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代理词

***诉***借贷纠纷

审判员: 代理词

安平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12年3月份至2013年4月,被告***以在外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四万元,约定月息4分;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约定月息4分,共计二十四万元。每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向原告口头承诺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均在2013年8月30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数次追偿未果,原告被迫向贵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将原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贰拾肆万元的三张原始借据,换成了一张总借款240000.00元借据,同时计算了借款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共计利息

100800元借条,口头承诺在15天内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但被告再次欺骗了原告。从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40000元,欠利息100800元的事实非常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因未按照约定还款,应支付延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上述规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时间为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0万元为基数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所诉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应依法就***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340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今天没有到庭,***辩称其与本案无关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判员、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出于对同村好友的信任,原告先后三次向被告***提供借款,现被告共欠原告本息340800元,如此数额巨大的款项,原告只要求被告能够信守承诺,按照约定还款,但是被告却背信弃义,见利忘义,拒绝还款,

还编造谎言,不但欺骗了原告,而且欺骗了法庭;企图逃避债务。把钱借给被告家后,因原告无职无业,没有经济收入,使得原告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中。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的挑战和漠视。为此,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如诉所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重视并予采纳。

代理人: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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