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银行

摘 要: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收益与风险偏好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合作需求与可能。本文主要讨论了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

关键词: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信贷

一、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及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意义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极具潜力和利润空间的市场,积极寻找和培育高品质的中小企业,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竞争力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战略。商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有可能为银行打开一片新天地,实现银企双赢。如今,不仅是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的潜在价值。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后,在争夺大客户的同时,眼光也开始瞄向我国的中小企业。然而,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风险厌恶程度更高,而中小企业是风险最高的企业群体;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是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现有的贷款金融工具使商业银行没办法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收益。

所以,如何控制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收益是问题的关键。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收益与风险偏好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合作需求与可能。

二、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

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对于解决高风险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中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过高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高科技行业,具有技术评估优势,能对贷款需求方的科技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银行与其合作,可更加科学地评估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的还本付息能力。通过合作,银行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和监督成本,参与分享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收益,从而使风险与收益相称。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而言,银行贷款则可以增大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杠杆,提高其股权投资收益率。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基金VC两种。对于获得PE/VC投资的中小企业,其资产负债率因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而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并使其拥有更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贷款的风险。外部资金的注入还向银行传递了关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前景和赢利能力的信息。对于银行来说,由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很难从其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PE/VC作为直接投资者,通过其向企业提供管理和加强监督,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就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诚信调查成本和监督成本。对于PE/VC,通过发掘一些高成长、高收益的中小企业,并参与公司经营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管理,可为其向银行提供良好的资信证明,有利于消除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常见的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横向合作指银行发放贷款给获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纵向合作就是银行直接贷款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再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著名的硅谷银行模式就是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功的典型。当前国内一些银行也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比如,浦东发展银行与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托管”;招商银行联手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等机构的“财务顾问+多元化融资服务”;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惠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发展与中科智PE投资基金的一体化金融合作[1]。

三、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由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信用能力不足,难以按照传统途径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如果引入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则可以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将

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分配,有利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在接手每笔担保贷款业务前,担保公司都要对所担保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这对银行来说相当于风险审查的前置,既可以帮助银行筛选项目降低银行的成本,还可以为银行提供一些风险提示[2]。

2006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逐渐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几年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融资担保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二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的强势地位影响了合作。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放大倍数不够,使融资担保服务极其有限。另一方面,在贷款项目的共同监管上,大多数担保机构也无法和协作银行达成风险共担协议,银行只设定义务,而没有实质性的配合。

所以,在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就监管部门而言,要防止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应该创新风险分散机制。比如,可以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以及通过反担保制度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风险高。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贷款业务是一个对策。

对于银行来说,保险贷款既分担了自身的风险,又降低了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并且保险贷款这一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对保险公司来说,贷款信用保险为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产品提供有效途径,开展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可以使保险公司的产品多样化,同时也可以拓宽自身的业务规模。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间接地告诉银行自己的资金状况及信用状况,从而有利于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被保险企业的信用评级。所以,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银、保合作不仅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扩展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实现三方共赢[3]。 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在我国已有实例。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联手向中小企业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由省市级保险主体和银行主体合作开展中小企业保证保险业务的首次尝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出口商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相关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中小企业融资银行的业务。

五、路衢模式为代表的多边合作

银行可与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如银行、担保和保险,银行,担保(或保险)、租赁三方互动机制;银行,担保、保险、VC/PE的多方互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创造的“路衢模式”中,以债权信托基金为平台,银行、担保、信托、风险投资进行合作,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高效率的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在该模式中,银行以理财产品形式出售信托凭证,实际上是利用了自身网点优势,在多方合作中提供销售渠道。如此,银行在不承担信贷风险的情况下,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是一个值得大力发展的业务。

(一)基本运作模式

由牵头的专业机构作为信托顾问,负责运营,发起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发行,商业银行任信托管理,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对外发行,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产品可

以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或私下转让。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或专项引导基金)、社会一般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经过筛选的参与计划的企业。

(二)风险和收益分配

财政投入的资金,需要还本,但是不要求利息回报。

政府、银行和一般社会公众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风险投资机构以“劣后”方式认购,可以获得远高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所获利息率,但是没有担保,如果基金投资失败,此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项目的风险损失。此外,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和期权。当筹资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将以部分股权偿还债务;在满足触发条件时,风险投资可以入股筹资企业。

参考文献:

[1] 王延田.PE热潮与商业银行市场机会[J].农村金融研究,2009(2):21-25.

[2] 赖建平,王自锋.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及对策[J].开放导报,2009(04):16-17.

[3] 莫凡.对现行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的设想[J].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54-57.(发布时间:2011-08-05)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1]

2012年1月13日 来源:找论文网 【发表评论】

【找论文网 - 证券金融论文】

一、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

(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代理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代理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

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代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

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代理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

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代理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

(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代理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代理点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代理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代理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代理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代理保险等业务,代理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

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代理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代理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代理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代理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代理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代理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

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

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租赁公司是紧密结合工业、商贸和金融,激活社会物流与资金流的中介机构,其作为重要的设备投资方式,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据统计,1996年全球租赁市场排前50名的国家其租赁业务总额达4281亿美元,其中美国1689亿美元,日本714美元,韩国163美元,发达国家的租赁渗透率普遍在15%以上,美国最高,达31%.而我国1996年租赁仅仅为16.5亿美元。目前我国经过人民银行批准、领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12家,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0余家,由内贸局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1000余家,但是我国租赁业的租赁渗秀还很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很多租赁公司“不务正业”,而是从事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业务。 相比较于银行,金融租赁的优势是金融租赁侧重于中长期的设备投资,担保物一般为承租设备本身,不需额外的担保和抵押;与银行重视客户历史资产负债情况不同,租赁侧重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期;融资租赁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能够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加速设备更新速度。同时,从市场发展趋势看,国际金融租赁已从传统的融资租赁发展到了以资本运营为主的现代租赁,我国租赁业也在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外汇租赁向以国产设备为主的人民币业务租赁发展。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密切合作,采取银行、租赁公司和企业各按一定比例出资的方式拓展租赁业务,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比如可以拓展具有融资、节税功能的杠杆租赁业务,其中出租人一般只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就可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享受100%的设备投产税收优惠,设备投资中的大部分资金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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