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政策

第三章 申请和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拥有房源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供应。

第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本市无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1.5倍。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三)毕业不满5年;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本市无住房;

(六)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二)已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四)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填写提交以下资料:

(一)《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需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学历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两审核一公示认定程序。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并提交申请人相关资料;单位提出申请,还需出具营业执照、担保书、申请人员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单位意见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进入保障轮候;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进入保障轮侯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规定程序给予配租。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申请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登记,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相关情况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安排本单位职工,其出租和管理由房屋所有权单位组织实施,租赁对象、租金价格、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获悉,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住政策有重大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将降低门槛,有利于城市无房户、新就业大中专及高中毕业学生,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入住。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一科科长李少君

申请条件

李少君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因申报者身份不同,其条件也不尽相同,调整后的条件如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市区常住户口;

2.城市区无住房;

(取消原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条款)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3.毕业不满5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5.城市区无住房;

(取消原定“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条款)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缴纳了社会保险;

2.已与用工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城市区无住房。

(取消原定“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条款,变原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为1年)

注 意

申请人在申报时仍需携带以下个人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填写《洛阳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洛阳市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新就业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学历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受理流程

初审:

各社区每月1~10日(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受理公用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每月20日前将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料报办事处,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申请进行初审,申请资料于当月底前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用工单位对本单位新就业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初审,由用工单位汇总,连同申请资料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单位机构代码证、担保书等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复审:初审完毕,区保障部门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会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轮候: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进行轮候。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书面告知理由,若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李少君告诉记者,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申请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登记,按规定程序重新复核,申请人相关情况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退出轮候,而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配租:李少君说,轮候下来就是配租。

签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住房保障部门会和承租人签订《洛阳市公用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需提前3个月申请续租。这时,住房保障部门会重新对承租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续租。若申请人无故放弃选房或已选房屋的,2年内将不予相应保障。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还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4月份会对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审,当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需退出保障住房。

李少君特别提醒,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审一公示”制度。

最新租金标准

李少君告诉记者,洛阳市自2010年开始投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到目前为止已开工22个项目共计13874套,截至年底,将会有2932套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并投

入使用,2014年计划再建23000余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现在向公众公布最新标准。

洛河以北城区

焦枝线以东、310国道以北、广文路以西地区每月6元/㎡。

陇海线以北地区,每月7元/㎡。

高新区每月8元/㎡。

焦枝线以西、陇海线以南、广文路以东、洛河以北(中州路、南昌路两侧除外)地区,每月9元/㎡。

中州路两侧(民族路、唐宫路、建设路两侧及以南地区,九都路、景华路两侧及以北地区),南昌路两侧(丽新路两侧及以西、银川路及以东地区),每月10元/㎡。 洛河以南城区

伊河以南地区,每月6元/㎡。

郑西高铁以北、洛河以南,每月8元/㎡。

李少君介绍说,以上标准将根据楼层不同租金上下微调。

领导班子

李新志 负责全面工作

杨 飞 分管计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房产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兴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大厅房管局窗口工作。

张 伟 分管物业管理科(洛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信访科、局属4个分局、房屋安全管理处;负责原洛阳商场改制工作;负责原房管局所属企业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杨金民 分管住房保障一科、住房保障二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李东红 分管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党建工作。

马永生 分管房政法规科、房地产信息中心、房产监察大队、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吴金亮 分管监察室、房产租赁管理处;负责房管局周山路服务大厅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一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住房计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指导县(市)、区制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制定,并组织配租及租后管理工作;会同物价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统计和相关材料的撰写工作。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和保障性住房资金增值、收益分配、住房基金核算、使用等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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