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房屋租赁细则
于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发〔2012〕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适应本细则。本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分为单元成套型和宿舍型两大类型。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贡江镇人民政府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贡江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县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配租计划。
第六条 贡江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标准的。
(二)申请人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县城连续稳定工作一年以上(以申请之日止计算),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或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以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无监护人的单人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符合条件并无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于都县住房保障资格证》, 申请人持资格证参加摇号配租。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 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
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 委会提出申请,领取《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配套附表; 属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员工,且连续一年
在进园企业工作(以申请之日止计算),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统一到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取《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配套附表;
属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村(居) 委会提出申请,领取《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配套附表。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4纸)一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④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私有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房屋权属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证明(表格统一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印制): ①在私有企业工作的,除提供由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外,还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②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近12个月工资存折(卡)流水明细复印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属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⑦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购买车辆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原件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
1、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属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员工,且连续一年在进园企业工作(以申请之日止计算),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进园企业填写《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地的贡江镇村(居)委会填写《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2、贡江镇村(居)委会、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贡江镇村(居)委会、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应予以受理并建立一户一档。贡江镇村(居)委会、工业园区进园企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受理情况”内容,签名并盖公章,将受理情况录入《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台账》,按月汇总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
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贡江镇村(居)委会或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将受理的档案材料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移交至贡江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初审
1、贡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接收申请档案后,应及时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2、贡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按季度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贡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初审意见”内容,签名并盖公章;将初审情况录入《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台账》,按要求于每年5月(11月)30日前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复审
1、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档案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状况进行核实。
2、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完善《于都县保障性
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复审情况”内容,签名并盖公章。
(五)联合会审
1、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复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①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等部门以及贡江镇人民政府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③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核查信息;④向车辆管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登记核查信息;⑤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⑥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报税、完税信息;⑦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⑧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⑨向证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股票信息;⑩向保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2、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进行收集和整理后,牵头组织贡江镇人民政府、贡江镇有关村(居)委会以及县民政、公安、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台账》,签字确认后,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指标解释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在县城区居住一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3、在县城区的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住房公积金监管等部门以及贡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三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及时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计划的,应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信息。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筹集并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统一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 对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一)被列为贡江镇城镇低保对象的申请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有重度残疾(1-2级)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三)连续三次参加摇号配租均未能入选的轮候家庭。
第十六条 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单身家庭(包括未婚) ,配租一居室;2人以上的家庭,配租二居
室;5人(含)以上的家庭,配租三居室(具体操作办法,根据摇号时实际房源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第十七条 摇号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每年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配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配租确认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配租申请人发放《于都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配租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规定时限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县房地产管
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结原住房腾退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二)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三)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县物价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此后,依据县城区物价水平的变动,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在收取租金时一并代收。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差别化租金制度,即分为廉租住房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两种。贡江镇城镇低保户承租家庭,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非贡江镇城镇低保户承租家庭,执
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原已配租保障性住房、不符合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承租家庭,参照本细则分两年逐步过渡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回购及还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同意后,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县房地产管理
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给予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承租家庭在10个工作日内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化信息录入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第五章 退出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
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城区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连续六个月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定期走访承租家庭,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建立走访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当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每年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
第三十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承租资格决定的,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出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因特殊情况,暂缓搬迁的,可在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户内装饰装修。承租人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承租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并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 第三十八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对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四十一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从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骗取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但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租金标准可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其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本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于都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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