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试行)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3.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4. 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资金保证。

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并对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6. 按照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加强经济核算,努力 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8. 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9. 加强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正常、有 序、规范地从事各项经济活动。

10.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按期编报财务报表,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有关方面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为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办学实力及能力,加强学校的预算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

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校财经工作的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

构,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使我校的预算经费管理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1.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必须各自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勤

俭节约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与财务的收支平衡是保障学校改革,建设和稳定的重要前提,编制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作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1.

2. 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0月编制上报第二年的预算。 编制内容和方法是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的预算,各部门

首先填写本年预算情况分析表,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填报正常经费、专项经费申请表并上报财务处。

第七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

我校预算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财务预算一经下达,即具有指挥全校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全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各部门应加强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分配给各部门经费指标总额,即为各单位一年中经费支出的上限,非经校党委会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须报校党委同意后方可调整。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的监督与控制

在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部门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按时向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收入内容:

1.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费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省及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各项费用。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得的收入,所括:通过学历

和非学历教育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等开放收入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得取的收入,所括:通过承

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得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的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应当缴入财政专门的预算外资金并计入学校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久远入学校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指学校除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 得的收入,如得闲置的设备、场地、房屋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附属单位缴纳的工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冲减相应支出,不作上缴纳收入处理。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是指学校直接向校外其他单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学校对校办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原则

1.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2.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3.各项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学校各部门依法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处入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和截留。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应上缴学校收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收入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1. 购销商品、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收支活动,应使用税务

部门的发票。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南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 票据,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部门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1.各部门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批准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3.办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

4.办理经费支出必须根据支出的内容和用途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5. 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 符

合规定才能付款,非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能报账。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奖金等。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应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的发放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手续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上缴。

2.日常公用支出:此项支出属于消耗性支出,财务处应加强该项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应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1) 专用材料购置费:是指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力求节约。

(2) 维修费:包括汽车、电梯保养修理费,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的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招待费:招待费的使用主要是指校级发生的接待费用,接待费的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要注意节约,不得铺张浪费。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休费、退休费:是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休人

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生活补贴:包括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助学金:各类学生的助学金应按规定标准和控制比例掌握开支,奖贷基金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按学生人数和享受面计提后转入奖贷基金专户,并由专人或机构负责管理,根据享受实际情况发放和收回。

4.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

(1)建筑物购建费: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执行。

(2)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仪器、设备(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安排必须与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工作协调进行,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安排,要认真制订采购计划,防止错购,多购积压,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的设备购置,要经学校领导审批,各类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购买的报账,均应办理有关验收、保管等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3)大修理费:大修理费的支出,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维修计划分轻重缓急办理,加强维修工程预、结算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控制修理费开支。

第十七条 学校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年终必须向财务处提供事业发展的成果和经费使用的效果,效益评价方面的资料,财务处结合会计核算和各部门的经费使效果,准确及时编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年度支出相抵的余额。

学校结余是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的各类收支项目相抵后所形成的收支差额,包括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事业收入结余可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用用途的使用范围的资

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作用

专用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学基金等。

1.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膳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计算机公式如下:

计提报费额=(事业收入×提取率)+(经营收入×提取率)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按结余提取公式如下:

职工福利基金提取额=可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结余额×提取比例

3.学生奖贷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学校依据学生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并转入的资金。

(2)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学校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

(3)学校按照事业收入或相关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

金。

(4)学校回收的历年学生贷款。

(5)社会捐赠。

4.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国家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1.取按比例,先提后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方能安排使用。

2. 专户管理和核算。各项专用基金统一由财务处根据规定提取后设置专户进行管

理和核算。

3. 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用途和范围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 认真遵守执行国家《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3)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占用额度和占用时间的控制,应及时清理结算,避免久拖未收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长期拖欠不报账的,要采取“前帐不结、后帐不付”或扣工资等措施加以限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借出款应有借款部门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书,由校领导签字,对借出款应认真审核并及时监督借款部门按期归还。

(5)存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账务调整,保证帐实相符。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2. 固定资产是指部门价值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即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

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通水、通气、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管理

总务处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编制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卡片。

(1)固定资产的核算,不分资金来源,不论调入、捐赠、自制、新建、科研基金、货款,凡属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及时计价入账,以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

(2)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各类档案要完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按国家国有资产局和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处理。

3.资产是指不肯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负债的内容及管理:

1. 借入款是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

2.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汪理,按时结算,对应付票据应加以重视,确保清偿能力。

3.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款,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应缴税金等,应缴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坐支。

4.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捐赠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购建,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所形成的支出,是学校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提高办学水平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包括工程预、结算,结算的价格包括(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的管理原则及要求

1. 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2. 制定规划、新建、扩建及有关配套项目要结合学校的总体规划,注意合理布局,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3. 学校的基本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所有基建项目(包括国家拨款项目和捐赠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列入基建计划或未落实基建资金,不得安排施工。

4. 加强经济核算管理,把住“三关”(概算、预算、决算)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5. 改革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并落实基建工程项目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建立基建投资效果分析和经济效益考核及评价制度。

6. 基建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及配套设备的购买,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招投标,择优购买。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决策、组织实施直到建成投产(交付使用)整个全过程,以及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次序,所有基本建设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基本建设的整个过程主要可分为设计计划阶段,施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1. 设计规划决策阶段:主要包括确定建设项目,调查勘察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进行设计和编制概、预算。

2. 施工建设阶段:本阶段是整个基本建设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对设计和计划的实施,设施管理要加强对整个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委托工程监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本和施工图纸施工,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及时登记有关资料,作为工程竣工决算依据,同时还要进行设备、工器具等的购置及其他有关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起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预算是设计概算和设计预算的统称,它是通过对工程各个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逐个计算,层层汇总而编制的技术经济文件,基本建设预算是确定和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编制基本建设计划,选择设计方案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是节约建设资金,降低工程成本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工程预算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特别是对预算定额没有的,需要换算、套算的项目更应认真审核,防止施工单位多算、重算、错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

1. 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概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 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核算,提高投资效益。

3. 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及财经法规。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对各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进行反映和监督。

1. 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其资金收入归口财务处管理的控制,

财务处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供应。

2. 加强核算和监督、控制和降低基本建设造价,进行经济对分析,提高基本建设

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

1.坚持计划控制总支出原则,所有基建项目各个分项(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应分摊其他基建支出)不能突破总计划,基建处应加强施工过程的修改和增项工程的控制,在不突破总计划的前提下,工程项目的修改和增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领导审批,同时向财务处报送工程预算。

2.基本建设支出正常开支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投资额构成的不同内容,主要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其他基本建设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主要体现为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支付分为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

A 工程备料款是指财务处根据基建处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付给施工单位用于作开工备料并在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回的款项。

B 工程进度款,是财务处根据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的并经基建处有关人员签章核实本期工程量的工程进度表而应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扣回备料款和保质金(5%)及有关款项,工程竣工结算前,预付给施工单位的所有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90%—95%(含保固金5%), 以免造成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的设备投资管理,设备投资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其中部分设备由学校购置,部分设备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采购,对工程所需的配套设备,从采购到安装调试,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检查设备的产地厂家,规格型号,功能、价格等指标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设计图纸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

(3)其他基本建设支出,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的前提下,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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