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施工中出现的状况: 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2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成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

不恰当。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与工期顺延。

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

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18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问题:1)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时应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参加会议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B单位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C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作有效标,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不用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3、某大型工业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了完整详细的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合同格式;(6)图纸;(7)工程量清单;(8)中标通知书;(9)评标委员会名单;(10)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对申请投标人进行审查,而且确定了资格预审表的内容,提出了对申请投标人资格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要求包括:(1)资质等级达到要求标准;(2)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工程造价的5%;(3)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来完成;(4)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评标时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来确定中标人。

问题:1.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哪些不应属于招标文件内容?

2.资格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人的哪些方面的审查?

3.背景材料中的必要合格条件不妥之处有哪些?

4.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以什么为中标条件?

答:1.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名单、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2.资格预审侧重对承包人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

3.不妥之处是:1)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到工程造价的5%;2)主体工程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

4.以标价最低中标。

4、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0层大型商业中心大厦工程项目,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优良标准,地质条件良好,施工图纸齐备,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业主已落实自筹的建设资金。

问题:1.你认为业主应采用哪种招标方式为宜?为什么?

2.你认为该工程应采用哪种合同形式?为什么?

答:1.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因为该工程规模及投资较大,质量要求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能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降低投资。

2.该工程工期较长,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这样有利于降低合同价格,控制投资成本。

5、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要求是不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

建设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

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单位为了中标,同意了与C组成联合体承包该工程。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与建设单位了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1.简述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和C组成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为:提出招标申请-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申请投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组织标前会议-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作为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联合体各方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作为联合体资质等级的规定,A和C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为三级,不符合招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6、在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但建设单位以A单位是外地单位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

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法为其自创,且未按原方案给出报价;H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单位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1、A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不妥?3、BDFH四家单位的标书是否为有效标?

【案例分析】:

1、A单位有资格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时不得以投标单位为外地企业为由拒绝,否则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招标办的主任不得参与到评标委员会中,且技术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只有3/5,<2/3的最低要求,不合法。

3、D、H单位为有效标。B单位涉嫌恶意竞标,而F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的原方案进行报价,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应为废标。

7、某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至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投标截至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报送业主,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业主单位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在招标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下召开,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到场。开标前,公证处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开标。

问题: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1、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不是项目经理签字;

2、投标截至之前的投标均应为有效投标文件,业主不应拒绝;

3、资格预审应在投标之前,而不是在开标会上;

4、不应由公证处人员审查资质;

5、开标会应由招标人组织而不是招标办组织。

8、某土建工程项目确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造价工程师测算确定该工程标底价为4000万元,定额工期540天。在本工程招标的【例11】

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粘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中标后,与业主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14天内,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项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协商,修改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已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和索赔报告。

9、某工程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在火灾结束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施工单位人员所需医疗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机械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此项损失属于什么造成,责任如何分担?

答:属于不可抗力。

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100万元待安装设备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人员医疗费15万元由施工单位承担;

租赁的施工机械损坏10万元由施工单位承担;

其他单位临时停放的车辆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停工5天应相应顺延工期;

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由施工单位承担;

必要的管理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200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10、背景: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 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3日9:00 ~ 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2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月2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

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要注意什么问题?

2.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 3. 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1: 答: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 答: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

(3)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4)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方法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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