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情形

案例:1990年7月,原告李某某在某某茶场工作;2008年12月17日,某某茶场整合并入被告某某金江分公司;2009年1月1日,某某金江分公司正式接收李某某从事橡胶中小苗抚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7月21日,某某金江分公司书面通知李某某更换岗位,如逾期未更换将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9月28日,某某金江分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一份写有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安排等内容的辞职申请书,交由李某某签字,作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申请。2015年10月15日,某某金江分公司以李某某逾期未领取新岗位及提出辞职申请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日,某某金江分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交由李某某签字,作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2016年1月15日,李某某向某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定作出后李某某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李某某是在1990年开始工作,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是分段进行计算的。

分析: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其具体判决情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是否是原告主动辞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某某金江分公司向原告送达的《转岗通知书》已经载明了解除合同的情形。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事先制好的《辞职申请书》交由李某某签字,作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原告李某某并非自愿请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

其次,因为本案原告从1990年开始即在被告公司工作,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案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且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原告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工作超过12年,应按12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至原告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即2015年10月15日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为8年,按8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基数参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法院最终按照分段计算的结果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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