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怡佳·百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1、买受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载明的通信地址(含联系方式)为

买受人接受通知的地址,出卖人按照该地址寄发或发送的通知,自该通知寄发或发送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已发送买受人,因地址不准确或无人接收,则视为送达。买受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原地址发送的文件视同送达。

1.1出卖人可采用邮寄、短信、报纸公告(商丘日报或京九晚报)等方式向买受人提供的

地址及通讯地址送达通知及相关文件,采取以上任何方式通知均为有效。

2、 对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出卖人将尽力协助,但不保证买受人是否能取得银行按揭

贷款,买受人只能选择与出卖人有合作协议的银行进行贷款。

2.1 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在主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提交符合

银行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按揭贷款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调查,缴纳因贷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办理完毕按揭手续。

2.2 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申请按揭所需资料,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办

理完毕按揭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贷款申请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完成上述手续。如果买受人不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房款中扣除,同时买受人仍需补足购房首付款。逾期办理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

2.3 贷款银行拒绝受理贷款申请,或经贷款银行审查需增加首付款的,或经贷款银行审查

需降低或延长贷款年限的,买受人有权选择:

a.选择一次性补足全部房款,买受人应在银行批复后15日内将购房款全额一次性补足给出卖人。

b.选择增加首付款、降低或延长贷款年限的,买受人应在银行批复后5日内将需增加的首付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重新签署按揭资料。

c.选择退房的,买受人应在银行批复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还出卖人出具的购房合同和发票、收据等全部手续,并配合出卖人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手续。双方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15日内,出卖人扣除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本条约定退还出卖人全部购房手续并配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买受人除应承担总房款10%违约金外,剩余已交房款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仍有义务配合出卖办理上述手续。

2.4 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按时还款,如因买受人未按期向

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银行从出卖人账户扣划保证金的,出卖人无通知买受人

义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保证金被扣划后十日内主动全额偿还出卖人,否则按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累计总额的20%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同时自出卖人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至买受人还清出卖人全部保证金之日止,买受人按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累计总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

2.5 在银行贷款批准后,买受人如果要求不再申请贷款,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及损失及违

约赔偿由买受人承担。

2.6 在出卖人未收到全额按揭贷款之前,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

逾期交房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的不可预见的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有关风险责任。

2.7 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此过程系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日起至银行发放贷款之

日止),非出卖人原因遇到国家及银行政策调整,造成该宗贷款发生变化时,买受人责任:

a.该政策造成该宗贷款不予批准、需买受人提高首付、降低或延长贷款年限或补充贷款材料时,买受人同意按本协议第2.3条执行。

b.银行利率发生变化,买受人同意按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3、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且应在商品房《商

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公积金贷款汇入出卖人指定账户,逾期将按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售价并未包括房价款本身以外的一切费用,买受人除合同约定

的房价款外还应及时缴纳下列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承担相应的逾期责任:1、相关配套费(燃气开户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智能化配套费等)2、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工本费等)3、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费用(公证费、抵押服务费、预告登记费、保险费等)4、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5、 买受人所需缴纳的政策性收费项目或标准如因相关政策发生调整,买受人应按新标准

缴纳或补足相关费用,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6、 实际交房标准按合同附件三约定为准。样板房及其装修、装饰、家具等物品、销售道

具或模型、广告宣传、未约定入本合同的销售人员说辞等均不作为交房依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7、 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指该商品房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联合验收合格。

8、 买受人承诺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将该房

屋委托给商丘百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9、 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应与商丘百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

10、 出卖人按照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的,不论买受人使用与否,买受

人须按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承担物业管理费,并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责

任。即使买受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来办理交房手续,并不影响买受人承担该房屋不可预见的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有关风险责任。

11、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应依据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买受人赔付相应的违约金,除

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名目的赔偿义务。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交房手续逾期履行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名目的赔偿义务。

12、 买受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费用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各自承担;但因买受人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逾期办理时遇到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税费发生变化而造成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的税费增加,双方增加的部分由该买受人完全承担。

13、 买受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或委托出卖人办理房产证。但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

的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证的5日内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提供给出卖人,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4、 有关房屋质量:

a. 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有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符合国家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b. 在双方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买受人提出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有其他问题的,出卖人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但保修事项不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c. 买受人在商品房的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墙体裂纹、脱落等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会同建筑商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因此类质量问题给买受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出卖人及建筑商对买受人的赔付标准最高不超过墙体保修及双方认定的墙面装饰成本的10%,买受人不得要求其他额外的赔偿。

15、 为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买受人不得改变建筑物屋顶、屋面、绿地、道路等公共

区域原貌,无权在上述区域搭建、存放构造物,不得安装外置防盗窗、太阳能、卫星天线接收装置等,空调主机按指定位置安装,装修必须事先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否则,小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或恢复,造成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6、 主合同第八条的特殊原因含以下情形: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告知买受人的;2.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政策调整导致交付延迟;3.商品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或者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延期的;4.遇到连阴雨、大雪、冰雹等严重恶劣天气影响工期的;5.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施工受阻或停工的;6.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应按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可以按买受人逾期时间相应将交房日期顺延;7.涉及商品房建设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延期的;8.其他出卖

人不能预防和控制的因素。

17、 小区建筑规划区内,由出卖人出资兴建的地下车库、幼儿园、停车位等所有权

归出卖人所有,且享有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出卖人可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归属。

18、 关于商业用房的约定

买受人完全同意购买商业性质房屋的买受人可在其所购房屋指定位置的外墙面

上设立用于宣传用途的招牌、灯箱等形式广告,但购买商业房屋的买受人在进行上述行为前需到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备案,其设置形式及位置需要得到物业公司批准,并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19、 关于首层花园:

a.买受人完全同意购买首层附带花园对其房屋附带的花园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且无任何形式的异议。

b.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附带首层花园的,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的规定统一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花园的使用功能,不得在花园内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买受人对房屋附带花园仅拥有使用权、无房产和土地权属证书。

20、 关于屋顶露台:

a.买受人完全同意购买的商品房附带的露台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且无任何形式的异议。

b.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附带露台的,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的规定统一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露台的使用功能,不得在露台上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买受人对房屋附带露台仅拥有使用权、无房产和土地权属证书

21、 工程竣工前,买受人提前装修和使用房屋视为出卖人达到交付标准。

22、 关于装饰装修:

a.买受人在签订合约时即被告知墙体内有电线和通讯线路,买受人装修时,严禁在此范围内擅自开孔、打眼、穿线,以免造成管道破裂、线路中断,若需要在此范围内开孔、打眼、穿线应提前与物业公司书面联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如未书面通知,由买受人或买受人委托的装修公司在装修时的擅自行为造成管线断裂而影响正常使用,应由该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造成本买受人和其他买受人财产损失的也由该买受人承担。

b.买受人在装修房屋前应要求装修公司做卫生间、厨房闭水测验,发现有渗水、漏水现象应及时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整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则视为没有问题,买受人在装修时如造成防水破坏,则因此造成的买受人本人财产损失及其他买受人的财产损失也由该买受人自行承担。

c.买受人完全同意购买商业性质房屋的,买受人可在其所购房屋指定位置的外墙面上设立用于宣传用途的招牌、灯箱等形式广告,但购买商业房屋的买受人在进行上述行为前需到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备案,其设置形式及位置需要得到物业公司批准,并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d.室内燃气管道及计量表均已做压力试验,买受人在改造装修时应特别注意,改造后须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 暖气供回水管入户(不含入网费、不含暖气片、室内管道),室内部分的管路买受人应按照热力公司统一要求安装,达到热力公司验收标准,买受人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协议并按照热力公司标准缴纳采暖费后开通,具体开通时间以热力公司入住规定为准。

23、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的20天以内,买受人如要退房,应按总房款的

10%承担违约金,其余房款无息退还,超过20天不予退房。并共同到房屋预售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注销手续,注销所产生的税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与出卖人签署解除合同的相关协议,并共同到预售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出卖人在合同解除且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完毕后20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该商品房的房价款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买受人购买该房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若买受人未依上述约定与出卖人到预售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中扣除本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独立的,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并不冲突、重叠)。同时买受人仍有义务配合出卖办理上述手续。

24、 双方在合同约定面积与房产实际面积差确定后30日内,未按合同约定补足或退

还面积差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不足的差价款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5、 本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

者如有冲突或不相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及主合同组成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约定。本合同的签定均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且合同条款为双方共同约定。

26、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协议为准。

27、 本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执三份,买受人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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