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法治文化广场管理使用制度

临泉县法治文化广场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提高城市依法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规范群众行为,提高群众法制意识,推动法治临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维护临泉县霞光法治文化广场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和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扬党的政策,弘扬法治精神,努力把法治广场建成一个法律知识的传播广场、美化亮化城市的文化广场、引导市民树立良好形象的示范广场。

二、体现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内容要与市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群众乐见、乐闻、乐学

三、把传播法律知识与提升城市综合文化品位相结合,与临泉县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努力塑造一个新的城市亮点,使群众的观念、行为、习惯在这里得到净化和提升。

四、突出法治文化广场的公益性,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使法治文化广场真正成为群众性广场。

五、法治文化广场以法制宣传为主,内容为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法律名言警句及社会良俗方面的格言等。形式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大型电子

显示屏(或电视墙);第二个层次为相对固定的标志碑(牌)、灯箱;第三个层次为广场东端街道两旁的法制宣传长廊。

六、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以看相算命占卦等迷信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七、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给排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擅自摆摊、搭棚;

(三)机动车驶入或乱停乱放机动车;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八、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保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盗窃、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六)吊挂、晾晒物品;

(七)抛撒冥纸和随意燃放鞭炮,焚烧树叶、枯草,燃放“孔明灯”等;

九、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场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商业性文娱、体育等活动;

(二)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安放拱门,散发宣传品,安置广告牌等;

(三)设置公共服务的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十、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各类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