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汝城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RCDR-2015-01012

汝政办函〔2015〕100号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城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各单位:

《汝城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汝城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及其他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等,提升县域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化建设、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方向,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合理的政府补贴机制、科学的资源配置机制和有约束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县域综合承载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加大改革力度,形成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局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多元投资,专业建设。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PPP工作,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投融资机制,选择有实力、专业化的公司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旅游设施、两供两治等建设、运营与管理。

(三)平等协商,有效监督。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确定投资人,建立有效的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机制,防止出现建设运营监管中的违规现象,确保程序合法、阳光公开。

(四)风险共担,互利共赢。

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确保PPP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同步提升,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合理盈利。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平等参与,按照协议精神,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政府需全程参与,与社会资本长期合作,期限为6年以上、30年以下。

三、项目运营模式

PPP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合作经营模式。政府投融资金应当遵循总体节约、灵活多样的原则,按照适宜的比例和模式投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目前,根据建设与运营资金的来源,可以将PPP分成三种运营模式:

(一)经营性类项目。1.自负盈亏类:通过政府核定的经营收费价格及多种经营收入,实现项目建设运营自求平衡、投资主体合理收益;2、资源匹配类:政府应当建设,但经营收费价格和政府补贴到位存在较大困难的项目,通过土地储备和物业开发等资源匹配来改变边界条件,从而实现财务平衡。

(二)准经营类项目。政府核定的经营收费价格不足以弥补项目运营成本,需要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贴。

(三)公益性类项目。政府应当建设、但无经营收入和政府补贴的项目,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的项目。

四、项目合作程序

(一)明确项目范围。

纳入PPP项目必须是县政府年初确定的投(融)资项目,如确需新增项目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程序审批,否则不予纳入。

(二)严格操作流程。

1.项目识别。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具体为:启动准备和前期调研,选择项目进行初评和能力论证等。

2.项目准备。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具体为:项目策划实施方案研究和编制;聘请顾问团队;项目协议;开展项目的前期论证;前期沟通,研究项目模式,设计项目结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项目主要商业原则;财务分析,编制财务模型;确定投资人比选方式和原则;组织相关单位讨论方案;实施方案公示和报批。

3.项目采购。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具体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详见PPP操作流程)。

4.项目执行。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估。具体为:项目公司与各联合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开发。在开发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发过程进行监督,出现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及时与项目公司沟通,并妥善解决。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政府对项目进行运营评估。

5.项目移交。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具体为: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将项目的经营权(或所有权与经营权)向政府移交,业务随之中止,项目公司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规范合同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严格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出资比例与固定补助

(一)组建项目公司(SPV),控制出资比例。

政府和引进社会资本合作,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原则,政府出资比例控制在49%以下(债务风险由SPV公司负担),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方控股。

(二)规范合同管理和补贴。

政府和社会资本采用委托运营、建设-拥有-运营、建设-运营-移交、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等方式合作,政府给予社会资本方固定补助控制在社会资本方投资额8-18%/年(含上级政策性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我县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及其他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等PPP项目建设工作,成立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房产局、县旅游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我县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及其他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等建设领域拟引进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实施项目信息动态管理。研究制定项目谈判规范性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操作流程。

2.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3.县财政局(PPP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PPP项目统筹、财务论证、实施方案审查、项目采购、参与协议签订、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移交等工作。进一步明确PPP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参与涉及政府投融资金投入的项目引资工作,控制PPP项目规模,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4.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金投入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

5.县物价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公共服务价格。

6.县编办、县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涉及机构工作方案,确保人员队伍稳定。

7.县金融办负责PPP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帮助项目公司协调融资服务工作,搭建融资平台。

8.县发改、县公安、县住建、县规划、县环保、县国土等职能部门要继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9.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城投、县旅投、县水投、县房投等实施项目单位(公司)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协议、监督PPP项目工程建设与运营等工作。 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力量制定方案、组织合同谈判;加快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确保基础设施类项目能发挥最佳作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县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三)规范审批监管。

1.科学制定PPP投融资方案和合约文本。合理制定PPP投融资方案投资人资质和条件、技术或服务要求及标准、期限和范围、招标或要约条件、投资人收益率、回报来源和支付方式、法律关系等内容。同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法律顾问开展评估、参与讨论,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2.规范项目审查审批。PPP项目投融资方案由项目发起人(政府指定部门或投资主体)细化提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县PPP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经县PPP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集体审议后执行。

3.合理设定PPP项目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按照PPP项目形成特点和项目特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规范、合理和可操作性的社会投资人准入门槛,保障社会大众和政府权益。PPP项目准入条件应为:信用与信誉良好;具有建设营造、经营管理、运营维护同类工程的业绩、资质或经验;资金充足,具有较强的财务与融资能力;专业知识与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配置等要素实力良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

4.加强全程跟踪监管。加强PPP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加强PPP项目建设造价和运营成本监控,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建设造价、运营收支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PPP项目账户监管,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一律进入资金专户或共同监管账户,进行管理和拨付。加强多方监管,畅通公众获取和反馈有关信息的渠道。加强绩效考评,健全完善正常、规范的退出和风险管控机制,对投资人未能如约、按量、按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资人必须按合约规定及时退出并依法赔偿。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操作PPP投融资模式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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