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制度原因

作者:何珊卫志民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期

  在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财务造假行为大行其道便是其中之一。早期有“造假四大天王”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近期又有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中联重科(000157)、科伦药业(002422)等被曝光的典型。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核准制股票发行制度存在先天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在核准制下,上市门槛较高,很多人认为政府已经为上市公司做了全面体检,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不能确保核准都是正确的。政府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证券发行核准审查上,但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审查案都完美无误。而且,由于这种审核具有技术性、专业性,还有主观判断性,误核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其次,在核准制下,得以发行的证券是经过政府审查核准的,投资人容易因为信赖政府审查形成依赖心理,从而在投资时缺乏审慎、独立的判断。一旦政府审查有误,投资人将蒙受极大损失。再次,寻租腐败。在核准制下,发行额度采用计划管理方式,是对股票发行的垄断管制,管制和权力的广泛存在容易诱发寻租。上市意味着获利,在寻租成本与上市利益之间进行比较,寻租动机使不良公司得以上市,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正。

  二、外部审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共谋造假受到查处的概率很小,得到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性带来的收益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2001年有100多家事务所和60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承担民事责任者不到1%。其次,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固有弊端。在我国近5000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约占90%。而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中介机构大多采取合伙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本人作为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过错赔偿。对比两种制度安排,在我国中介机构现行有限责任公司制下,财务造假成本过低。再次,审计机构的审计行为缺乏独立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夺上市公司这一大客户,往往置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执业守则于不顾,站在上市公司的立场(实际上是站在大股东的立场),大肆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具虚假验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上市公司制假、造假,掩盖实情。

  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首先,监管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制度安排,导致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等部门多头管理及相互之间职能重叠。例如,财政部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总代表,一方面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权力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也很不完善。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证监会是唯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负责审批上千家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及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但证监会员工总人数(含借调人员)仅有400人左右。在如此巨大的工作压力下,如何避免权力寻租的出现?中注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却带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其次,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不完备。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受到较大限制,主要表现在:在监管特定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及行为时需要过多依赖其他政府机构;实质性权力不足,特别是在执法和稽查领域;银行的保密条例对证监会获取银行信息也有限制。证监会执法权力的有限性,必然影响监管证券市场的能力。再次,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其违规的可能收益远超潜在的成本。

作者介绍:何珊,卫志民,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与政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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