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月1日施行

2008年1月1日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始施行,单位购买商业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年检、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在这部我省第一部安监法规中进一步细化。

政府是监管主体

《条例》的特点之一,就是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行政一把手或政府主要领导人为本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表彰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引入商业保险

《条例》的另一个创新之处是,以条例的形式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些措施、赔偿标准固化,引进了商业保险。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买工伤保险就被视为没有确保安全生产,不投保就可能被暂缓或者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投保商业保险的情况将纳入到《条例》实施后的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中。

单位需垫付医疗费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造成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明确中介机构职责

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是目前国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对此,云南省也将有更多中介机构参与到安全生产评估工作中来。《条例》对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小的单位不能

设立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可以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前提是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据了解,近几年来我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达3500人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起数年均140起以上,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