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财产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财产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异议人因 訴 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281执3632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属于异议人所有的财产,现就贵院查封异议人所有的财产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案号(2016)苏1281执3632号案件属于异议人所有财产的执行,并返还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案号(2016)苏1281执3632号在执行一案中的两台机器设备( )的所有权属异议人所有。

理由1: ----异议人已申请财产保全

涉案的两台机器设备,异议人对其已在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1971民初2954号之四的民事裁定书,在2016年7月15日对由仲伟林保管在江苏省泰州兴化市南山居委会葛家东路南侧即兴化市超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内的两台机器

设备KSC280T压铸机、KSC160T压铸机进行查封,并委托了贵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翟局长)代为执行。

理由2: ----财产处于查封状态后,且查封后无异议人;

异议人已查询,异议人在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后至今,一直未见任何单位、个人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971民初295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的查封、执行,提出异议或解封。

理由3: ----人民法院已判决设备需返还异议人;

异议人对贵院查封有异议的财产,已由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97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异议人已胜诉;仲伟林返还保管在江苏省泰州兴化市南山居委会葛家东路南侧即兴化市超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内的两台机器设备(KSC280T压铸机和KSC160T压铸机)。

理由4: ----涉案设备所有权一直属异议人!

异议人对贵院查封有异议财产的所有权,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97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的13行开始可以看出,案涉的两台机器设备( )的所有权,从出厂至今一直都属于异议人所有,从未发生过改变。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即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贵院查

封的两台压铸机归异议人所有,那么贵院依法理应予以解封,并发还属于异议人的财产。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

异议人:

日期:有限公司 月 日 兴化市人民法院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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