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2、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3、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有害昆虫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5、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按《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处理。

6、污水和废气排放应按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进行。

7、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8、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作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9、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在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的前提下予以扑灭,并追查和杜绝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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