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统计工作基本要求

水行政执法统计上报工作基本要求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是水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水利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政执法信息统计是真实、有效反映执法情况,并为制定相应的决策、措施提供数字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要求水利执法统计工作务必达到准确、及时、全面。

水利部、省总队报表:水行政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水事违法案件”(1)、“水事纠纷案件”(2)、“水政监察员基本情况”(3)、“水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统计表”(4)、“执法巡查月报”(5)、“河湖清障成果季报统计表”(6)、“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登记表”(7)、“水事案件即时报表”(8);徐州市报表:“全市执法情况统计表”

(9)、“小水改试点镇执法情况统计表”(10)。

根据水利部、省、市统一制作的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格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各类报表。(1)(2)(3)(4)表,中队报大队的时间为12月25日之前;(5)表中队报大队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6)表中队报大队的时间为每一季度25日前;(7)表根据发生时间及时上报;(8)表根据水事案件立案时间及时上报;(9)表各中队报大队的时间为每月20日前。(10)朱寨镇中队报大队的时间为每月20日前。

几点解释:

1、水事违法案件:违反水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予以处理的活动。根据侵害对象不同,水事违法案件可分为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和其他案。

2、河道案:包括涉及河湖利用、涉河项目、围垦河湖库、河道采砂等;水工程案:包括破坏、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破坏防汛、通讯及水工程附属设施等;水资源案:包括涉及取水许可、节水、水质、排污口、水资源费等;水土保持案:主要包括从事可能或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案件。其他案:新增供排水案等。

3、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

5、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强行拆除、组织拆除或封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6、直接经济损失:违法行为造成的现有财产或财产权益灭失或实际减少的价值,折合人民币计算。河道、水工程、水土保持案件,可以管理部门所做恢复工程预估算做为统计数据;水资

源案件以违法当事人所欠水资源费做为统计数据。

7、现场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现场对违法当事人的口头劝戒,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和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简易程序,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查处的案件。当事人履行完后应计入结案数。

8、立案:对涉嫌违反水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现场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涉嫌违反水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般程序,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9、结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完成了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全过程并执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从而使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归于终结的活动。包括现场处理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

存在问题:

1、统计方面:没有完全反映水行政执法成绩,如现场制止,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没有适应水行政执法新发展,如水务执法;表格内容理解,如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专兼职人员确认,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等。

2、填报方面:填报不规范;数据间不匹配;报送不及时;对个别项目的统计口径把握不一致。

下一步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要有相对固定的执法统计人员;

3、确保准确及时。

大队已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奖惩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对统计报表达到“准确、及时、全面”要求的统计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并把统计工作列为对各水政监察队伍工作实际的考核内容。

联系人:李聪 电话:[1**********]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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