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疑点解析

  从1995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满13个年头,今年1月1日,这部法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取代。新法出台,备受瞩目,自去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短短几月间,吸引人们眼球的不仅是法律条文中的多项新亮点,而且还有接踵而至的新闻事件及其背后的声音。      裁员      《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裁员”便成为这部新法引发的阵痛。不论是不惜高额代价的华为公司,还是零售业的巨头沃尔玛,纷纷出招应对,瞬时间掀起了裁员风暴。华为不是开篇,沃尔玛也不是终结。在距《劳动合同法》实施还剩一个月时,沈阳北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突然决定与120余名一年一签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这120余名员工明年交由劳务公司管理,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一旦与劳务公司签合同,那么这些员工此前的工龄则归零。这120余人中,有近40人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而在这一个月内,沈阳北方航空食品公司裁员事件也不仅仅是个案。   对于这种现象,有专家学者发表看法:其实《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员工可要求和公司签无限期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那些为公司献出宝贵年华的员工能相对安稳地过下半生,体现了很大的人文和道德的关怀。近期一些企业违反用工合同,擅自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涉嫌违法。不难看出,一些企业想方设法,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无情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   企业担心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永久员工”,这样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的“回归”?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他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另据调查了解,一些企业辞退员工后,人们惊奇地发现,这些被解聘的人员其实有一部分正是岗位上不可或缺的工作者。记者了解到:某电视台裁员之后,人手短缺令工作陷入了混乱。由于大多数摄像师都被清退,一些新闻节目的导演和编辑都亲自上阵,扛起了摄像机。而在某市的中小学校进行疯狂裁员后,尽管正常的教学秩序可以维持,但大量优秀教师的流失必然是当地教育事业无法估量的损失。   “趋利避害”,用最优组合获取最大利益,是用人单位的本能和本性,同样,对于劳动者来说,追求更高的劳动报酬和个人发展也是必然的选择,这正是市场规则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上说,必然要有一部分人为新法的出台付出代价。但是,如何避免裁员潮的扩大化和随意性,如何将裁员潮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是用人单位需要深思熟虑的,更是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派遣      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相关人士分析:“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其一,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其二,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把用人单位拉了进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其三,提高了劳动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该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样就将一大批缺乏规模和技术实力的小机构、小代理挡在门外,用人单位将能够更好地享受少数有规模有实力的专业劳动派遣服务商提供的劳动派遣服务。其四,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从而为铲除“劳动转派遣”现象提供法律武器。一些业内人士分析:“今后劳务派遣将受到遏制。”      恐慌      “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年~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着疑问和恐慌,他们认为,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适当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一些规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   应该说,过去很多企业用工的确很不规范,企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劳动合同法》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就是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让相当一部分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怀有很大的恐惧感。从短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提高企业的用人成本,会给很多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在对待员工时做到以人为本,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有利的。毕竟,一家漠视员工利益、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即使取得了一点眼前的利益,但是路肯定走不远。企业如果树立了这种意识,那么《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就不是挑战,而是一次机遇。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对于规范用工环境、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踏实      新《劳动合同法》是在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内劳动保护远未达标、矿难频发、超时加班加点、劳动合同短期化、职业病危害广泛存在、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等引发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出台的,这让更多的企事业员工感到心理踏实多了。   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劳动合同短期化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虽然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具有劳动关系长期化的实质,但这种长期化并不是无条件的,只限于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内。一旦劳动者年龄偏大,劳动能力有所降低时,新的年轻劳动力将取代他的位置,而他们将很难找到新的较为固定的工作岗位。没有工作、缺乏劳动收入、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这就是许多“40”“50”人员所面临的困境。针对这样的尴尬,《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一家公司工作时间达到10年或者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且没有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无固定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也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例如,在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可以拒签新的劳动合同。有了这些保护性措施,许多企业曾遇到的“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难题,也将有望解决。

  一些企业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后,员工另谋高就,对如何赔偿培训费用,此前的规定不甚明了,而新法则明确了计算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就业      记者在沈阳市人才市场门前随机采访了部分应往届大学毕业生,除了一少部分的受访者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今后就业会产生积极影响外,近九成受访者认为,一段时间内,大学生特别是缺乏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会更大。“现在的企业都愿意聘用有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张帆说:“我担心新《劳动法》会使企业为了减少麻烦,干脆就不考虑聘用没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即便用了,有些单位也许会调低对应届毕业生的薪资待遇,以控制成本,防范风险。”这种担心在一些还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中普遍存在。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全面的挑战,用人单位会不会提出更加苛刻的用人标准?这也是许多大学生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后的招聘、面试、试用等各个环节肯定会更加严格,以确保我们能聘用到优秀的人才。”某用人单位的主管这样对记者说。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进行了保护,但一些大学毕业生对此并不是很乐观。一位学广告设计的毕业生对记者说:“目前用人市场大学生供大于求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一些不规范的小公司,也许还会沿用旧的用人模式,钻一些大学生急于就业的空子。”   专家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也许会加大大学生就业的压力,但从长远看,随着该法律的深入实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公平、规范,在一个正规的用人市场中,对于刚刚走出校门、步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无疑是更有利的。      保险      近日,记者来到了辽宁省抚顺市的几个企业,针对企业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这一事件进行了随机采访。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多数的职工知道企业只为自己交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被采访的7名员工中,除了一名员工听说过工伤保险这个词语外,其他员工都没有听说过有工伤保险,更不知道交了工伤保险有什么用处。另有调查结果显示:超九成农民工没能参加工伤保险,不仅表明一部分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还印证了当前我国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的落后、保障水平低下,更暴露了我国劳动执法主动性不强、力度不够的严重问题。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种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险,不少单位为了自身短期的利益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致使一些利益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敢怒不敢言,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仅使劳动者维权无门,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一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以上情况的,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有社会保险的内容,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缺少了社会保险就意味着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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