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所行政办公室)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党委对党支部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圆满结束

2006年11月21日省卫生监督所党委对党支部进行了责任目标考核,并对党务干部进行了培训,党委书记

严德良同志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

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二是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对党员和支部的痕迹管理,既是对党员、对支部工作的负责,也是给纪委提供党员思想状况的重要依据;三是各支部要规范发展程序,严格党员标准,讲求质量,慎重发展。每个党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对要求进步的同志给予教育,积极引导他们靠拢组织。四是各党支部年底前要召开

党员大会,通报工作,做好总结;党办要在2007年党委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五是各党支部书记要明确工作职责,不要仅仅局限于管理好、教育好支部的党员,而要把支部工作延伸到所管辖处室。纪委书记常文杰同志就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如何做好党务工作的技巧进行了专题辅导。

(党办)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

省卫生监督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安排,已经进入整改提高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落到实处。

针对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省所治贿办结合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经过认真研究,拟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主要内容为: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建立健全反对商业贿赂的自律机制、落实责

任制、民主集中制、使长效机制制度化等五个部分。并对全所干部职工提出了六条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掌握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熟悉卫生执法监督业务,探索规律,全面了解工作情况,掌握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三是工作严谨,办事干练,严格程序,注重实效,提高效率;四是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五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敷衍、不推诿、不扯皮;工作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主动补位,协调配合;六是增强保密意识,严格

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二是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对党员和支部的痕迹管理,既是对党员、对支部工作的负责,也是给纪委提供党员思想状况的重要依据;三是各支部要规范发展程序,严格党员标准,讲求质量,慎重发展。每个党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对要求进步的同志给予教育,积极引导他们靠拢组织。四是各党支部年底前要召开

党员大会,通报工作,做好总结;党办要在2007年党委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五是各党支部书记要明确工作职责,不要仅仅局限于管理好、教育好支部的党员,而要把支部工作延伸到所管辖处室。纪委书记常文杰同志就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如何做好党务工作的技巧进行了专题辅导。

(党办)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

省卫生监督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安排,已经进入整改提高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落到实处。

针对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省所治贿办结合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经过认真研究,拟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主要内容为: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建立健全反对商业贿赂的自律机制、落实责

任制、民主集中制、使长效机制制度化等五个部分。并对全所干部职工提出了六条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掌握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熟悉卫生执法监督业务,探索规律,全面了解工作情况,掌握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三是工作严谨,办事干练,严格程序,注重实效,提高效率;四是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五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敷衍、不推诿、不扯皮;工作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主动补位,协调配合;六是增强保密意识,严格

工作纪律,及时请示报告,严守查办案件秘密。

(党办)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圆满完成打击非法行医“雷霆三号行动”

省卫生监督所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雷霆一号行动”和“雷霆二号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于2006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雷霆三号行动”。重点对省厅发证的省直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共出动人员135人次,检查车辆17车辆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25家,对违

法违规的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查处,其中,当场行政处罚1家,罚款1000元,立案查处4家,涉案金额12000元。

通过打击非法行医“雷霆三号行动”,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行医的不法分子,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就医环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市场监督二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开展医疗广告清理整顿专项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11月28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100%。

云南省卫生监督所开展了医疗广告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06年12月10日前,组织学习《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第

二阶段从2006年12月10日至25日对省厅发证在昆明地区,同时又有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集中清理整顿,特别是对无证、批准文号过期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清理整顿;第三阶段是2007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汇总表上报省卫生厅。

此次清理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过期后医疗机构是否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二是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是否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三是医疗机构是否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四是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是否含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含有的情形和禁止出现或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五是发布医疗广告是否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是否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是否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六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二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完成云南省第八次党代会食品卫生保障工作

为迎接云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省卫生监督所于11月2日和11月6日分两个小组,对有接待任务的连云宾馆、官渡大酒店、世纪金源饭店等单位的客房、餐饮、饮用水进

行事前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认真检查接待单位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进行整改和落实。 按照食品卫生保障工作程序,要求接待单位签订《重大活动接待单位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严格审查餐菜单;对膳食加工进行全程监督,要求所供食品留样48小时备检;同时检查了游泳馆、桑拿室是否严格按相关卫生规范和要求进行消毒,并要求按规定记录。

通过卫生监督员认真负责地工作,省卫生监督所圆满完成了第八次党代会期间食品卫生保障任务,做到了李继恒副书记提出的第八次党代会服务工作零差错的要求,受了大会工作组的好评。

(食品卫生监督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红心鸭蛋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红心鸭蛋”的紧急通知》要求及陈厅长指示精神,省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11月20日至21日对部份餐饮单位、流通市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餐饮单位主要检查了由省卫生厅发证的云南省经贸宾馆、震庄迎宾馆、滇池温泉花园大酒店、红塔体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发证的清真陈玲饭店、盘龙区发证的昆明市护苗学生营养食品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重点检查了6家单位的购货凭证、库存台帐,原料库房存放和厨房使用情况。经查近期上述各单位未购买、存放和使用问题“红心鸭蛋”。对昆明市护苗学生营养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生产加工食品,严禁使用含有苏丹红VI的“红心鸭蛋”。

流通市场主要检查了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超市金碧店)、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世纪店),经查两家公司进货手续齐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主动采取消除危害因素的有效措施,将未销售的两个品牌的咸鸭蛋作下柜处理。

检查后,省卫生监督所向省卫生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根据《食品卫生法》及中编办职责分工,建议报请省政府责成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进入我省的“红心鸭蛋”进行调查,以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二是建议以适当的方式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购买咸鸭

蛋及蛋类产品时一定要谨慎,严防买到问题“红心鸭蛋”。

(食品卫生监督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开展2006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及《云南省卫生厅2006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昆明地区活动日程安排》要求,省卫生监督所从2006年11月3日开始进行宣传周活动,活动采取现场检查和街头宣传等形式进行。

11月3日在卫生厅的统一安排下,省、市、区三级监督机构对昆明市四个主城区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进行了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集市贸易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摊点、餐饮加工经营户,该次联合检查共出动各级卫生监督员30余名,检查了农家乐餐饮业15户、农贸市场3个、食品加工企业6户。经过检查发现食品加工企业基本符合卫生规范和要求,农贸市场和农家乐餐饮较前几年在卫生方面有较大进步,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农贸市场的原料存放还不能完全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农家乐餐饮存

在库房存放的原料超过保质期,原料加工过程中蔬菜与肉类、餐具清洗存在混用一池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监督员当场向被检查单位作进行了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并要求改正。

11月6日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60多名卫生监督员在昆明市呈贡县马金铺开展街头宣传活动。省卫生厅付新安副厅长、法监处谢馨莹处长、省卫生监督所解宇所长、董毅副所长等领导亲临现场参加宣传活动。此次宣传共发放《食品卫生指南》、《农村家庭宴请卫生要求知识》、《2005年以来云南农村家庭宴请食物中毒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2000余份。通过宣传周活动,对食品卫生知识在农村的普及起到了良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食品卫生监督处)

2006年云南省职业卫生、

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自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全省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职业卫生部分:2006年全省13个州市上报了抽检结果,主要抽检了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危害行业企业2118家,其中煤炭400家、化工182家、冶金261家、制药8家、建材207家、电子35 家、轻工225家、其他118家。由于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今年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2005年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其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2005年完成了预评价报告审核31个,严重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2个,竣工验收项目25个。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情况为上岗前体检率21%、在岗体检率27%、离岗体检率8%,三项体检的

体检率均较低,其中离岗体检率最低。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25%,检出职业禁忌人数为202人,检出疑似职业病人数181人,职业病病人数157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情况:在被检查2118家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中,有384家存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256家,给予罚款的单位4家,罚款金额49000元,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都下发了监督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

放射卫生部分:2006年放射卫生共抽查15州(市)放射工作单位共1017家,单位种类为医用辐射机构、工业探伤、辐照机构三种类型,除工业探伤4家、辐照机构2家外,其余1011家为医用辐射机构。2006年抽检的项目有9项,结果为:(1)在2005年度中,涉及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项目的单位数51个,进行了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单位12个,占建设项目总数的23.5%;在51个建设项目中,进行了竣工验收的项目15个,占应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的29.4%;(2)在1017个被检查单位中,配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746个,配备率

为73.4%;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的单位数384个,配备率为37.8%;设臵警示标识的单位有952家,警示标识设臵率达93.6%;制订放射事故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有424家,占被检查单位数的41.7%;应进行设备质量检测的设备数为869台,进行了质量检测的308台,检测率为35.4%;(3)通过检查发现有不同程度违法违规的单位72家,依法进行处罚72家,基本的处罚形式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而进行经济罚款仅有0.16万元。

公共场所卫生部分:200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游泳场馆(池)的抽检:全省共抽检游泳场馆(池)228家,其中有卫生许可证216家(占94.7%),设臵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的208家(占91.2%),有卫生管理制度的201家(占88.1%),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181家(占78.0%),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155家(占68.0%),有消毒制度的180家(占78.9%),有池水消毒记录的166家(占72.8%),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119家(52.1%),有传染病报告制度的110家(占48.2%),有池水检测记录的166家(占72.8%)。在抽检的776从业人员中有健康证的717人(占92.4%),有日常健康检查记录的139家

(占62.9%),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的184家(占80.7%),循环净化设施运行正常的181(占79.3%),有池水消毒设施的181家(占79.3%),池水消毒设施运转正常的177家(占77.6%),浸脚池符合卫生要的163家(占71.4%),消毒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的178家(占78.0%);在对158家游泳场馆(池) 池水中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五项指标的抽检中,有96家单位合格(合格率为60.8%),具体抽检的情况为细菌总数抽检258份合格211份,大肠菌群抽检258份合格223份,尿素抽检211份177份,浑浊度抽检233份合格222份,余氯抽检249份合格172份。在检查过程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违反条例的分别警告14家,处罚14家,罚款6300元,通过报纸曝光12家,表扬68家。

第二部分为宾馆饭店的卫生监督抽检:全省共检查宾馆饭店2684家,其中卫生许可证合格率为97%,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合格率89%,卫生管理制度格率95%,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合格率92%,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合格率58%,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合格率31%,传染病报告制度合格率40% ,健康证明合格率93%。有违法行为481

家,其中警告户数为342家,处罚户数227家,罚款金额52930元,停业整顿户数4家。

针对今年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共

场所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依法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监督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06年餐饮单位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省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9月1日—11月4日对昆明、玉溪、楚雄、曲靖等4个州、市的餐饮单位进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检了昆明、玉溪、楚雄、曲靖等4个州、市的餐饮单位100家,其中昆明市40家,其余3个州、市各20家。抽检内容为食品加工专间的卫生情况、餐具消毒情况和餐具大肠菌群检出情况。

二、专间检查情况

在所抽检的100家餐饮单位中有14家因不制作凉菜、卤味等未设专间,对86家餐饮单位的专间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GB14881-1994)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基本符合规范的有72家, 83.7%,不符合规范的有14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凉菜间温度超过25℃、未设洗手消毒设施、在专间内存放或加工生食品等。

三、餐具消毒情况

(一)所抽检的100家餐饮单位中,餐具抽检全部合格的56家,占抽检总户数的56%。

(二)共抽检餐具611件,依据《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检测大肠菌群,合

格490件,合格率80.2%。其中,昆明市抽检餐具220件,由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合格180件,合格率81.8%;玉溪市抽检餐具120件,由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合格85件,合格率70.8%;楚雄州抽检餐具151件,由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合格112件,合格率74.2%;曲靖市抽检餐具120件,由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合格113件,合格率94.2%。

(三)抽检的611件餐具中,采用化学法(含氯消毒药物)消毒的餐具301件,合格206件,合格率68.4%;采用红外线(电子消毒柜)消毒的餐具135件,合格121件,合格率89.6%;用洗碗机(清洗消毒一体机)消毒的餐具112件,合格107件,合格率

95.5%;采用蒸汽消毒的餐具63件,合格56件,合格率88.9%。

餐具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餐饮业餐具的清洗消毒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有的餐饮业甚至清洗后没有经过消毒就投入使用。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主要是含氯消毒液的浓度达不到要求。

四、针对被抽检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省所及4个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经营者进行了卫生监督和指导;对餐具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餐饮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对宣传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起到了促进作用。

(市场监督一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召开餐饮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座谈会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

的通知》要求,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在昆明、玉溪、楚雄、曲靖等4个州、市及所辖部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共同参与下,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顺

利完成了2006年餐饮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为总结这次抽检工作经验,省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11月22日召开了餐饮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座谈会。省卫生厅法监处,玉溪、楚雄、曲靖、昆明及五华、盘龙、西山、官渡等4个州、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主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参会。会议通报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6类健康相关产品2006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情况,并对以上州、市卫生监督机构的支持表示感谢。参会人员认为由省卫生监督所牵头,州(市)、县(区)参加的工作方式,可以互相交流、学习,并由省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的效果很好,希望将这一工作方式向更多领域推广。座谈会还对省、市、区联合开展卫生监督其它工作进行了讨论。

(市场监督一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完成公务员公共管理培训工作

根据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全省公务员公共管理培训考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监督所于10月13日组织全所职工进行公共管理知识培训,播放了汪玉凯教授主讲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管理创新”讲座。11月1日在省人事厅巡考人员的监督下,组织全所76人参

(人事教育处)

加公务员公共管理考试。大家对这次考试非常认真,所领导带头参与,得到了人事厅巡考人员的好评。通过培训促使全所公务员学习和掌握公共管理基本知识,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公务员公共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昆明市卫生执法监督局 严厉查处河北问题“红心咸鸭蛋”

根据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查处河北产问题“红心咸鸭蛋”的紧急通知》要求,昆明市卫生执法监督局于2006年11月17日至22日,组织了十四个县(市)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的大、中、小型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购进食用问题“红心咸鸭蛋”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禽蛋生产基地、加工厂、农贸批发市场、各类超市、副食品商店加工和销售“红心咸鸭蛋”情况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市及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95

人次,车辆43辆次,检查了245家餐饮单位、56家学校食堂、10家禽蛋生产加工厂、28个集贸市场、12家超市、345家副食批发零售店。除一家副食商店未能提供进货索证资料的52枚疑似“红心咸鸭蛋”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立即没收销毁外,其余被查单位未发现生产、销售、食用问题“红心咸鸭蛋”。

通过此次检查使全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禽蛋生产加工厂、集贸市场、超市、副食批发零售店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了食品准入、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和复查制度。

(昆明市卫生执法监督局)

保山市完成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发证工作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5年11月7日保山市卫生局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权移交至保山市卫生

局卫生监督所。为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报批工作顺利完成,保山市卫生监督所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第一阶段,起草了《保山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

及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阶段,对保山市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主管药学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第三阶段,审批发证阶段,经复审合格的执业人员由保山市卫生监督所发放《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证》,已发放1087人;对经审查合格的119家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发放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目前为止,审批发放工作已基本结束。

(保山市卫生监督所)

红河州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要求,2006年11月,红河州卫生局组织全州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两非”(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

项检查。

全州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89人次,出动车辆65辆次。对全州具有超声诊断技术能力的305个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全州涉及超声诊断等技术的医疗机构均未发现有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现象。

(红河州卫生监督所)

昭通市举办中西部地区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卫生监督员培训班

根据《2005年——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及《云南省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昭通市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11月13日至23日分两期在昭通举办了 “2006年昭通市中

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卫生监督员培训班”,来自11个县(区)的138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在培训项目启动仪式上,市卫生局副局长邵光奎作了动员讲话。培训班针对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分析,讲解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监督及相关法律规定、职业卫生监督与放射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臵与卫生监督、卫生

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卫生稽查、卫生标准及其相关内容、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执法取证要点、卫生行政许可、注册管理以及如何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沟通与协调能力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让广大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行政执法有了新的认识,为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综合管理能力,加快全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昭通市卫生监督所)

鲁甸县开展乡镇卫生综合执法检查活动

为规范农村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副食品经营销售业市场,消除农村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鲁甸县卫生监督所于10月11日至14日,由11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对辖区内的乐红乡、龙头山乡、八宝街、翠屏街、沿河街、天生桥村集镇、红石岩等2个乡7个村集镇的10家医疗机构、61家餐饮业、137家副食品销售业、11家公共场所、

7家食品加工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对未办理相关证件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户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3家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取缔了2家无证行医的“黑诊所”。通过此次卫生监督检查,对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净化医疗服务环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鲁甸县卫生监督所)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十月份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10月份消毒卫生许可登记表

10月份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统计表

10月份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登记表

2006年第11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

10月份食品卫生许可登记表

19

10月份化妆品产品备案登记表

10月份各类卫生许可证年检复核统计

(许可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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