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辩护词

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所接受XX家人的委派,并征得被告人XX的同意,指派我所李浩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望能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XX尽管参与了作案,但是被告人XX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被告人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其本人也同意,因此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事发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望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给予考虑。

辩护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李浩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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