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十一月开始实施的工商税务政策汇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政策要点:国家税务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资料报送方面,《公告》取消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厘清征纳双方的权责关系,由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简化了相关资料填报。为了让纳税人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1.明示了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和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两种情况下的代开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

2.《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提供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减轻了资料报送负担。

3.《公告》将现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申报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申报单》合并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简化了表证单书填报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自: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政策要点:9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新海关稽查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此次《条例》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包括: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其他进出口活动。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

发布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25号

政策要点: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外汇总局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文件解读: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

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

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3号

政策要点: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机动车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将被列在社会公示名单:

(1)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2)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3)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2)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4)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

五、《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政策要点:从十一月日起,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报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将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工作。

文件解读:上诉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被赋予的试点企业将享有在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等保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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