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行政法考前冲刺资料

2015年行政法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政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应维护正义和中立,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不偏私。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①合目的性:行政裁量的具体措施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措施与结果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有多种措施可达成行政目的时,应选择侵害最小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回避,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2)便民,在行政活动中,禁止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又叫信赖利益保护,①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存续保护);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事由撤回、变更行政决定时,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执法有保障)。

(2)行政责任,作为行政职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和法律后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考点二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和职能 1. 种类:

国务院组成机构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 职能

(1)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2)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依法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3)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4)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考点四:行政机关的领导体系

1. 双重管理的部门:即受本级政府领导,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导,如公安局、教育局等,其复议机关为上一级部门或本级政府。

2. 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如国税、国安、海关、金融、外汇及各级地方政府,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部门或政府)。

3. 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省级实行双重领导,地、县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

考点五: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2. 派出机构

(1)派出机构的种类和权限

①派出所:由公安局(分局)设立;处罚权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②工商所:工商局设立;处罚权限——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③税务所:税务局设立;处罚权限——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

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分以下三种

①未越权的: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自身,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②幅度越权: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自身,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③种类越权:被申请人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为设立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考点六:公务员的任职

1. 选任: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 委任: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 聘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保密职位除外)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试用期(1~6月);实行协议工资制。

考点七:公务员的职务与录用 1. 公务员的职务

(1)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2)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决定。 (3)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 公务员的录用

(1)录用范围: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3)录用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考点八:公务员的处分★★★

总结:只有警告可涨工资,其他都不行。所有处分在生效期内均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降级和撤职都降级,警告记过记大过不降不升。 2. 行政处分的设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3. 并处规则:

(1)数个违法违纪行为:a. 吸收规则:处分种类不同,重吸收轻。b. 限制加重规则:处分种类相同,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a. 吸收规则:新处分是开除,则只执行新处分,旧处分不再执行。b. 从重且并科原则:执行新旧处分中最重处分,期限是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48个月。

考点九:公务员的交流和回避★★ 1. 公务员的交流

(1)调任:①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的公务人员调入;②适用于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2)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

(3)挂职锻炼:①挂职范围: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②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 公务员的而回避

(1)任职回避:①适用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②回避的职务包括:a 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b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c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地担任特定范围内的正职领导职务。回避的职务包括:a 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b 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3)公务回避: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②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考点十:行政立法的制定 1.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考点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1)单方性(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以命令形式单方进行),区别于民事行为;

(2)处分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处分其权利义务—设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和对权利义务进行拘束力的确认),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和过程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行为;

(3)职权性(依行政法做出的措施),区别于刑事侦查行为; (4)特定性(针对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5)外部性,影响的是单位或个人作为一般的社会组织或成员享有的权益,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①拘束力:成立生效后产生,当事人遵守,其他人尊重。

②确定力:过了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后产生,行政行为不得变动。 ③执行力:过了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后产生,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实现具体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符合法定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滥用职权。

(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包括无效、撤销和废止:

考点十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下位法规定权。事项尚未制定上位法的,下位法按权限可以对该事项设立许可。上位法

有设定许可的,下位法(包括部门规章和地级市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种类、不得增加许可的条件。

2.地方立法设定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地方立法),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考点十四: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1. 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申请的责任)。 2. 受理:①不受理(书面);②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④受理(书面)。

3. 审查:①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②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③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4. 决定:①当场作出决定(书面);②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至30日);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至60日)。 5. 发证:如果需要,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考点十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1.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①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②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③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许可权。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①授权依据须是法律、法规;②授权对象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受委托行政机关:①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②委托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 2.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必须书面申请,有数量限制的,依据先后受理顺序;

(2)特殊程序: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此三项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启动分依职权和依申请,权利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可公告;案卷排他.

(4)许可的延续: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项许可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考点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 撤销:

(1)可撤销①情形: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b 超越职权;c 违反法定程序;d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②处理:撤销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2)应撤销①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②处理: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不撤销:符合可、应撤销条件,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 撤回:

(1)条件:①公共利益需要;②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后果:撤回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 3. 吊销:从事许可事项有重大违法行为。 4. 注销: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组织依法终止。

(4)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考点十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15日一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除出境等)。 2.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处罚;

(3)地方性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所有处罚;

(4)部委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可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5)地方政府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考点十八:行政处罚的适用

1.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为6个月)。

2. 一事不再罚:(1)一个行为触犯一项法律,只处罚一次;(2)一个行为触犯多项法律,可分别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3)连续行为和继续行为受处罚则处断,如果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不改正,而继续实施违法的视作新行为可再罚。

3. 刑罚相抵: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受刑事处罚的,已经接受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拘留可以折抵刑期(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处罚不能折抵没收刑罚。

4. 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3)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5. 应从轻减轻:(1)14—18周岁(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3)受他人胁迫(4)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

考点二十一:治安管理处罚★★★ 1. 处罚种类:(1)警告:可以由派出所实施(2)罚款:500元以下的可由派出所实施(3)拘留:15日以下,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违法所得应追缴先退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才能收归国库;违禁物品和工具收缴。

2.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3. 一般程序:公安机关对举报、报案应予登记。调查传唤须负责人批准,但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可出示证件后口头传唤,传唤可强制,但需要告知传唤的理由的依据;传唤后询问不超过8小时,复杂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应通知家属。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可以扣押相关证据物品,但不得扣押受害人财产。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或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决定书副本抄送。行政拘留的,由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4. 简易程序:警告或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

5. 听证程序:吊销许可证或20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6. 调解程序: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的给予处罚。对调解不服,只能针对纠纷方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7. 执行程序:(1)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2)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案外人、自由人、本地住、有能力)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没有社会危害性)暂缓执行。

考点二十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 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约束、搜查、强制治疗、收容、劳教等;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责令停止违法、强制收购、限制通信)

(2)行政强制执行:①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②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其他(执行强制拆除决定) 2. 行政强制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属于国务院职权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上位法未规定的,可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考点二十四: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1.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考点二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 不得公开情形。原则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例外: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 公开机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

3. 程序

(1)申请公开:①申请形式:书面或者口头申请;②身份证明: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时要求。

(2)对申请公开的处理: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②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正确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③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④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公开期限:①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予以答复,最长30天。

(4)公开费用: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考点二十六:行政复议的范围

1. 行政复议受理:违法和不当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等,附带审查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指导。

考点二十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1. 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资格转移:公民死亡的,申请人的资格转移至其近亲属;组织终止的,转移至继承该组织权利的机构;

3. 第三人参加方式: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诉讼。

考点二十八: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考点二十九: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与撤回

1. 申请:

(1)期限:知道具体行为或签收法律文书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

(2)方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2. 受理:

(1)5日内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的应告知当事人,否则视为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3. 撤回:自愿;受理后决定前提出申请;须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后一事不再理,有例外。 考点三十: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1.原则上书面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审理应由二名以上复议人员参加、听证)。

2.调解:原则上不调解,但是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行为除外。

3.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7日内(公开、许可工作日,强制10天以内工作日,复议5、7天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不提出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为被撤销。

4.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5.申请人、第三人资料查阅权,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代理人(公民可口头),被申请人只能委托其机关工作人员。

7.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也可申请复议机关委托鉴定。费用当事人承担,时间不计算。

8.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可以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若撤回复议申请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但违背真实意愿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注意: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可少于60日,可延长(最多延长不超过30

考点三十二: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

1. 和解:适用于裁量争议案件;案外进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 调解:适用于裁量争议案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中进行;复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与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未达成或生效前又反悔的,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考点三十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

(1)具体行政行为: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③行政许可(决定):拒绝、不予答复(不作为)或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撤销、撤回、注销、不予延续、终止办理等(效力处理))不服④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⑤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⑥行政不作为: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的;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行政给付: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裁决、确认、检查等)。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信息公开案件等。

(2)行政协议: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2.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5)刑事侦查行为(6)调解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即维持(9)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程序行为、不影响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

考点三十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1.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普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中院管辖:(1)被告为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但以县级政府名义从事产权登记除外(2)法律规定的案件(中央专利、商标部门、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等)(3)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4)重大涉外案件(5)涉港澳台案件(6)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高院起诉、高院指定中院审理)。

高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2. 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2)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考点三十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1.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告

(1)涉及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诉。

(2)涉及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地可起诉。

(3)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4)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起诉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起诉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企业机关也有权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6)联合企业案件:若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的,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行为侵害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起诉。

2. 经复议案件的被告

(1)复议维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改变是指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含改变原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法律依据。

(3)复议不作为:对谁不服告谁。即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行政诉讼第三人

(1)类似于原告的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已经开始,一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参加诉讼。

(2)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法院依职权追加。

(3)相关人型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考点三十七:起诉

1. 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 条件:(1)原告适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赔偿或者补偿;(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5)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6)请求一并解决相关争议: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

3. 起诉期限

(1)作为: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2)不作为:①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两个月内不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②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紧急情况下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无履行期限限制,不履行的可立即起诉

(3)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期限延长:①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②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考点三十八: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1. 被告举证责任: ①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负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举证责任: ①证明符合起诉条件: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③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④在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3. 第三人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机关怠于举证,第三人可以举证)。

4. 法院取证: ①依职权调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②依申请调取(原告或第三人):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5. 证据保全:(1)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2)法院依申请/依职权(3)诉讼开始前

/诉讼中(申请保全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4)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6. 质证:

(1)质证原则:①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③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④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2)缺席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涉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应当)。

(4)调取证据: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无须质证

(5)二审质证: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 → 应当质证

(6)再审质证: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因证据不足而再审的主要证据 → 应当质证

(7)无需质证:生效的裁判和仲裁文书确认的事实无需质证

考点三十九:行政诉讼程序制度 ★★★

1. 立案登记制

(1)一律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①当场能够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理由②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①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②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载明不予立案理由。

(4)①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②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 起诉期限:原则上,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经过行政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3. 行政诉讼的调解:

(1)原则:不适用调解

(2)例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4. 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①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②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③第一审程序属于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2)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为合议制)。

(3)期限: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为六个月)。

考点四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和缺席判决:

考点四十一: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1. 行政诉讼的判决

(2)二审判决

①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②原判错误: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必须发回重审。若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裁定错误: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3)再审判决

①原判正确: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②原判错误:撤消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撤消错误裁定

2. 行政诉讼的执行

(1)执行机关: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 特殊情况, 可报请二审法院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自行执行。

(2)执行依据: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后送达)。

(3)申请期限

①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②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③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起计算;

④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⑤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四十二: 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的范围

(1)加害行为:①加害行为必须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②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③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2)加害后果:造成人身自由受剥夺、身体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

2.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复议维持: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改变:复议减轻,复议机关为被告,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加重,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为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原机关为原损害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

3. 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行政先行处理) → 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①未作赔偿决定的 2个月期满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赔偿决定:方式、项目、数额应听取意见、协商,作出赔偿决定十日内书面送达申请人→不服的,自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起诉

③不予赔偿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十日内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的,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起诉

(2)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 → 确认违法+赔偿决定(可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对财产权损害,主动作出赔偿决定。

(3)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可调解)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赔偿请求

(4)行政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应当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考点四十三: 司法赔偿★★★

1. 司法赔偿范围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注意:①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自证其罪而被羁押或判刑的不予赔偿。

②有罪而错误的重判不予赔偿,不应被判处死刑而判处并实际执行的除外。

③无罪被判刑而没有实际羁押的,赔前不赔后。有罪不追究而被判处刑罚的,赔后不赔前。

(2)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①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

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③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①申请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②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应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③决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理由)。

(2)上一级机关复议(法院例外)。①复议申请期限:赔偿请求人三十日内申请复议;②复议决定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3)法院赔偿委员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①申请期限:赔偿请求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②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③决定期限: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案件可延长三个月。

(4)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监督。①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②法院: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③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

考点四十四: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方式★★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