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_2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4-1.2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今天是: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您现在的位置: 佐证材料 >> 2基础条件 >> 2-4数字校园 >> 2-4-1校园网 >> 正文2-4-1.2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热 ★★★【字体:小 大】2-4-1.2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作者:教务处 材料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 更新时间:2012-7-20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 1.为了保护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服务器,以及学校网络终端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3.校园网网络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5.为了便于管理和调试,原则上上网设备(网卡、交换机、HUB等)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购买、登记、调试和发放。6.各处室、系部原有或闲置网络设备(路由器、无线路由器、交换机、HUB等)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登记、收回并统一保管。二、安全管理组织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网络管理员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领导下负责具体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1.对本校教职工以及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2.网络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与网络服务商紧密联系,确保网络畅通。4.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三、安全保护运行 1.除管理员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2.未经管理员同意,校园内从事的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校园网络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3.校园网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管理员要按照扬州市公安局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4.校园网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对有害连接和有害信息进行记录和过滤。所有提供公开服务的计算机上均应安装病毒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5.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管理员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网后进行处理。 6.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使用网络资源。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任何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四、信息管理 1.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2.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3.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管理员审核,通过管理员审核分配的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密码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4.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管理员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5.校园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6.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7.计算机机房应定期、定时查杀病毒和木马,并做好相关维护记录以备检查。五、责任与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向其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8.擅自购买网络设备并接入校园网的。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1.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010年5月12日材料录入:教务处 责任编辑:教务处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 2012 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H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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