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车险施救费的理赔问题

也谈车险施救费的理赔问题

郑明 拐哥工作室 微信号:guaige-studio

[前言]

作为参与A6工作室的互动话题,笔者也从自己20余年的理赔实践中整理了对车险施救费的理赔认识,力求视角独特,把繁复的理论知识弄得通俗易懂。

事先声明,笔者不少观点是与现行理赔实际不符的,可能也有不少颠覆保险从业者们观念的东西。还是一贯的坚持,笔者只谈认为对的东西,欢迎争鸣。也期望帮助朋友们开开脑洞,保险行业真的太需要大家的整体专业提升。

[贴士一:施救费并不是以施救对象确定赔偿险别的,而是以施救目的为指向]

施救费用,在保险理赔中首先一个问题是在什么险种或险别进行理赔?通常有车辆损失险理赔、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甚至在几个附加险都可以理赔。

传统的保险理赔人员,会有个思维误区,就是以施救费的施救对象来确定对应的赔偿险种或险别。比如拖车把保险车辆拖走是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施救费、吊车施救车上货物的费用应该在车上责任险内赔偿、而对于第三者损失的施救费用在第三者责任险里理赔……

笔者在这里要纠正下上述习惯性思维。我们知道,施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减少损失的发生。保险理赔确定施救费用属于哪个险种或险别的赔偿范围,是以该费用“避免、减少”了哪项损失来确定的,而不是该施救费用施救了什么来确定的。

理赔实际中,真实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处理,原因就在于机械的以“施救对象”而不是以“施救目的”进行判别。举一个以“施救对象”确定施救费赔偿险种或险别不正确的例子吧!

脑洞理赔案例1:A 车保险金额10万,在某大桥碰撞桥墩严重损毁后坠入河道,经保险理赔人员组织水下查勘,认为该车已无修复价值推定全损。而根据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政府部门组织对事故车进行强制性打捞,产生A 车打捞费用20万,河道清理费5万。请问,如何理赔?

通常的理赔观点是,车损险标的损失赔偿10万,车损险标的施救费按保险金额再赔10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河道清理费5万,计25万的损失可以得到理赔。(至于车损险赔10万第三者赔5万的非专业观点,不在讨论范围)

上述观点,就是按照施救对象确定险种为车损险进行理赔的。A 车打捞费用20万,由于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万,以10万为限在车损险施救费项下赔偿。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

1、施救费的目的是“避免、减少”,本案中,车辆损失已推定全损,打捞车辆对车辆本身的损失减少已无意义;

2、事故车辆坠入河道,不进行打捞将产生对河道的进一步损失扩大,也将对过往船只造成损失,最终是导致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施救费用核定应以“施救目的”为指向,即通过施救措施及施救费用的付出,造成了什么项目的损失避免和损失减少。很明显,本案的A 车打捞费用是避免来往船只的二次碰撞损失和减少对河道进一步扩损而支付的必要施救费用。

故,对于本案,笔者的理赔观点是:

车损险标的损失赔偿10万,A 车打捞费用20万和河道清理费5万计25万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合计35万损失均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假设本案车损

险保额不足甚至是单保第三者,A 车打捞费用20万和河道清理费5万都应该是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予以赔偿的。

脑洞理赔案例2:B 车行驶于山道,遇山体滑坡,一块大石滚落至B 车车顶,造成严重车损的事故。施救过程为,吊车第一次将大石吊起,第二次将B 车吊起至装载车上,装载车运载B 车至维修厂。发生费用为吊车费3000元,运费800元。

对于这个案例,大多数保险理赔工作者都能说出3800元在施救费用赔偿的观点。相信不会有人以“第一次将大石吊起”为理由、“剔除非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为依据将3000元吊车费赔偿一半吧?

是的,笔者举这个例子是对第一个案例的进一步“反向”解读。施救费用的赔偿,不是以传统思维“施救对象”为依据的,应该以“施救的目的”来判断即施救行为导致的受益方是施救费用的赔付项。

[贴士二:保险车辆的施救费存在多种不能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赔偿的情况]

保险车辆的施救费一般是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进行赔偿的,但其实也有多种不能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赔偿的情况,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应在附加险进行赔偿的保险车辆施救费用

1、盗抢车辆找回已损坏无法行驶产生的施救费用,在全车盗抢险项下赔偿。

2、发生附加自燃险保险责任事故后的施救费用,在自燃险项下赔偿。

3、保险车辆存在新增设备的,事故产生的施救费用,车损险施救费项下赔偿应剔除非保险财产(新增设备)的比例,该比例在新增设备险项下赔偿。

……

需要说明的是,以A 条款为例,仅自燃险保险责任明确了施救费的赔偿责任,而在新增设备等附加险均为明确施救费用。这是条款的小问题,笔者认为,所有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均可以赔偿,而且都是两个保险金额,理由简述:

1、财产保险的通行规则;

2、公平原则;

3、保险合同已规定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的解释原则。

二、事故后外地送修的移送费用不应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赔偿 一般的规定是:“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者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以予以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和金额。但是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在处理上述费用的理赔时,绝大多数公司是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进行理算和赔偿。

笔者予以否定,正确做法应该是:将确认的外地维修移送费用与定损费用一并计入车辆损失即事故维修费用内进行理赔。理由:

1、移送费用从性质上不属于以“避免、减少”损失为目的的车辆施救费用;

2、移送费用的性质是以车辆维修为支付目的的,理应计入标的损失赔偿项下而不是施救费项目;

3、本地维修定损价格,本来就包含维修厂的配件采购价格、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及维修利润。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定损时把维修厂的采购、运输费用单独列明在施救费项下赔偿的话,必定是行业的一个笑话。同理,外地维修移送费该怎么赔就明白了吧?

三、“贴士一”中以“施救目的”来确定不应在车损险施救费用项下赔偿的情况。

脑洞理赔案例1已举例介绍。此类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应该在第三者责任范围予以赔偿的情况,衡量标准是施救费用发生是“避免、减少”车辆的进一步损失还是“避免、减少”了第三者的进一步损失。

[贴士三:对保险车辆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的损失的解读]

对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在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的损失的理赔处理,笔者看到不少观点,感觉还是不够准确,在此给大家解读下:

一、施救过程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无论是施救工作是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还是专业施救单位进行的,也无论造成了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或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损失,只要引起再次损失的致因是自燃灾害,就“各安天命、各找各妈”吧。

理由很简单,不可抗力。对于保险车辆而言,损失扩大部分以2次事故自然灾害为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二、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施救过程中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原则上的规定是没有原则

一般的解释是——施救工作是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进行的,在施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本身的损失。只要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笔者从业期间,也接触了不少类此说法,应该说对于一般的扩损,这个原则是可行的。但是存在两点问题,一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怎么办?二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没规定。

现实中,施救如果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目前的保险环境,没有一家公司能够爽快的为几千元事故的施救不当去赔偿几十万损失吧?!

举个司法上的简单例子,A 实施犯罪,B 阻止造成A 被抓、受伤、重伤或死亡。从事件性质及损害程度,B 可以是“见义勇为”、可以是“正当防卫”、可以是“防卫过当”、也可以是“过失杀人”。

笔者的观点,“原则上”就是没有原则,自欺欺人的做法不应在保险行业延续。在此仅就解决方案阐述如下:

1、施救规定还是列明于条款较为规范,目前以解释、实务规定解释施救费属于不规范、不严谨、无原则;

2、保险可以赔偿的部分,应明确“损失额度”,比如施救产生的二次损失不超过第一次保险事故损失为限,相当于对应“正当防卫”和“合理施救”;

3、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部分限制,“损失额度”较大、“损害性质”恶劣的情况,应以国家相关处理机关的认定和司法裁定为准,如果认为被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进行理赔,反之则不赔;

三、专业施救单位施救过程中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损失的处理 保险界一般的解释是——雇用专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本身的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应由专业施救单位承担赔偿。

总体上笔者认同,道理很简单,就是专业施救开始即建立了合同关系,承担赔偿义务是专业施救单位的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保险理赔不应以此为由,对施救所必须产生的合理的保险事故车辆的损失扩大进行免责。比如吊车施救大客车造成车窗框变形、吊机施救货车造成车厢变形损失等等。只要是在当时事故环境下、施救设备条件下进行正常施救,发生的必然的、合理的损失施救扩大部分,还是保险理赔的范围。

四、非专业收费施救的扩损处理,以举证责任为主

如果是非专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本身的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应参照专业施救单位处理方式由施救者承担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非专业人员收费施救发生扩损,理赔实践中往往在事故后非专业施救人以“义务施救”为由逃避赔偿责任,此类情况客观存在,需要保险查勘人员进行证据采集和固定。证据有效的,由施救人承担赔偿;无证据的,参照“义务施救”由保险公司赔偿。

……未完待续

[贴士四:施救费不只是局限在“拖吊装运”费,各种费用类型均可能成为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前面,笔者讲了如外地维修移送费用不属于施救费赔偿范围,而是属于车损赔偿范围的观点。反之,施救费理赔也不仅仅是“拖吊装运”费,如果从事理赔的人员还在这么想的话,那就不是“OUT ”的问题,是还没有“IN ”的事儿了。

施救费的概念笔者不再复述了。一切可以以货币形式计算的各类直接的施救行为,都可以以施救费处理。反例,间接损失和施救人员的精神损害是不能算做施救费用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除了传统的“拖吊装运”费外,有哪些费用可以算做施救费:

一、财物损失

从事保险的朋友们记得《保险基础原理》的共同海损吗?海洋运输中遇风浪,为避免整船和货物受损,将部分货物扔入大海保全其他的财产。在这里,施救费用就是扔到海里的货物价值。

还记得那张防冰雹对爱车的损害而以棉被包裹车子的照片吗?在这里,施救费用就是棉被的损失价值。

凡是以较小的财产损失为代价,成功保护标的或减少标的的损失的,都可以以施救费用理赔,费用形式就是证明因施救而造成的财产代价的发票、货单等。

二、人工费用

这个相对好理解,事故或灾害发生前花费人工进行的各类保护、转移财产的费用,事故后对财产的现场看管、搬运、清理费用,都是施救费用的一部分。费用形式是合理的人力工时。

三、人员伤亡费用

什么?!人伤费用怎么能按财产的施救费用处理?认真看过安邦赵新潮老师案例的朋友们就知道,那个案例中因施救产生的人伤费用是属于施救费用范畴

的,因施救行为及后果属于施救不合理而不能赔偿。这里笔者也提供我于2000年处理的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脑洞理赔案例3:这是笔者2000年初在人保担任核赔期间处理的一个真实案例。A 车投保基本险外,还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万的全车盗抢险。某日,遇犯罪份子对标的车实施抢劫,被保险人奋力反抗被犯罪份子刺伤造成5万元的治疗费用,犯罪份子因现场事态升级而中止抢劫行为。市刑侦部门已立案,被保险人康复时尚未破案。

当时作为核赔的我,给公司领导提出了下列理赔意见:

1、被保险人阻止犯罪份子实施对保险车辆的犯罪行为,并有效达成,避免了全车被抢的损失;行为属于正当、合理。

2、被保险人因成功阻止全车被抢而造成的5万元治疗等费用,从额度上未超过全车被抢的损失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费用属于合理的范围。

3、不建议保险公司以奖励费用形式奖励或补助被保险人;建议以全车盗抢险项下赔付被保险人5万元治疗等相关费用。

在当时,笔者提出这个观点的确具有较大颠覆性和挑战性。公司领导在反复斟酌后,认可了这个理赔方案。

脑洞理赔案例4:假设一家资产上亿的工厂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及工厂员工开展施救避免了灾害进一步扩大。期间,参与施救的2名消防官兵和3名工厂员工及1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请问这些人员伤亡费用如何理赔?

笔者的观点和理由为:

1、2名消防官兵受伤不赔,即使保险公司有所表示也是奖励费用。理由是,专业施救单位是由于承揽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消防部门是由于行政职责无须受灾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3名工厂员工及1名群众受伤费用,属于被保险人自行组织施救和他人义务参与施救的行为,予以理赔,且在财产险施救费用项下赔偿。

综上三点,笔者的观点重审下——施救费用,只要措施合理并产生有效的保护、减少损失的结果,费用形式可以是专业施救设备费用、人工操作费用,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费用、人员伤亡费用。

既然有人伤费用作为财产的施救费用列支的可能,在本贴士最后,笔者另行回馈个实战案例,说说财产损失可以作为人伤费用的施救费处理的真实案例。

脑洞理赔案例5:2001年,在宁波发生了一起貌似常见的主挂车自行相撞的案件,经过调取现场照片和事故笔录,发现了这个事故的不同之处:驾驶员王某称其驾驶A 牵引车拖挂B 挂车至环城北路路口,遇一骑自行车人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避让,造成A 牵引车拖挂与B 挂车自身相撞导致A 车头损失3000余元、且未与行人发生接触的事故。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中,事故车辆前方的确有一辆倒地的自行车,询问办案民警,行人当时受惊弃车跑到路边,随后离开现场。

对于此事故,当时理赔部门各级的观点都是——连接视作一体,未发生与外界物体的碰撞,不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责任。

笔者当时提出了令大家眼镜碎了一地的核赔意见:

1、车损3000余元可以赔付,本案无论有无承保车损险、是否足额承保,都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2、本案在交通事故处理属于典型的“紧急避险”,考虑保险事故后果,其车损3000余元属于对行人的紧急避险和对保险第三者责任事故的有效避免而产生

的合理费用。

3、按照公平原则,车损3000余元应有本案的受益方承担,即行人和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本案行人已离开,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项下以三者险施救费用赔偿。

当时的结果朋友们基本上可以想到,领导们虽拿不出合理的理由但以行业传统和利益为由未采纳笔者的意见,保户由于损失较小及对主挂自碰习惯性不赔的意识而最终放弃索赔。而对于笔者而言具有较大的影响,更清晰的认识到保险行业的专业不足,坚定了自己对保险专业观念和方法的研究。

奉送一个关于主挂车理赔公平的脑洞延伸题:

脑洞理赔案例6:同样是主挂车理赔案件的思考。驾驶员李某驾驶A 牵引车拖挂B 挂车至某地,因注意力不集中突然发现即将撞向一电线杆:

(1) 驾驶员紧急刹车成功,未与电线杆接触,造成车辆自撞损失3000元;

(2) 驾驶员紧急刹车,与电线杆轻微撞击,造成保险杆损坏,而因惯性挂

车与主车车头相撞,合计造成车辆损失4000元,电线杆撞痕无须赔

偿;

(3) 驾驶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车辆与电线杆碰撞,导致车损5000元和第

三者电力设施损失30000元。

上述三类事故,是很多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案例。按照最普遍的保险理赔规定,一般是(1)拒赔;(2)车损理赔;(3)车损及第三者都赔。

(2)情形,属于保险理赔可以正常赔付的,“与外界物体碰撞”喽。可是细想想的确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

1、情形(2)中,事实上造成车辆损失的主因与(1)相同,都是紧急刹车后惯性导致主挂车自碰损失;而仅仅以是否存在外界物体碰撞来判别赔与不赔,不公平哦。

2、笔者认为“视作一体”、“未与外界发生碰撞”都是站在较为片面、惜赔的角度理赔,合理、公平的理赔是需要以多种情形综合考量的;

3、“主挂车连接,视作一体”在条款上仅仅体现在第三者限额规定中,不能对其做肆意的概念延伸;

4、以“未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拒赔主挂车自碰事故无有效依据,牌照不同、保单不同、保险标的不同……缺乏公平;

笔者认为,如果这类事故不打算赔就在条款列明;如果怕赔了影响赔付率,不如重新精算主挂车的费率。遮遮掩掩的方式还是尽早改了吧!

保险施救费理赔的方法贴——也谈车险施救费的理赔问题

郑明 拐哥工作室 微信号:guaige-studio

[前言]

抛出了几个关于施救费的小贴士,造成不少“混乱”和思维颠覆。

前几日,我举了个例子,反问我们保险行业——中药店里的实习生,只会照方抓药,有时难免抓错药;而老师傅们,照方抓药差错极少,偶尔还能对买药的人指点一二;不少老中医,对药理剂量都了然于胸,明白药理、知道药物相克;最专业的BOSS 就像李时珍,都写《本草纲目》了。

那么,我们每个身处保险行业的人都可以对照下自身,是机械的执行都难以

应付?还是教条的传承却不明就里,知道怎么做但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做,也不反思这么做是否真的对?在笔者看来,目前保险行业里缺乏专业BOSS ,而“老中医”也寥寥无几。

万事皆有其规律、有其法则,如探究施救费问题更需要的是方法论。作为努力朝“老中医”标准奋斗的笔者,在此奉上自己关于施救费的方法贴,期望以自己总结的六步法则给关心、研讨保险施救费用的朋友们打开一扇窗!

[我的名字叫施救费用,弄懂我,只要6步]

[第一步 搞清楚施救行为属于事前、事中或事后

]

大家在谈论车险施救费时,往往局限于事故后的“送移”。其实施救费用的范畴很广,笔者将其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类施救行为。审核施救费用的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施救行为的归属。

一、事前施救行为

以事故或灾害发生的时间轴划分,事故灾害发生前的施救行为均属于事前施救行为。事前施救行为在时间上位于事故灾害尚未发生的时点,施救行为以“防范”、“保护”为主,比如冰雹和棉被、台风前物资和车辆提前转移等等。

二、事中施救行为

以事故或灾害发生的时间轴划分,事故灾害发生时的施救行为均属于事中施救行为。事中施救行为在时间上位于事故灾害发生的时段,施救行为以“避险”、“抢救”为主,比如“共同海损”、“车辆紧急避险”、企业火灾灭火行为、台风期间物资和车辆现场抢救等等。

三、事后施救行为

以事故或灾害发生的时间轴划分,事故灾害发生以后的施救行为均属于事后施救行为。事后施救行为在时间上位于事故灾害发生后的时段,施救行为以“保管”、“送移”、“清理”为主,比如事故后对受损车货避免二次受损的保管费用、事故后财物车转移费用、以避免发生二次三者损失为目的的现场清理工作、以收集事故损余物品为目的的现场清理工作等等。

[第二步 确定施救的目的指向,找出施救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

]

在弄清楚施救行为的归属后,第二步就是确定施救的目的指向,找出施救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

第二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以“是否是避免、减少损失的发生”为标准,剔除那些不属于施救费用的“伪施救”;二是准确的找到施救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

简单说,就是搞明白施救行为是干什么的?施救行为是为谁干?

剔除了“伪施救”,确定了施救的受益者,我们就为后续的施救费分摊工作做好铺垫了。

[第三步 估算未进行施救可能产生的损失,并衡量施救行为属于合理施救、施救不当或施救过当]

进入第三步,估算未进行施救可能产生的损失,并衡量施救行为属于合理施救、施救不当或施救过当。

第三步的目的也有两个:一是施救费的宏观核算;二是以此判断施救行为的合理性。

未施救的可能损失的估算:

1、如果是单一的财产损失,以可能发生的最大价值为限。比如资产1千万的企业火灾,其未施救可能的最大损失是1千万;比如实际价值为10万的车辆起火,其为施救可能的最大损失是10万……

2、如果施救对象是为了避免后续的三者损失,则以传统经验估算,后续损失严重无法核算的以无穷大确定。当然如果站在保险的角度,则以责任险的每次事故限额进行估算。

3、部分施救案例涉及的对象包括财物损失和第三者损失,那么同理需要分别估算未进行施救而产生的可能损失。

当施救费用

1、合理施救,即施救行为合理、费用合理、施救效果明显。

2、施救不当,即施救行为存在不合理、费用较高、施救过程发生二次损失、施救效果不高甚至未避免后续损失的发生,但其综合施救费用未超过未施救的可能损失。

当施救费用>未施救的可能损失时,就是施救过当了,即施救行为不合理、费用极高、施救过程发生重大过失损失、施救效果差甚至未避免后续损失的发生,其综合施救费用远远超过未施救的可能损失。

以未施救的可能损失为衡量标准,区分合理施救、施救不当、施救过当后,在费用判定和保险理赔上基本处理方式为:

1、属于合理施救的,受益者承担,涉及保险的正常赔付;

2、属于施救不当的,视情节可全额承担、部分承担(其中属于专业施救或行政施救的,不当部分由施救人承担;属于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施救的,由受益方承担);

3、属于施救过当的,多数应由施救人赔偿责任(即使是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施救也要由其承担);存在争议,以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步 参照各类费用标准,核定合理的施救金额]

接下来进入第四步,参照各类费用标准,核定合理的施救金额。从核算费用角度,这是对施救费用的精算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施救费用的类型不同,我们参照的不单单是地区性的专业施救费用标准,还是其他的涉及施救费用的各类标准,比如人工工时标准、人伤标准、货物价格标准、运费标准等等。事故情况不同,对施救费用精算核定的专业要求各有不同。

在核定施救费的时候,我们也不要过于机械的执行标准,根据事故的实际以公平原则为基础,方能公正、合理的处理。

记得多年前处理过的一个案子,A 车在B 省C 地区发生翻车事故,当时B 省物价吊机作业费用为20吨2000元/次,50吨为5000元/次。根据事故车情况以20吨吊机作业即可完成施救工作,事实上施救以50吨吊机进行作业。对于客户的5000元施救费索赔,一般是核定2000元理赔。但是经过调查,B 省C 地区事故地200公里范围事实上没有配备20吨吊机的施救单位和维修厂,如果以标准为由简单粗暴的理赔与事实违背、有违公平,故当时在赔案中阐明调查情况后以4000元协商处理。

[第五步 涉及多类财产施救,分别分摊、核算施救费

]

第三步是宏观核算进行对施救行为的定性,第四步是以标准核定施救费用的金额,那么该进入第五步了。简单说,第五步就是对施救费用的分摊核算。

在第二步里,我们已经找到了施救行为对应的受益方,对施救费用的分摊就是按照受益方进行的。

施救费用核算中,有一类是无法区分施救费用的情形。比如共同海损中,保护的是所有幸存的货物和船的利益;比如装载各类货物车辆的倾覆,吊机一次起吊包括损失车辆和货物等等。

笔者给个公式:

某财物分摊施救费用=核定的施救费用×某财物施救时实际价值/∑(共同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六步 大功告成,涉及保险的按对应险种理赔吧!

]

回顾下,第一步是定性;第二步是确定施救的受益者;第三步、第四步、第五步是宏观核算、精细核定和分摊计算。通过上述的步骤,至少对于一起事故的施救费用,能较为准确的核定和分摊出来了,不管保险与否,首先确保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这里还是要重复阐述笔者的观点,所谓“跳出保险看保险”,做保险理赔切莫“管窥”保险,比如对施救费用的处理,先站在法官角度对整个事件的费用理清楚了,最后进行保险理赔的处理一定能更清晰、准确、公平、合理。

最后,在已经完成的施救费用核定、分摊金额的基础上,对施救收益方投保了相应的保险的,按照条款和险别理赔吧!车险施救费用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当然,保额不足的还适用这个理赔公式:

某保险财产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某财物的分摊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投保比例

其中,核定某财物的分摊施救费用计算见第六步。

讲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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