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备案号:J×××××-201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XXX-2012

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2012-××-××发布 2012-××-××实施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科字2010年第16号文的要求,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汇同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检测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了《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DBJ/T××-×××-2012。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重庆市建筑边坡工程检测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在重庆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检测、监督和施工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在检测技术方面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规范相协调。

本规范共9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性能检测、地基基础检测、挡墙工程检测、锚杆工程检测、桩检测、附属工程检测等,规定了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所对应的情况,提出了适合于建筑边坡工程检测的方法和程序。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二村50号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400020)

1 总则 ………………………………………………………………………1 2 术语与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5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7

3.4 边坡工程常规检查 …………………………………………………………8 4 材料性能检测 …………………………………………………………9

4.1 一般规定 ………………………………………………………9

4.2 钢材性能检测 …………………………………………………………9

4.3 混凝土强度检测 ……………………………………………………………9

4.4 砌体材料检测 ………………………………………………………………10 5 地基基础检测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地基检测 …………………………………………………………………11

5.3 基础检测 ………………………………………………………………12 6 挡墙工程检测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混凝土挡墙检测 …………………………………………………………14

6.3 砌体挡墙检测 …………………………………………………………………15 7 锚杆工程检测 ……………………………………………………………………16 8 桩检测 …………………………………………………………18

8.1 一般规定 ……………………………………………………………18

8.2 桩身质量检测 …………………………………………………………18

8.3 桩性能检测 ………………………………………………………19 9 附属工程检测 ………………………………………………………………21

9.1 截、排水工程检测 ………………………………………………………21

9.2 护栏检测 ………………………………………………………21

9.3 护坡检测 …………………………………………………………22 附录A:边坡工程日常检查 ………………………………………………………23 附录B:雷达检测法 ……………………………………………………24 附录C:锚杆(索)抗拔试验 ………………………………………………………29 附录D:锚杆锚固质量评定 ………………………………………………34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6 引用标准 ………………………………………………………37 条文说明(略)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边坡工程检测和检测结果的评价方法,使其技术先进,数据可靠,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及市政工程边坡、岩石基坑工程的质量检测及既有建筑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及构件的性能检测。

1.0.3 建筑边坡工程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对不符合建设程序的建筑边坡工程,宜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测。

1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建筑边坡 building slope

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斜坡;简称边坡。

2.1.2 建筑边坡工程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建筑边坡工程;简称边坡工程。

2.1.3 边坡支护 slope retaining

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支挡、加固与防护等工程措施。

2.1.4 边坡环境 slope environment

边坡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水系、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网等的统称。

2.1.5 锚杆(索) anchor bar(rope)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杆体材料时,称为锚索。

2.1.6 锚固长度 length of anchor section

锚入稳定岩土层中的锚固体长度。

2.1.7 锚杆挡墙 retaining wall with anchors

由锚杆(索)、立柱和面板组成的支护结构。

2.1.8 锚喷支护 anchor-plate retaining

由锚杆和喷射混凝土面板组成的支护结构。

2.1.9 重力式挡墙 gravity retaining wall

依靠自身重力使边坡保持稳定的构筑物。

2.1.10 扶壁式挡墙 counterfort retaining wall

由立板、底板、扶壁和墙后填土组成的支护。

2.1.11 坡率法 slope ratio method

通过调整、控制边坡坡率和采取构造措施保证边坡稳定的边坡治理方法。

2.1.12 悬臂式抗滑桩 cantilever anti-sliding pile

由锚固段侧向地基抗力抵抗悬臂段的边坡岩土压力或滑坡剩余下滑力的侧向受力桩。

2.1.13 构件 member

支护结构、基础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受力单位。

2.1.14 检测 inspection

为评定建筑边坡工程的质量或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活动。

2.1.15 测区 testing zone

按检测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个或若干个测点的区域。

2.1.16 测点 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2.1.17 检测批 inspection lot

检测项目相同、质量要求和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数量构件等构成的检测对象。

2.1.18 抽样检测 sampling inspection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测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2.1.19 检测单元inspection unit

根据被检测边坡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特点、边坡高度和作用大小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检测的区段。

2.1.20 子单元 sub-system

检测单元中根据组成支护结构的不同型式所细分的基本检测单位。

2.2 符号

s—样本标准差;

m—样本均值;

σ—检验批标准差;

μ—均值或检验批均值;

r——相对介电常数;

v——电磁波速(m/s);

t——双程旅行时间(ns) ;

d——标定目标本体厚度或距离(m);

ξ2——工作条件系数;

As——锚杆钢筋截面面积;

fy——普通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ψ——修正系数;

L ——锚杆杆体长度;

Cm——同类锚杆波速平均值;

△f——幅频曲线上杆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

D——锚固密实度。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边坡工程检测分为边坡工程施工质量和性能检测。

3.1.2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边坡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测:

1 涉及边坡工程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确认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原因。

3.1.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对边坡工程现状缺陷和损伤、支护结构构件承载力、变形等涉及支护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2 边坡工程抗震鉴定;

3 边坡工程改变功能、且需功能加强、改造或扩建前的鉴定;

4 边坡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鉴定;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使用性能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它不利状态;

6 司法鉴定;

7 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

8 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性有影响;

9 需进行整体维护、维修。

3.1.4 建筑边坡工程检测应明确检测的对象、范围和要求。检测对象可以是整个边坡工程所划分的若干相对独立的检测单元,也可是特定的支护结构或构件。

3.1.5 建筑边坡工程检测包含以下项目:

1 边坡环境与外部作用;

2 材料性能;

3 边坡工程外观几何尺寸和整体变形;

4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外观质量与缺陷;

5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几何尺寸和变形;

6 配筋数量、规格和保护层厚度;

7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耐久性;

8 截、排水系统。

3.1.6 边坡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检测应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边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50-100的有关规定。

3.1.7 建筑边坡工程遭遇洪水、泥石流等影响需对特殊项目进行检测时,特殊项目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8 边坡工程性能需通过监测数据判定时,应进行边坡工程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9 对边坡工程检测项目进行二次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10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3.1.11 现场检测宜选用对检测对象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不得损害检测对象的安全性。

3.1.12 边坡工程检测应确定合理的检测方案。

3.1.13 边坡工程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4 检测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2 边坡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岩土工程条件、边坡类型、支护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边坡现状及以往检测情况概述等;

3 检测范围、目的和要求;

4 检测项目、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5 抽样方案及数量;

6 检测数据,检测数据分析及评价;

7 检测结论;

8 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主检、审核和批准人。

3.1.15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3.2.1 边坡工程检测工作程序,宜按图3.2.1进行。

图3.2.1边坡工程检测工作基本程序

3.2.2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被检测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施工验收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等资料;

2 向有关人员调查被检测边坡工程的现状缺陷、环境条件、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及用途与荷载等变更情况;

3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和具体要求,并了解是否已进行过检测。

3.2.3 边坡工程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岩土工程条件、边坡类型、边坡高度、边坡长度、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时间等;

2 检测目的和要求;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方法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5 检测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当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并应进行专项论证。

3 采用扩大相应检测标准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

3.3.2 边坡工程检测的抽样方案,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部缺陷的检测,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支护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支护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的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执行;对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数量可按检测类别A的要求执行,确有必要时应增大抽检数量或全数检测;

6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中的有关规定;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或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3.3.3 下列情况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支护结构或构件。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洪水、泥石流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4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满足批量评定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单个构件检测结果的推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3.3.5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 4883等的规定。

3.4 边坡工程常规检查

3.4.1 边坡工程宜有正常的检查制度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常规检测,每5年宜进行一次边坡工程常规检测。

3.4.2 边坡工程正常检查的对象可为边坡环境,支护结构、构件或附属工程。

3.4.3 边坡工程常规检查可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3.4.4 当发现存在影响边坡工程正常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维修;当发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的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边坡工程检测。

3.4.5 对常规检测,检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能力方面的有效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4 材料性能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筋、水泥、外加剂进场时,其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有关规定。

4.1.2 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的评定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4.1.4 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

4.1.5 本章未作规定的边坡工程材料性能检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钢材性能检测

4.2.1 当边坡工程有与支护结构或构件中剩余的同批钢筋时,可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或化学成分分析。

4.2.2 当需要核实支护结构或构件中钢筋品种、规格、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时,可在支护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截取钢筋,同规格钢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4.2.3钢筋强度可采用钢筋表面硬度法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有关规定。

4.2.4 当需检测锈蚀钢筋、受火灾影响等钢筋性能时,可在支护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检测,且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

4.3 混凝土强度检测

4.3.1 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和钻芯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喷射混凝土的强度检测宜选用钻芯法检测。

4.3.2 后期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的有关规定。

4.3.3 当检测批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批量评定条件时,应按本规范3.3.4条的规定给出单个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检测结果。

4.3.4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采用钻芯法检测构件混凝土强度:

1 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不具有代表性;

2 对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的测试结果有怀疑;

3 被检测混凝土不符合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检测条件。

4.3.5 受环境侵蚀或遭受火灾等影响,宜采用钻芯法或其它有效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4.4 砌体材料检测

4.4.1 砌筑块材的强度,可采用取样法、回弹法和钻芯法等方法检测。

4.4.2 砌筑块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石材强度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有关规定。

4.4.4 新拌砂浆的强度检测应符合《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有关规定。

4.4.5 砌筑砂浆现场检测和强度评定应符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的有关规定。

5 地基基础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基基础检测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检验批地基基础(同一地基基础类型)所处场地范围内均匀布置;

2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有异议的部位;

3 荷载较大或变形敏感部位;

4 地基土性质变化明显的部位;

5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部位。

5.1.2 地基的检测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地基土类型;

2 地基承载力;

3 岩土体的强度指标;

4 岩体完整性;

5 岩土体的缺陷与变形;

6 填土密实度;

7 地下水及其腐蚀性。

5.1.3基础的检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3.1.5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以下项目:

1 轴线定位尺寸;

2 埋置深度;

3 基底的反倾角。

5.1.4对每一检测批的地基及基础其测区数不宜少于3个。

5.1.5 边坡工程岩土属性的查验应符合地方标准《重庆市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6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地基基础检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地基检测

5.2.1地基土的类型可采用探坑及钻探等方法检测确定。

5.2.2岩质地基承载力可选择岩基载荷试验、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等方法确定。岩

石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三轴压缩强度试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相关规定。

5.2.3土质地基承载力可采用浅层平板法、深层平板法、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等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5.2.4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直接剪切试验、三轴压缩试验等方法确定。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5.2.5人工填土地基的压实系数检测,对于细粒土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对于粗粒土、巨粒土可采用灌水(砂)法,抽检数量每50~100m2不应少于1点且总点数不得少于6点。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的相关规定。

5.2.6 人工填土地基的均匀性、密实性宜采用重型、超重型动力触探或圆锥动力触探测定,抽检数量每20延米不少于1点且总点数不得少于6点。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

5.2.7人工填土地基的湿陷性可采用浸水固结试验测定,抽检数量不应少于3点,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相关规定。

5.2.8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载荷试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3点,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2.9挡土墙基底摩擦系数的检测宜采用现场直剪试验确定,同一岩土层的检测点数不宜少于3点。现场直剪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5.2.10地基的空洞、破碎带与软弱层可采用钻探、井(槽)探或物探方法进行检测。

5.2.11墙后填土为粘性土、粉土和砂土时,土体的侧压力系数可通过旁压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相关规定。

5.3基础检测

5.3.1基础埋置深度可通过探坑法和钻芯法检测。基础埋置深度可用钢尺等检测设备测量;基底的反倾角可在基础端部用测角仪测量,或测量其端部基础截面尺寸计算确定。

5.3.2基础轴线定位尺寸可用钢尺、测距仪、全站仪等进行测量。

5.3.3基础几何尺寸可通过探坑法、钻孔法和物探法等方法进行检测。可用钢尺、测距仪等检测设备测量基础几何尺寸,当使用钻孔法检测基础几何尺寸时,可用芯样几何尺寸推算基础几何尺寸。

5.3.4基础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5.3.5基础配筋的检测应在测区内进行,钢筋直径、间距和保护层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JGJ/T152的相关规定。钢筋直径、间距和保护层检测可用剔凿法复核,但剔凿混凝土时不得损伤钢筋。

5.3.6桩基础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5.3.7基础沉降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规定进行观测。

5.3.8 对于受环境条件变化而侵蚀、自然灾害影响或明显薄弱环节的基础,应开挖探坑检测基础材料劣化情况,在损伤最严重的部位检测截面尺寸和外观质量缺陷。

6 挡墙工程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喷射混凝土以及砌体挡墙的检测。对受环境侵蚀和灾害影响的支护结构或构件,应单独检测。

6.1.2挡墙工程的检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3.1.5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坡面倾角;

2 变形缝间距;

3 预制构件的支承长度;

4 支护结构和构件的变形与损伤;

5 砌筑质量与构造。

6.1.3挡墙的几何尺寸可采用无损检测法、探坑法、钻孔法和直接测量法等方法检测。当采用地质雷达检测混凝土挡墙厚度时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且宜采用局部凿孔法或钻孔法校核检测结果。

6.1.4 变形缝间距和宽度可用钢尺、全站仪等设备测量。

6.1.5 坡面倾角可采用全站仪和吊线法检测。

6.1.6 预制构件的支承长度,可在其实际使用部位用钢尺等检测设备检测。

6.1.7 对挡墙损伤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速度;

2 对冻融损伤,应测定冻融损伤深度、面积,检测部位宜为水量较大的部位; 3 对地质灾害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

4 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的程度和范围。

6.2混凝土挡墙检测

6.2.1本节适用于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及喷射混凝土挡墙和支护构件的检测。

6.2.2 混凝土挡墙和支护构件的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3.3.2条规定。

6.2.3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测包括蜂窝、麻面、孔洞、夹渣、露筋、裂缝、疏松区和施工缝质量等检测项目。

6.2.4混凝土外观质量与缺陷的检测可采用目测与尺量的方法进行,对外观质量与缺陷种类的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

6.2.5 裂缝检测项目应包括裂缝的数量、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和形态。裂缝的描述宜采用图形加文字表达,也可采用列表形式表达;裂缝深度,可采用超声波法检测,必要时可钻取芯样验证;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监测,并提供裂缝变化的监测数据。

6.2.6混凝土内部缺陷可采用超声法、冲击反射法等非破损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可采用局部破损方法进一步验证。缺陷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7 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可采用激光墨线仪、全站仪或拉线等方法检测。

6.2.8支护结构或构件的钢筋直径、间距和保护层检测应按本规范5.3.5条的规定执行。

6.2.9 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尺寸、变形缝间距和变形缝宽度检测应按本规范6.1.3条的规定执行。

6.2.10混凝土受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混凝土有害元素造成的损伤以及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等项目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有关规定。

6.3 砌体挡墙检测

6.3.1 本节适用于石砌挡墙、砌块砌筑挡墙和砖砌挡墙的检测。

6.3.2 砌体挡墙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3.2 每20m或每一变形缝段的砌体挡墙应不少于一个检测断面。

6.3.3 砌体挡墙的几何尺寸、变形缝间距和宽度、墙面倾角检测应按本规范6.1.3、

6.1.4和6.1.5条的规定执行;当对砌体挡墙截面尺寸无损检测数据有怀疑时,宜采用开挖探坑、钻孔等方法进行复核。

6.3.4 砌体挡墙砌筑方式、 灰缝质量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6.3.5 砌筑挡墙中钢筋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6.3.6 砌体挡墙裂缝的检测应符合本章6.2.5条的规定。

6.3.7 砌体挡墙变形的检测应符合本章6.2.7条的规定。

7 锚杆(索)检测

7.0.1 既有锚杆(索)材料性能检测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0.2锚杆(索)检测应包括锚孔位置、孔径、锚杆长度、注浆密实度、锚杆抗拔力的检测。

7.0.3 锚杆(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灌浆料注浆龄期不应少于 3天。

2 应保证锚杆与支护结构或构件无有效连接。

3 应清除杆头周边浮浆。

4 锚杆端头应外露、外露端面应平整,外露段长度应符合抗拔试验安装要求。 5 应有保证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7.0.4 锚杆的抽样规则应符合本规范3.3节的规定。

7.0.5 锚杆(索)的抗拔性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 锚杆长度及注浆密实度检测的抽样率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 5%,且每个检验批不宜少于 5根。若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率超过10%,应对未检测的锚杆进行加倍抽检。 7.0.7 全长粘结锚杆长度和注浆密实度的检测可采用声波反射法等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且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JGJ/T182的有关规定。

7.0.8 锚杆锚固质量评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0.9 既有锚杆(索)检测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1 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杆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 锚杆现场检测采用抽样检测法,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满足下列要求:

1)对锚杆外锚头锚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进行检测,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拔试验,检验其抗拔承载力。

4 锚杆锚固区岩土体特性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7.0.10 需评估锚杆的耐久年限时,应根据锚杆(索)修建年代、材料选择、防腐措施、

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确定;确有必要,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评估其耐久年限。

8 桩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 桩工程检测应收集如下资料:

1 桩位、桩长、桩径、配筋数量、桩身质量和单桩承载力的检验报告; 2 水泥、砂、石子、钢材等桩体原材料质量检验项目报告; 3 施工隐蔽记录和监测报告。

8.1.2 混凝土灌注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8.1.3 验收性桩应优先采用无损检测法进行检验。桩性能可采用钻芯法、探坑法、钻孔法和载荷法进行检测与评价。成桩质量检测与评价应按单桩进行。

8.1.4 当地质勘察判断在桩底3倍桩径或5m深度范围内可能存在溶洞发育、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可采用超前地质钻探或物探配合钻探方法进行检验。

8.1.5 桩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等的有关规定。

8.2 桩身质量检测

8.2.1 桩身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可采用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2 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应优先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 3 对桩身完整性有疑问的抗滑桩和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抗滑桩宜优先采用钻芯法检测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底岩土特性。 8.2.2 桩身质量检测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全数检测,且见证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

2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选取总桩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3 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 8.2.3 对出现裂缝、剥落、渗水或发生较大位移等病害的桩应逐根检测。

8.2.4 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有关规定。

8.2.5 桩钢筋保护层厚度、配筋规格和数量的检测宜采用雷达波反射法、电磁感应法等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且应符合本规范5.3.5条的规定。

8.2.6 桩截面尺寸、轴线位置、桩顶标高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8.2.7 桩身质量完整性复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单位指定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 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桩。

8.2.8 应检查桩及桩与相邻支护结构的连接构造。当怀疑其连接构造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时,应采用局部破损法检测其连接构造。

8.3 桩性能检测

8.3.1 对竖向抗拔力有设计要求的桩工程,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力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8.3.2 对竖向抗压承载力有设计要求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8.3.3 对设计要求检测水平承载力的桩,应进行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8.3.4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方法检测单桩水平承载力或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核验:

1 桩嵌固段或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可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质量、桩嵌固段长度、桩底沉渣厚度及嵌固段岩石或桩端岩石强度,并按国家现行标准核算桩承载力。钻芯法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2 桩嵌固段或桩端持力层为卵石土时,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卵石土承载力。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3根。 8.3.5 混凝土灌注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

1 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桩;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桩基; 3 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的桩基。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8.3.6 当设计要求监测桩水平位移时,应按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桩水平位移观测。

8.3.7 桩基耐久性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附属工程检测

9.1 排水系统检测

9.1.1 附属工程材料性能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2 对截、排水沟与支护结构的位置关系应采用钢尺、全站仪等设备进行测量。 9.1.3 对暗沟(管)、盲沟等地下排水设施宜采用无损检测设备探测其位置,绘制暗沟(管)、盲沟等地下排水设施与支护结构的位置关系,观察其排水效果,并作好相应的检测记录。

9.1.4 截、排水沟的断面尺寸、沟底排水坡度应进行检测,每20m不应少于3个测点。 9.1.5 对截、排水沟盖板、沟壁和沟底的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测。对盖板、沟体内出现的堵塞、溢流、渗漏、淤积、冲刷和冻结及其它外观质量缺陷的部位应记录准确。 9.1.6 对排水孔的横向和竖向间距、数量、孔径、排水坡度及排水状态应进行全数检查,且宜将排水孔检查结果用图标识。每20m或每一个变形缝段抽检数量应不少于一个测区,并作好相应的检测记录。

9.2 护栏检测

9.2.1 对护栏的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查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1护栏杆件是否直顺、美观,装饰物有无脱落、污损; 2 护栏杆杆件是否存在弯曲或断裂现象; 3 护栏杆件是否存在裂缝、锈蚀现象; 4 护栏连接件是否存在松动、脱落等异常现象。

9.2.2 对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的护栏杆件应进行全数检测。对混凝土、砌体构件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9.2.3应全数检查护栏高度,每20m或一个变形缝段应采用钢尺测量其高度。 9.2.4下列情况应对护栏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 1 设计有检测要求; 2 护栏变形较大;

3 对护栏水平承载性能有怀疑。

9.2.5 钢护栏的荷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附录H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的有关规定;其他结构类型的护栏荷载检验应符合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6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护栏检测项目的检验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3 护坡检测

9.3.1 对植物护坡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3.2 对护坡坡面的坡度、高度和表面平整度可采用全站仪、测倾仪和钢尺等进行检测,每20m或每一个变形缝段抽检数量应不少于一个测面。 9.3.3 对变形缝的宽度、填料、数量和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 9.3.4 对护坡排水孔的检测应符合本章9.1.7条的规定。

9.3.5 对护坡防护网的外观质量、孔网尺寸和布置位置应全数检查。

9.3.6 护坡锚杆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护坡结构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附录A:边坡工程常规检查

A.0.1边坡常规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对边坡常规检查的结果可按表A.0.2的格式进行记录。

A.0.3 检查单位对边坡常规检查记录应归档保留。

A.0.4 检查人员对边坡常规检查中的异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汇报。

附录B:雷达检测法

B.0.1本方法主要用于检测混凝土挡墙厚度。 B.0.2 雷达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雷达检测系统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在其检定有效期限内使用。 2 雷达检测系统应具有图像表示功能,宜具有快速形成图像的功能。 3 雷达主机存储数据容量宜大于2G,但雷达主机不应具备修改功能。 4 雷达数据存储设备、雷达主机等的外接设备端口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雷达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增益不低于150dB; 2)信噪比宜大于120dB; 3)模/数转换不低于16bit; 4)信号迭加次数可选择; 5)采样间隔不宜大于0.5ns; 6)实时滤波功能可选择; 7)具有点测与连续测量功能; 8)具有手动或自动位置标记功能; 9)具有现场数据处理功能。 6 雷达天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屏蔽功能;

2)天线中心频率可由B.0.2-1式确定:

f

150xr

(B.0.2-1)

式中:x——空间分辨率 (单位:m); εr ——材料相对介电常数; f——天线中心频率(单位:MHz)。

3)天线中心频率也可根据不同的探测深度按表B.0.2确定。

表B.0.2: 探测深度与中心频率的关系表

4)分辩率应高于检测深度的1/10~1/20。

7 雷达在使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防水、防潮、防曝晒和防剧烈震动等。 B.0.3资料收集与准备

收集边坡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基础和混凝土挡墙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竣工记录,估算出检测部位需检测探明的深度。 B.0.4 检测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过程中宜确保检测区域表面无颗粒杂物或障碍物,宜保持检测表面平整。 2 检测过程中检测区域表面宜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宜小于90%。

3 工作温度宜满足-10 ~ 50℃。

4 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背离天线直接辐射区域。 5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时,应有保护检测人员安全的具体措施。 B.0.5 混凝土挡墙厚度检测现场标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介质参数标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前应对挡墙混凝土的介电常数或电磁波速做现场标定,同批量挡墙混凝土标定点数不应少于 3点,取平均值为该批挡墙混凝土的介电常数或电磁波速。 2)标定工作可在已知挡墙厚度部位或钻孔实测挡墙厚度位置上进行。 3)标定时,雷达图象上的界面反射信号应清晰、准确。 4)测区相对介电常数或电磁波速度的标定按下式计算:

0.3t

r=  (B.0.5-1)

2d

2

v=

2d

109 (B.0.5-2) t

式中 r——相对介电常数; v——电磁波速(m/s);

t——双程旅行时间(ns)

d——标定目标本体厚度或距离(m)。

2 根据设计资料进行天线探测深度测试,时窗长度选择为:

T=

2dr

 (B.0.5-3) 0.3

式中: T——时窗长度(ns);(ns——纳秒)

——时窗调整系数,宜取 1.5~2.0。 3 扫描样点数由下式确定:

S= 2×T×f×K×10-3 (B.0.5 - 4)

式中:S——扫描样点数;

f——天线中心频率(MHz);

K——系数,宜取 6~10。

B.0.6 混凝土挡墙厚度现场检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每20m或每1个变形缝段宜有一条横剖面和一条纵剖面测线。

2 当测线采用连续测量方式时,扫描速度不得小于 40道(线) /s;当采用点测方式时,测点在测线上选取,总测点数不宜少于10点。 3 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量前应检查主机、天线,开机运行采集系统,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 2)测量时应确保天线与挡墙表面密贴(空气耦合天线除外); 3)采集数据时,天线移动应平稳、均速,移动速度宜 3~5km/h;

4)采集数据时,应准确记录测量标记,使雷达数据上的标记与现场测量标记一致。

5)应记录可能对测量产生电磁影响的物体的位置。 4 数据采集件记录宜按表B.0.5要求记录。

表 B.0.5 雷达反射波法检测混凝土挡墙厚度现场记录表

B.0.7 检测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始数据处理前应回放检验数据,数据记录应完整、雷达图像清晰、异常特征明显、位置标识准确。不合格的原始数据不得进行处理。 2 必须使用认证的或经鉴定合格的软件。

3数据处理流程宜为:原始数据→统一测量方向→核定测量标记→切除废段记录→水平距离均衡→零点效正→数字滤波→偏移处理→能量均衡→文件标注→时间和深度转换→输出雷达时间(或深度)剖面图。 B.0.8 检测数据的解释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应准确无误。解释应在掌握测区内物性参数和挡墙厚度设计要求基础上,按从已知到未知、宏观到微观以及定性指导定量的原则进行。 2 解释前,应准确求出测区相对介电常数或电磁波在其传播速度。

3 根据现场记录,分析存在的干扰体位置与雷达记录中异常的关系,准确区分有效异常与干扰异常。

4 应从雷达时间剖面图上准确读取电磁波反射波组或反射异常的双程旅行时间。 5 根据电磁波反射波组的双程走时、反射信号的振幅、频率及形态等特征确定测体深度、空洞和不密实区域,主要判定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体界面:电磁波反射波组较连续;

2)不密实区域:界面的强反射信号同相轴呈绕射弧形,且不连续,较分散; 3)空洞:呈现明显的双曲线特征;若空洞呈条带形状,在雷达图象中会出现条带状强反射特征。

6 测体厚度和异常深度应由下式确定:

d=d=

0.3t

(B.0.8-1) 2r

1

vt109 (B.0.8-2) 2

式中 d——测体厚度或异常深度(m);

r——相对介电常数;

t——电磁波反射波组双程旅行时间(ns);

v——电磁波速(m/s)。

B.0.9 测体深度及内部缺陷检测结果可用表B.0.8-1和表B.0.8-2表达。

表 B.0.8-1雷达反射波法检测测体深度统计表

表 B.0.8-2 :测体内存在的空洞和不密实统计表

检测日期: 检测人: 审核人:

附录C:锚杆(索)抗拔试验

C.1 一般规定

C.1.1 锚杆(索)试验适用于岩土层中的锚杆(索)试验。软土层中的锚杆(索)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C.1.2 锚杆(索)试验的地质条件、锚杆(索)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应与工程锚杆(索)一致。 C.1.3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和计量仪表(压力表、传感器和位移计)应在试验前进行计量检定合格,且满足测试精度要求。

C.1.4 锚固体灌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且在非锚固段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可进行锚杆(索)试验。

C.1.5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要求。 C.1.6基本试验的锚杆(索)最大试验荷载必须由设计单位确定。

C.1.7 对新型锚杆(索)或锚杆(索)应用于未应用过的地层时,应进行锚杆(索)极限抗拔试验。

C.1.8 锚杆(索)试验记录表格宜参照表C.1.8制定。

表C.1.8 锚杆(索)试验记录表格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校核: 试验记录:

C.2 基本试验

C.2.1 锚杆(索)基本试验时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索)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85倍。

C.2.2 基本试验主要目的是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特征值、锚杆(索)设计参

数和施工工艺。试验锚杆(索)的锚固长度和锚杆(索)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行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特征值、验证杆体与砂浆间的粘结强度设计值的试验时,为使锚固体与地层间首先破坏,可采用增加锚杆(索)钢筋用量(锚固段长度取设计锚固长度)或减短锚固长度(锚固长度取设计长度的0.3~0.6倍,硬质岩取小值)的措施;

2 当进行确定锚固段变形参数和应力分布的试验时,锚固段长度应取设计锚固长度;

3 试验锚杆(索)数量均不应少于3根。

C.2.3 锚杆(索)试验方法应采用循环加、卸荷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级荷载施加或卸除完毕后,应立即测读变形量;

2在每级加、卸荷恒载时间内应测读锚头位移2次,连续2次测读的变形量差值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2 岩石锚杆(索)小于0.01mm;

3 砂土、硬粘土中的锚杆(索)小于0.1mm。 3 加、卸荷等级、测读间隔时间宜按表C.2.3确定。

表C.2.3 锚杆(索)基本试验循环加卸荷等级与位移观测间隔时间(min)

C.2.4 锚杆(索)试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为破坏,应终止加载:

1 锚头位移不收敛,锚固体从岩土层中拔出或锚杆(索)从锚固体中拔出,锚杆(索)拔断;

2 锚头总位移量超过设计允许值;

3 土层锚杆(索)试验中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超过上一级荷载位移增量的2倍。

C.2.5 试验完成后,应根据试验数据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荷载-弹性位移(Q-se)

曲线和荷载—塑性位移(Q-sp)曲线。

C.2.6 锚杆(索)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l/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C.2.7 锚杆(索)极限承载力基本值取破坏荷载前一级的荷载值;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B.2.4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索)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值为基本值。 C.2.8 当锚杆(索)试验数量为3根,各根极限承载力值的最大差值小于30%时,取最小值作为锚杆(索)的极限承载力标准值;若最大差值超过30%,应增加试验数量,按95%的保证率计算锚杆(索)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锚固体与岩土体间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除以2.2~2.7(对硬质岩取大值,对软质岩和土取小值;当试验的锚固长度与设计长度相同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为粘结强度特征值。

C.2.9 基本试验的钻孔,应钻取芯样进行岩石力学性能试验。

C.3 蠕变试验

C.3.1 对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层锚杆、极度风化的泥质岩层中或节理裂隙发育张开且充填有粘性土的岩层中的锚杆(索),应进行蠕变试验。用作蠕变试验的锚杆(索)不得少于3根。

C.3.2 锚杆(索)蠕变试验的加荷等级和观测时间应满足表B.3.2的规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应保持恒定。

表B.3.2 锚杆(索)蠕变试验的加载等级和观测时间

注:Na—锚杆(索)的轴向拉力设计值。

C.3.3 在每级荷载下按时间间隔1、2、3、4、5、10、15、20、30、45、60、75、90、120、150、180、210、240、270、300、330、360min记录蠕变量。

C.3.4 试验结果可按荷载-时间-蠕变量整理,并绘制蠕变—时间对数(s—lgt)曲线。蠕变率可由下式计算:

Kc=(s2-s1)/(lgt2-lgt1) (C.3.4)

式中:s1 —t1 时所测得的蠕变量;s2—t2 时所测得的蠕变量。

C.3.5 锚杆(索)在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蠕变率不应大于2.0mm/对数周期。

C.4 验收试验

C.4.1 锚杆(索)验收试验的目的是检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4.2 验收试验锚杆(索)的数量取每种类型锚杆(索)总数的5%(自由段位于Ⅰ、Ⅱ或Ⅲ类岩体内时取总数的3%),对锚杆均不得少于5根,对锚索均不得少于3根;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增加验收锚杆(索)的数量。

C.4.3 验收试验的锚杆(索)应随机抽样,验收性试验锚杆(索)的非锚固段必须在验收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浇注。质检、监理、业主或设计单位对质量有疑问的锚杆也应抽样作验收试验。

C.4.4 检验荷载值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永久性锚杆为1.10ξ2Asfy;对临时性锚杆为0.95ξ2Asfy。

2 对永久性锚索为锚索轴向拉力设计值的1.5倍;临时性锚索为锚索轴向拉力设计值的 1.2倍。

C.4.5 对锚杆第一级荷载为检验荷载值的10%,二~四级荷载可按检验荷载值的20%施加,以后按10%施加,每级荷载恒载5min,达到检验荷载值后恒载10min,每级荷载作用下均应记录锚头位移,当达到检验荷载后恒载每5min应记录一次锚头位移;然后卸载到检验荷载的0.1倍并测出锚头位移。

C.4.6 对锚索初始荷载宜取锚索轴向拉力设计值的0.1倍,分级加荷值宜取锚索轴向拉力设计值的0.5、0.75、1.0、1.2、1.33和 1.5倍。达到检验荷载值前,每级荷载恒载5min,达到检验荷载值后恒载10min,每级荷载作用下均应记录锚头位移,当达到检验荷载后恒载每5min应记录一次锚头位移;随后卸载到检验荷载的0.1倍,再加荷至锁定荷载,使用精度为0.5%的精确量测设备观测锁定荷载,考虑了温度、结构变形和束体松弛后,在5min、15min、50min观测时间间隔的荷载损失速率,当锁定荷载损失率不满足表C.4.8规定时,应在观测期为1d、3 d、10d内继续观测荷载损失速率。

C.4.7 锚杆(索)试验完成后应绘制锚杆(索)荷载-位移(Q-s)曲线图。 C.4.8 试验锚杆(索)满足下列条件时判为合格:

1 加载到检验荷载后变形稳定,2次锚头变形差值符合C.2.3条2款规定;

2 符合C.2.6条规定;

3 锚索荷载损失速率应符合表C.4.8的规定。

C.4.9 当验收锚杆(索)不合格时应按锚杆总数的30%重新抽检;若再有锚杆不合格时应全数进行检验。

C.4.10 锚杆(索)总变形量应满足设计允许值,且应与地区经验基本一致。

附录D: 锚杆锚固质量评定

D.0.1锚杆长度和注浆密实度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对每根被检测锚杆的锚固质量进行评定。

D.0.2 锚杆锚固质量评定内容包括锚杆长度和注浆密实度。

D.0.3 通过收集边坡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资料,从中查出或计算出设计要求的锚杆锚固段长度和总长度。施工方应提供详细的锚孔、锚杆施工资料。

D.0.4 对于锚杆总长度和锚固段长度均不小于设计长度的95%、且不足长度不超过0.5m的锚杆,可评定锚杆长度合格。

D.0.5 锚杆注浆密实度质量等级宜根据表 D.0.5进行综合评判。

表D.0.5 :锚杆注浆密实度评判标准

注:表中 L ——锚杆杆体长度;

Cm——同类锚杆的波速平均值,若无锚杆模拟试验资料,其取值原则如下:当锚固密实

度<30%时,取杆体波速(Cb)平均值;当锚固密实度≥30%时,取杆系波速(Ctt)平均值(m/s);

f——幅频曲线上杆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

D——锚固密实度

D.0.6单根锚杆的注浆密实度达到C级及以上且满足工程设计标准时,判断该锚杆注浆密实度合格。当锚杆空浆部位集中在底部锚固段时,按以上标准降低一级评定。若锚杆锚固段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则注浆密实度降低一个等级,如存在两个以上严重缺陷,则注浆密实度不合格。锚杆的注浆密实度为D级时,若锚杆空浆部位集中在自由段,锚固段密实度D≥90%,可判断该锚杆注浆密实度合格,但检测结果中应注明

锚杆自由段注浆质量缺陷。

D.0.7单根锚杆长度和注浆密实度均合格时,可评定单根锚杆的锚固质量合格,锚杆锚固质量检测结果可用表 D.0.7的形式表示。

表D.0.7 锚杆锚固质量检测成果表

检测日期: 检测人: 审核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么做的,采用“可”。

2 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5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7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9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10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50-100 11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范》JGJ/T152 12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 13 《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JGJ/T182 1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15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16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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