见,指挥部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由曹妃甸区交通局将变更方案上报省交通厅。
2、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根据权限由指挥部或滨海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审查管理,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单项变更费用≤5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总监办在争得指挥部的同意下审批并组织实施。具体过程由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工程部、合同部长签认,指挥部核备(类别代码:M);
(2) 单项变更费用>5万元,但≤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驻地办、总监办审核,指挥部审批,滨海公路有限公司备案(类别代码:D)。
(3)变更金额>50万元且<5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驻地办、总监办、指挥部逐级审核后,滨海公路有限公司审批,曹妃甸区交通局备案(类别代码:E)。
第五章 工程变更单价及工程量确定原则
第10条 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原则
1、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合同清单中已有的单价作为变更单价。
2、合同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以参照合同清单中与其工作内容相似或相近的细目单价进行拆分或折算来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现行的预算办法、预算定额及合同文件的规定编制确定,承包方按照以上方法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规定报驻地办、总监办、指挥部、滨海公路有限公司,按审批权限批准。
4、工程量清单中有计价依据的,必须注明套用子目、套用修正方法及其合理性的说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价依据的,单价申报必须附《单价分析表》、《分项工程预算表》、《工料机单价表》、《费率计算表》和《原始数据表》及相关说明
5、工程变更单价最终以审计单位核定的为准。
第11条 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必须附计算过程),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核实、总监办负责审核之后报指挥部工程部、合同部核定。对于不确定的工程量,必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及指挥部四方现场测量核实。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12条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批和工程变更费用申请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形式审批。
第13条 各类变更正式申报和审批前,有关各方应充分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和方案。必要时可由总监办主持召集各方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提出单位要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相关审核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现场,必要时指挥部组织会审会或专家论证会进行审核。
第14条 根据对工程变更种类的划分,分别对三类工程变更程序规定如下:
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工程部负责组织,分工程变更方案审查和工程变更设计审批两阶段实施。
A类变更程序
首先由工程部将《工程变更通知单》下发总监办,总监办通知驻地办、施工单位组织变更工程实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逐级审核后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B类变更程序
(1)总监办提出的变更
BM1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总监办在与指挥部和设计等相关单位充分结合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并负责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3日内抄报指挥部一式三份核备。
BD1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总监办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工程部,按照权限经逐级审核确认后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即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2)驻地办提出的变更
BM2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由驻地办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并附详实的变更材料一式六份报总监办,由总监办与指挥部结合后审核批复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3日内抄报指挥部工程部及合同部两份核备。
BD2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驻地办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一式六份,经逐级审核后上报指挥部工程部,按照权限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即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C类变更程序
CM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并附详实的变更材料一式六份经驻地办审核后报总监办,由总监办与指挥部结合审核批复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3日内抄报指挥部一式三份备案。
CD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一式六份,经逐级审核后上报指挥部工程部,按照权限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即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对于所有变更中属于重大或较大变更的,由指挥部审核后逐级向上级部门申报批准。
第15条 变更工程的确认。变更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填写《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确认表》,驻地办、总监办进行签字确认,核报指挥部合同部后进行计量。
第16条 《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附件内容应包含变更位臵、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技术要点和验收标准,变更设计工程量和费用说
明、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内容。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一经审批,等同于原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17条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工程变更申请单》的各部门审核、审批时间为:驻地办2天,总监办3天,设计单位2天,指挥部7天(指挥部审批权限以内的变更)。
第18条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
施工现场突然发生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如果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在征得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5日内补办正式文字手续,否则不予支付。
第19条 工程变更资料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和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制,并建立台帐,妥善保存。变更文件编号要统一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A类变更:AM-01 AD-01 AE-01
2、B类变更:JL1-BM/BD/BE-01 JL2/3-BM/BD/BE-01
3、C类变更:LQ1/2-CM/CD/CE-01
第七章 工程变更协调和检查
第20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协调制度
当遇到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工程部负责召集各方参加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召开专家会研究决定变更方案等事宜。
对于一般设计变更所涉及技术问题较复杂,变更工作遇到困难时,工程部负责召集指挥部相关部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召开专家会研究决定变更方案等事宜。
第21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指挥部每月举行1次联合会议,对上报的变更及审批的变更意向进行审查。工程部负责召集相关科室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检查。
检查的范围:
1)所有变更项目,包括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变更项目和指挥部批复的变更项目。与会人员均可对每个变更项目提出检查意见,会议共同研究处理决定。
2)检查通过的变更项目的费用是该项目的最终费用,如果监理单位批复结果和检查结果不一致,应按指挥部检查结果执行。
3)工程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监督会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22条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和工程变更申请必须及时申报,严禁无故拖延,否则指挥部将不予受理。
第八章 罚则
第23条 指挥部将对涉及下列情况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全线通报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将给予警告、清退等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程变更的申请单位,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弄虚作假;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造成损失;
(3)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接受贿赂,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
(4)施工、监理单位肢解变更,规避指挥部审批的;
(5)指挥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对变更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24条 对于总监办、驻地办审批权限的变更,经核实存在明显违反变更管理规定的,对审批单位处以批复变更金额差额的罚款。
第25条 未经指挥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挥部可以诉诸法律。
第26条 在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因指挥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原因造成变更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27条 本办法由滨海公路(西段)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变更程序与表格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
(施工单位)
申请单位: 合 同 号: 承 包 人: 申请编号:
注:各方资料附后,签字盖章有效。本单一式六份,指挥部两份(工程部、合同部各一份),其他单位各一份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
(驻地办)
申请单位: 合 同 号: 承 包 人: 申请编号:
注:各方资料附后,签字盖章有效。本单一式六份,指挥部两份(工程部、合同部各一份),其他单位各一份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
(总监办)
申请单位: 合 同 号: 承 包 人: 申请编号:
注:各方资料附后,签字盖章有效。本单一式六份,指挥部两份(工程部、合同部各一份),其他单位各一份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附表
工程变更金额估算表
申请单位: 合同号: 承 包 人: 日 期:
制表: 复核: 审核:
工程变更方案审查意见单
申请单位: 合 同 号:
本表为指挥部内部用表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单
承包人 : 合同号: 编 号:
本通知单一式六份,指挥部三份,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单
承包人: 合同号: 申请编号:
工程变更申请附表
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
申请单位: 合同号: 承 包 人: 日 期:
制表: 复核: 审核: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
(驻地办)
申请单位: 合同号: 承 包 人: 编 号: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
(总监办)
申请单位: 合同号: 承 包 人: 编 号: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
(指挥部)
申请单位: 合同号: 承 包 人: 编 号: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 程 变 更 令
合同号:
承包人: 变更令编号:
本通知单一式六份,指挥部三份,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各一份
变更令附件1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
合同号:
承包人: 变更令编号:
制表: 项目经理 : 驻地办计量工程师: 总监办计量工程师: 指挥部计量工程师:
变更令附件2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单价协商表
合同号:
承包人: 变更令编号:
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汉沽段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确认表
工程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令编号: 施工单位: 日 期:
总监办计量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 指挥部计量工程师:
工程变更项目支付方式明细表
合 同 号:
承包单位: 变更令编号:
制表: 项目经理 : 驻地办计量工程师: 总监办计量工程师: 指挥部计量工程师:
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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