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 第一电动网 综合报道 2015-07-08 15:59:26 0 [摘要]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装备工艺,产品检测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

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小微型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文件精神,参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前,对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小微型电动车辆,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设计时速为20—80公里的四轮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700mm×1700mm×l80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公里;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35%;最

小离地间隙≥120mm;整车整备质量≤1200公斤,动力电池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

第五条 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小微型电动汽车除达到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装备工艺,产品检测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出厂检验检测、产品试验验证能力;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第七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废旧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经检测合格方可出厂。

(一)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小微型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

(二)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通过组织专家审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小微型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抽检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的年度检测周期为自上牌之日起每两年一次,检测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备案。

(一)企业申请小微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小微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5.小微型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6.所辖县(区)或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力量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审查,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电动汽车产品备案。

(一)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小微型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3.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4.产品合格证样张;

5.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二)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由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直有关部门按程序帮助企业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产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销售小微型电动汽车时,应随车发放小微型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

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为期1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如发观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的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八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实行“带牌销售”,生产企业为登记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电动汽车登记审核、信息录入、建档管理、送交备案工作;监督主体为工业能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业能源部门主要负责前期号牌、登记证监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监督工作。生产企业参照《毕节市小微型电动汽车车牌及登记卡制式(暂行)》规定式样进行批制,并委托销售部门代发。

第十九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其它登记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生产企业全权负责,相关资料必须及时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对已销售的小微型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由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分别归档、保存,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生产、销售、上牌、维修、安全运行、电池回收、质量反馈等信息报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上牌后,在本市允许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二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通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牌、无证、逾期未检、交强险过期的电动汽车严禁上路。驾驶小微型电动汽车必须取得C2或C3及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5人(含驾驶员)。对具有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生产资质的老年代步车,由生产企业组织培训,向驾乘人员发放老年代步车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的报废期限为行驶30万公里或8年,连续三年不参与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小微型电动汽车的转移、补办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小微型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一年由生产或销售企业代办,第二年凭车主资料、小微型电动汽车登记卡及年检合格证,由车主本人到有承保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在毕节市注册企业生产的小微型电动汽车。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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