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从11条起算国家的重点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 公路等用地, 在厂区以外, 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 大坝, 堤防, 灌渠, 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 如生产, 办公, 生活用地,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 运材道, 防火道, 防火设施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 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诒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008-10-30 【大 中 小】【打印】

问题: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回复: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汇集

2008年05月29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适当调节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税效率,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次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这是目前征纳双方遵守的土地使用税主要法规。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8)财政部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26号)

3、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

4、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条例细则)

(二)特案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26号)

2、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35号)

3、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35号)

4、下列用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粤税发[1990]67号)

(1)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2)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3)在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5、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32号)

6、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123号)

7、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8、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33号)

9、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33号)

10、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34号)

1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矿尾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底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89]粤税三字第091号)

12、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141号)

13、对林业系统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函发[1991]1404号)

14、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以解决生活出路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给予定期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国税发[1999]43号)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粤财法[2001]20号)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97号)

17、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10号)

18、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2]163号)

19、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1号)

20、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税,但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3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文章来源:税政科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者:洪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3-6 (阅读163次)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保持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增速回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大,部分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增加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政府安排150万元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创新型企业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奖励、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此外,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共同筹措2000万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重点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二)设立企业发展贡献奖。依照《洪湖市“工业兴市”奖励办法》评比办法,年末对利税增长大户、纳税贡献大户、吸纳劳动力大户等三类企业予以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积极帮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向上争取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调度资金和申报国家、省有关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循环利用、产业聚集、资源开发等重点工业发展项目,对企业争取项目资金的前期费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财政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名牌产品、湖北著名商标和获得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重新认定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

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技术改造。发改、财政、经济、科技等部门为企业申报国家补贴项目时,优先申报“3520”工程中的纳税大户、“十大工业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项目。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征用地,按照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的价格标准供地。

(六)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对从事出口产品生产、来料加工和境外投资的外向型企业,在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优惠、人员培训、出国(境)考察、专业展会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优先保证退税额度。

(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新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税费减让力度

(八)实行税收优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国家政策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市地税局按程序上报审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九)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新购进设备和固定资产投资,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同时抵扣其进项税额,一次不能全额抵扣完的,可转下期留抵。

(十)实行费收减让。进一步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征。2009年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一律不得超过2008年的收费标准。

(十一)降低融资手续成本。2009年,对纳税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贷款质押融资中办理土地房产它项权证,不再收取登记费、评估费、工本费,上述费用年终由政府按有关文件与有关部门协商结算。

(十二)降低用电入网成本。公开用电报表的流程和收费标准,企业可通过网上询价自行购买电力设备和材料,设计、施工允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经供电公司审查验收后入网,同时实行限时报表办结制度。

(十三)扶持纺织企业发展。对纺织企业继续执行《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纺织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洪政发[2008]26号)的规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协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贷款授信额度和信贷资金。同时积极引进荆州商业银行到洪湖开办分行。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洪湖市支行积极组织银企对接,增加授信额度,促进银企合作共赢。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对规模企业及BBB 级、A 级信誉企业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增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变资产抵押方式,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确保工业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高于全市GDP 增幅、高于上年贷款增幅。

(十五)完善壮大担保公司,优化开源担保公司运作机制。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济局、担保公司共同审定受担保企业,并报银行作为优先放贷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向上争取资金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大开源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

(十六)实施中小企业“牵手服务培植”工程。各金融机构要把没有与银行发生往来的中小企业作为培植优质客户的重要对象,开展牵手服务活动,力争年内贷款业务将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有贷款意愿的实行全覆盖。

四、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十七)强化领导及部门联系企业责任。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分管领导全力抓工业的领导体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确立专门市领导、专门干部专门负责服务,对服务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只挂名不负责的要通报批评。

(十八)开通绿色通道、打击“三霸”行为。为工业企业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通道。公安部门要开展专项活动,对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地霸、沙霸、运霸坚决予以打击。

(十九)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资助、“搭车”收费等;扩大对重点企业的保护覆盖面,2009年将对规模以上企业统一纳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重点保护范围,授牌保护。市整治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力度,对违规执法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对违规收费、罚款必须全额退还,并相应扣减预算经费,单位和系统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2009年度。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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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引用:洪湖经济局http://www.hhsec.gov.cn/shownews.asp?id=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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