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几乎都有责任

2016年02月06日 08:10 来源于 财新网

不仅涉事企业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几乎都有责任,呈现系统性的失职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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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包志明)2016年2月5日晚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公布。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仅涉事企业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几乎都有责任。

调查报告首先指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评、环评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没有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未按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未对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在没有按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调查报告还指出,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国家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调查报告同时指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其中,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违反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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