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草案)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以下简称全国生物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对外称中国生物学奥林匹克 CN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竞赛)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联合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生物学科竞赛活动。

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目的是为加强中学生物学教学,提高生物学教学水平;促进中学生生物学课外活动;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学知识;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学素质;为参加国际生物学奥赛做准备。

第二条 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在现行中学教学大纲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和扩展。

第三条 全国生物联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联赛基础上选拔、组队参加全国生物竞赛。参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共同组成。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各省分会(以下简称各省分会),每届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送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各省分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联赛,监督考试,确保公平竞争。

②负责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物学联赛监考人员和评阅试卷人员。

②组织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的竞赛资料。

④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竞赛资金的筹集。

⑤组织召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教学和考试质量的研讨会,担任全国竞赛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会议的执行主席。

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委派监督和观察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过程。

⑦监督和评议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国动物学会和中国植物学会轮流负责组织,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命题小组,全国生物联赛巡视组和全国生物竞赛考评小组,负责选题、巡视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承办全国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领导、全国竞赛委员会分会有关人员、地方动物学会、植物学会和当地有关方面组成应届的组织委员会(包括一名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全国竞赛期间的竞赛条件、会务和经费筹备等。

第六条 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完成每年参加国际生物奥赛中国队的组建,一般有领队 2人、观察员1人、队员4人,人选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提名、选拔确定。

第三章 竞赛程序

第七条 每年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分会发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通知,同时报送中国科协、国家教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各省分会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报名参赛工作,全国生物联赛考生应编制考号,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参赛人数;

各省分会负责组队参加全国生物竞赛(原则上只限普通中学高二年级学生),每队包括队员3人、领队和教练各1人,队员须由全国生物联赛一等奖获得者中选拔产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参赛名单及材料。

第八条 参加全国生物联赛的学生在统一时间于当地所设考场参加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命题的理论考试(试卷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印制、封寄到各全国竞赛委员会分会)。

理论考试成绩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考生前2%的选手(上限40人)有权参加实验复赛,实验考题由各省分会根据全国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实验考试范围自行确定,在指定时间内结束。理论考分与实验考分比按75%:25%分配。

各省分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场的监考、评阅工作,试卷评阅并确定名次后参加实验复赛学生的理论试卷和实验试卷上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存档,其余试卷封存一年以上以备全国竞赛委员会抽查。

每年8月在承办地举办全国生物竞赛。全国竞赛包括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理论与实验分数比例各占50%,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实验分高者为先。

第九条 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复制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第十条 全国生物联赛考生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应分别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赛考生总数的1%、4%、5%(其中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20人,第20名

得分相同的以实验得分高者为先,若实验得分仍相同则由各省分会组织并列学生加赛选出第20名,二、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和125人)。获奖名单由各省分会上报全国竞赛委员会。

全国生物竞赛获奖比例为(参赛学生总数):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50%。 一等奖选手进入冬令营。

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从进入冬令营的选手中再次选出4名,作为参加国际生物奥赛的中国队队员。

第十二条 全国生物联赛一等奖学生获得保送上大学资格,联系保送工作由学生、家长及所在学校负责,保送工作依据高校和被保送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及依国家教育部教学司文件规定进行。

第四章 命题及命题原则

第十三条 全国生物联赛命题范围以新的中学生物教学大纲为主,并适当扩展。理论试题各部分所占比例大致为:普通动物学10%,普通植物学10%,生理卫生10—20%,高中生物学的遗传、生理、生化、进化、生态等共60—70%。试题难度高于高考、易于全国竞赛试题。

全国竞赛命题范围以竞赛大纲为主(另订),重点考查参赛学生的生物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考查学生的生物学基本实验技能,考查学生的创造性、科学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每年各省分会选送30-50题(限选择题和是非题),供全国竞赛委员会选用,最后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命题考评小组选定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生物竞赛试题。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全国生物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由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向每名一等奖学生的辅导教师颁发证书一册。

全国生物竞赛获奖的选手将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在举办地召开授奖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和纪念品,同时向每名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颁发证书一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全国生物联赛和全国生物竞赛的公正性、权威性,全国竞赛委员会和各省分会成员在工作中如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其以后参与此项活动的资格,同时取消有关学生的考试成绩和

保送资格。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在全国生物联赛中各省分会根据本赛区报名参赛考生总数按当届标准上交全国竞赛委员会报名费或制卷费。

各省分会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联赛和全国生物竞赛所需经费由各省分会自行解决。

第七章 申 办

第十八条 凡参加全国竞赛的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参赛的权利,也有承办的义务。每年暑假期间为申报下届全国竞赛的时间,有条件时,可排二、三届承办地。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近期获得国际奥赛奖牌和未承办过全国生物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优先承办权。

第十九条 承办当年全国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派两个队参加全国竞赛。

第二十条 全国生物联赛、全国竞赛的具体时间安排每年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另行通知。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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