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专业质量标准化制度

××××××煤矿

编 制:×××××

审 核:××××

编制时间:2014年6月日5

目 录

一、技术科业务保安制度 ..................................................................................... 2

二、安全科业务保安制度 ..................................................................................... 2

三、机电科业务保安制度 ..................................................................................... 2

四、通风科业务保安制度 ..................................................................................... 3

五、调度室业务保安制度 ..................................................................................... 3

六、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 4

七、井下交接班制度 ............................................................................................. 5

八、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 5

九、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 6

十、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 6

十一、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 7

十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 8

十三、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审查和决

策制度 ..................................................................................................................... 8

十四、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 ....................... 10

十五、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 ................................... 11

十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制度 ....... 14

十七、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 14

十八、矿井防治瓦斯技术管理制度 ................................................................... 15

十九、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 ....................................................................... 16

二十、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制度 ................................................................... 19

二十一、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 ........................................................... 19

二十二、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 ................... 20

二十三、总值班制度 ........................................................................................... 22

二十四、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管理办法 ........................................................... 22

二十五、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 23

一、技术科业务保安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

令、决定、通知、通报等。

二、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在安全矿长、总工、机电矿长业务指导下,负责贯

彻有关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

三、经常深入一线,时刻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

题和隐患及时了解,定人限时处理,配合生产矿长搞好一线工作中的安全生产。

四、搞好生产技术和安全分析的协作配合,严格按采掘设计和工程技术人员

制定的采掘方法组织职工进行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五、对矿井建设中的安全、工程质量、数量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

收工作,积极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

六、参加矿井文明生产、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和重大生产基建事故以及技术

事故的追查分析,参加采掘工程、基建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七、搞好矿井保护和综合利用,深入实际,跟踪服务,解决生产安全方面的

问题。

八、负责根据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和地质条件变化,合理修改和编制,调节

劳动定员名单。

九、认真分析和总结生产建设经验,推广先进,克服不足。

二、安全科业务保安制度

一、及时完成、传达贯彻安全法规、文件、指令,认真监督安全法规、文件、

指令、指示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百万吨死亡率和轻、重伤事故。

二、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认真审查工程设计,审批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把好安全关并监督

执行。

四、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现象,检查覆盖率达100%,

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改正。

五、结合矿井特点和现场实际,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严格制止和

查处“三违”。

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追查、处理和教育,定出

隐患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和实施细则及年度安全教育、培

训计划。

八、负责监督矿井区域的安全以及矿井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

九、负责全矿井各大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落实、反馈工作。

十、负责“三项”岗位人员的送培以及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机电科业务保安制度

一、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煤炭生产中有关机电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决

定、制度等法规。

二、根据全矿的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制定全矿的机电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三、监督检查全矿机电安全运行措施和有关机电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监督机电中队检修、维护、安装及使用好全矿所用的机电设备、设

施。

五、负责机电运输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作业教育及机电专业人员的培训、考

核与管理办法。

六、负责全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

七、认真贯彻各项机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标

准,完好标准进行检查与维修,确保机电设备完好。

八、组织对全矿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恢复生产。

九、负责对安全装置、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调试等工作,确保完整、灵

敏可靠。

十、搞好季节性预防、检测,做好电器保护装置的使用。

四、通风科业务保安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组

织有关人员制定完善通风和瓦斯管理制度及有关通风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

督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部门承担的指标进行划分,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并落实实施。

三、负责根据矿井生产采掘计划,制定风量分配计划及年、季、月度工作目

标计划,并监督执行,做好总结。

四、负责制定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五、负责审签通风、瓦斯报表,根据瓦斯动态变化情况,提出或制定合理可

行的措施,并报经总工批准后执行。

六、负责制定年度专业培训计划,并协助矿安监站实施。

七、负责牵头组织每月至少一次的通风、瓦斯专项检查,并参加其它专项检

查及会议。

八、对本部门主管的工程、通风设施的质量验收负责。

九、负责参加有关安全的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十、负责矿井停电、停风时,人员警戒及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统一协调、安

排指挥工作。

五、调度室业务保安制度

一、坚持24小时负责制和8小时上班制,负责传达上级指令、指示,按照“三

大规程”和技术安全措施,指挥、平衡、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

抓好班、日计划的落实。切实抓好重点工,的调度指挥,特殊情况应立即向领导

汇报,以求及时解决。收集班、日安全生产情况和每班下井作业人员数量。

二、发生事故时,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程序,坚决执行事故指挥组的指令,负

责调动人、财、物,确保事故处理顺利进行,并做好事故处理记录。

三、按《煤炭工业企业调度工作条例》规定,全面履行调度职责。掌握生产

计划指标及完成情况,按日、月编制调度统计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报表。

四、学习和掌握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认真按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指挥生产,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五、对反映安全生产的问题,要详细记录,严肃对待,认真安排,督促及时

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向矿领导请示汇报。

六、负责掌握供电网络系统停送电情况,做到安全用电。超负荷时,要保证

主扇、主排水泵正常运转。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抢救,督促、追查、处理分析事故工作。

八、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以及矿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领导轮流带班下井

制度》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

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下井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矿长每月带班

下井不得少于10次。

3、每月28日前,由安全副矿长编制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

字确认后,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

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

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矿值班领导,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

班。

5、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0,做到与工

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月度带班完成情况,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

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

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

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

“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

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

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

超能力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

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

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

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

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

1、由安全副矿长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安委会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

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

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50元/次。

3、煤矿领导带班升井后,应当将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

见进行登记,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元/次。

4、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违者罚款100元/次。

5带班领导擅离职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罚款200元/

次。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井下交接班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

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及班前危险预知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井下

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各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

事项、隐患情况以及整改意见后方准离开。

二、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

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三、对于井下交接班,要严格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按制度严

肃处理;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从严加倍处罚。

四、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

五、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

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八、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在调度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

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

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

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

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

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安全副矿长每月汇总,

并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5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

乱、遗失的,罚相关责任人。

九、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值班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栏,实施动态管理。字迹不清的,

要及时更换。

二、公示内容

1、矿长及总工、主管安全、生产、基建、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

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2、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工数和班次。

3、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填写情况、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4、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

况。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

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长、安全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2、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值班员及时对调度公示

栏进行填写。 接受群众监督。

3、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 严禁出现徇

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负责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

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十、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

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

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条 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由当班

值班长根据定位系统进行定时查看。调度室负责每天班前会对前一天跟班、带班

情况进行通报。每旬进行综合分析,月度进行总结考核。

第三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长组织、安全科、调度室等部门配合不定

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

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第四条 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带班

津贴挂钩考核。由调度室负责对带班数量的考核,副矿级以上少一次处罚200元,

并否决当班带班津贴;由安全科负责对带班质量的考核,少一次安全绩效扣10

分,下井质量优良奖5分,良好奖2分,一般扣3分,较差扣5分。

第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除

按本制度第三条处罚外,按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一并处罚追

究。

第六条 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信息表,带班综合台帐,无人员定位

轨迹的一次处罚200元。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

象,否决责任人季度安全绩效奖。

第七条 上报资料由调度室、安全科、负责分别上报,凡不能按时、按规定

格式及时上报的,对单位责任人处罚200元,考核工作由调度室、安全科负责落

实。

十一、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互助保安,

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地向矿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安全科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以

50-1000元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 举报本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

律)行为,避免或减少了矿经济损失的。

(二)举报矿级及其他管理人员未入井带班的;

(三)举报隐瞒本矿生产设备事故的;

(四)举报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给矿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事项,应当是本矿安全科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按有关规定

处理的。

第五条 矿安全科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

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

得诬告、陷害他人。负责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科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报请矿安全生产副总批准后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二)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助核查处理。

(三)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不重复计奖。

(四)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

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矿财务处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矿安全科负责核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矿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安全科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查处其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

十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的管理规定,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按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煤矿安全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安全建设费用及时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安全费按原煤实际产量从吨煤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资金投入。

2、根据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的提取标准规定,我矿每月按每吨煤15元提取安全费。

3、安全费用须报税务机关、煤炭管理和安监部门备案,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如要改动必须重新上报备案后下年执行。

4、安全费由煤矿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

5、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

3)、完善改造矿井综合防尘设施和瓦斯防治工作;

4)、完善改造矿井防灭火工程和设施;

5)、完善改造矿井防治水工程和设施;

6)、完善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7)、完善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8)、完善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9)、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6、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7、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8、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终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和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6、煤矿安全费必须按(财企[2012]16号)文件的规定足额提取。

十三、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

业计划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

为了适应煤矿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加强煤矿中、长发

展期规划的管理,规范“煤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决策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协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煤矿决策机制,确保煤矿科学有序、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及分工: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由矿长总负责,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企管科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工作,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等单位负责各业务职能范围内基础资料的编制工作,各单位技术主管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编制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二)各业务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1.技术科:具体负责生产、衔接、采区接替等方面的各项规划工作。

2.机电科: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的生产衔接负责编制落实供电、设备租金、大动力设备大修更新及机电系统大修改造项目等计划。

3.通风科:负责编制落实通风能力核定、通风作业计划及本系统大修改造项目等计划。

4.财务科:负责编制落实人员工资方面的指标。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回采效率、掘进效率、原煤效率、全员效率、队组个数、劳动用工、平均人数等计划。

根据煤矿生产实际情况每五年编制下一期“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煤矿“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要确保煤矿总体生产、经营目标稳健有序增长,并经矿领导班子决策通过后,上报公司。

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审查、决策制度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

1.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是矿最高决策层,负责对煤矿全局性、长远性等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具体事项为:

(1)重大的经济合同及投资方案,技术引进和对外联营方案;

(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行;

(3)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

(4)重要经营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发展战略;

2. 矿长是公司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日常管理业务和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进行决策。矿长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中的较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召开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办公会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矿长决策的事项:

(1)煤矿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年度生产作业计划;

(2)劳动组织改革,重要组织机构变动,下属经营部门的增设、合并、撤销方案;

(3)经济承包责任制定及考评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4)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

(5)矿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6)劳动保护措施和改善职工福利方案;

3.各分管副矿长是矿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矿长做好审查、决策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规划指导工作。

4.总工程师负责协助矿长做好“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审查、决策工作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编制审查工作。

5.煤矿各单位是决策执行层。负责各项决策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决策付诸实施。各单位在落实上级各项决策的过程中,要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确保矿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编报、审查程序及制度:

1.煤炭产量:

技术科牵头,与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先拿出回采工作面衔接计划,测算工作面生产能力,衔接日期、衔接时间、衔接队组等。报生产矿长审查批准后,报技术科汇总。

2.掘进进尺:

技术科牵头,与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及有关技术设计人员先拿出掘进与开拓队衔接计划,测算出逐条巷道衔接进尺,衔接日期、衔接时间、衔接队组等。报生产矿长审查批准后,报技术科汇总。

3.其它指标:

根据煤矿产量、进尺、品种煤计划,由各单项指标管理单位提出建议规划,报煤矿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技术科汇总。

(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决策制度

1.技术科负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资料的编制汇总工作,经各分管副矿长审查后,由矿长进行最终审查,上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矿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最终审议决策后,上报公司。

2.企管科负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最终方案的编制、汇总、下发工作。

十四、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

理制度

一、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义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指为了防止灾害的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 煤矿企业每年至少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组织一次矿井救灾实战演习。

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内容

1.附图及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的检查报告。

(2)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

(3)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压风管路的系统图。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5)地面、井下对照图。

2.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中包括:

(1)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保证人员安全撤退的措施。

(3)预防、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

(4)实现预防措施的单位及负责人。

(5)参加处理事故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名单、通知方法和顺序。

3.安全迅速撤退人员的措施

(1)及时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地区人员的方法及所需材料设备。

(2)人员撤退路线及该路线上需设的照明设备、路标、自救器及临时避难硐室的位置。

(3)风流控制方法、实现步骤及其适用条件。

(4)发生事故后,对井下人员的统计方法(一般采用定位卡和考勤记录统计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

(5)救护队员向遇灾人员接近的移动路线。

(6)向待救人供给空气、食物和水的方法。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每季度还要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方法、审批程序及其贯彻执行

(1)《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由矿长安排总工程师组织单位有关人员编制,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1个月报批。

(3)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4)已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已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立即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过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有关内容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工作。《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6)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1)确定最短安全路线。

(2)计算各救护小队的最短行动路线。

(3)计算火灾发生后的通风稳定性,选取防止风流逆转的措施。

十五、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安全水平,确保煤矿建设项目顺利投产,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项目核准后方可实施。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写可研报告、地质报告、初步设计以及环评设计、安全专篇等技术资料(有其他专项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相应技术资料),并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凡在新疆范围内承建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县煤炭局关于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并在县煤炭局进行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和县煤炭局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依法进行招投标。煤矿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建设项目。不具备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建

设项目。 施工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监理单位不得负责监理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矿建、土、安专业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 建设项目在省、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批复等文件;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工程合同及参建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和委任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开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需提交资料:

(一)开办煤矿批文;

(二)采矿许可证;

(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批文;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七)初步设计批文;

(八)安全、环保等专项设计批文;

(九)验资证明;

(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资料;

(十二)县市区煤炭部门初审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煤矿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查资料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科学合理安排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程序组织建设,不得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

织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必须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要符合煤炭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能够满足矿井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图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实行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由煤矿建设单位组织煤矿、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进行详细会审,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经煤矿建设单位批准后按图施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资料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准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不得违反或更改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原则,工程量和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有较大变动时,必须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

(十三)在建项目施工前,煤矿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将在建项目开工申请报当地地级市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或建设单位上报的开工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应以正式文件对开工备案申请进行批复并报县局备案。开工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以上负责能源发展有关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煤矿在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三)、质量认证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煤矿建设项目由企业自建的应提供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各级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

(五)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经理任命文件;

(九)施工单位法人委托书;

(十)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十一)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十四)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员资质证书。

(十五)质量认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十六)质量认证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认证资质证书;

(十七)煤矿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十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审批、复审制度

一般规定

1、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安全技术申报和审批。

2、编制地质说明书、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3、审批人员必须是从事各专业多年,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地质说明书审批制度

1、地质说明书由总工程师指定人员进行编制。

2、地质说明书编制完毕首先由总工程师审批。

三、设计审批制度

1、矿井水平设计由设计院设计。

2、采区设计由生产技术科设计,并由技术科科长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的设计,报采掘、机电、通风副矿长复审。

4、复审后的采区设计,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5、总工审批后的采区设计上报矿长终审。

四、采掘修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采掘修作业规程由技术科人员负责编制。

2、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由本单位各副矿长进行初审。

3、初审后的规程,上报总工程师进行复审。

4、复审后的规程报矿长终审。

5、终审后的作业规程必须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贯彻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十七、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确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上报的通风数据要准确、真实。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十八、矿井防治瓦斯技术管理制度

一、严格瓦斯管理,不断改进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质量,保证采掘工作面正规、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风量充足,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风和扩散风。

二、矿井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应全部实施采、掘供电分开,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三、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炮眼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足够的炮泥。

四、加强火源、放炮和电气防爆管理,杜绝引爆火源,防止瓦斯事故。

五、必须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矿长或总工要每天亲自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签字。

六、严格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计划、绘制瓦斯巡回路线图,报本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路线图中应注明检查地点(包括采、掘面、峒室、所有设置栅栏巷道的栅栏内外)具体时间和次数(栅栏和峒室为每班一次,工作的采掘面及各回风巷为每班二次)。

七、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记录,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八、瓦检员负责检查所辖区的有害气体情况。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本矿通风调度汇报,及时处理。

九、瓦检员必须熟知《安全规程》,所负责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发现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瓦检员有权把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向调度室汇报,请求处理意见。

十、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十一、瓦斯检查员下列情况为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1、井下某区域瓦检员未上岗或中间脱岗者。

2、瓦检员实际没到检查地点,而手册、牌板上出现假数据者。

3、规定检查次数不足的。

4、工作面未真实签字的。

5、瓦检员未证上岗的。

十二、采用放炮式处理堵眼时,必须经瓦检员检查,小眼中的瓦斯低于1%时,方可准予使用被简炸药,放炮处理,要制定使用性被简炸药的措施。

十三、采、掘工作面同体积大于0.5m3 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必须由本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排放瓦斯和送电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四、停风区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本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九、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

一、防外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上下作业的干部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及预防措施。

2、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3、井口房和主要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

4、井筒,平峒与水平连接处及底车场,主要轿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且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否则,严禁施工。

6、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7、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8、在有瓦斯涌出异常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9、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0、井下各转载点、泵房、油液存放点、变电所等处必须配备灭火器两台,砂箱一个(存砂不少于0.5立方米),存放于各台设备行人侧5米处,并配备有洒水软管;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进盖严的铁筒内,有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奕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放在盖严的铁筒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防在盖严的铁筒内,并用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仍,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

14、井下各处要加强机电管理,杜绝电器失爆,消灭摩擦火源和电火花,否则,按电气失爆处罚。

15、加强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和空心炮,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

16、发生火灾事故后,调度室必须立即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17、处理事故要做到沉着、冷静、迅速、正确果断、有条不紊,并将现象、标计、信号、使用、操作时间、对话人姓名、设备名称等做好详细记录,应录音,录音磁带要保存好,以便分析事故。

18、调度室要做好日常入井人员分布情况统计。

19、供应、财物部门必须保证防灭火、求援火灾所需物资设备及时保质保量到位。

20、灾害处理后要认真做好总结。

二、防内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巷道布置的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制定年度五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处理计划,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燃工程所需的材料资金,要纳入生产计划,有局、矿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2)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要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设计,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关,采取综合措施,为防止自然分行有利条件。

(3)矿总工程师要切实把好生产布局关,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造成采掘接替紧张而引起巷道布置混乱,生产过于分散而引起的风量分配不均衡,被迫增阻调节增加通风系统阻力。

(4)生产科在放顶煤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同时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5)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各项工作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采掘工作面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把浮煤清理干净,最大限度的减少采空区留煤和提高回收率。

(2)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向采空区漏风,对暂时停采的工作面视其停工时间长短给予临时或长久密闭,不准长期停工并不做任何处理。

(3)掘进工作面要严格防止空帮空顶,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4)严禁用浮煤充填报废溜煤眼.。

三、通风设施质量、位置的管理规定

1、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管理。

2、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封闭材料必须是料石、砖等到不燃性材料,严禁用木砖、木钉打临时密闭。

3、采空区密闭必须按规定安设齐,注浆管,观察孔,放水孔,并用带有丝扣的盖子封堵严密。

四、预防煤层自燃的管理

1、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由救护队负责对所有密闭每旬检查一次。

2、通风部门切实加强永久密闭施工质量,对失修密闭及时进行拆建。

3、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对风路上无用的设施要及时拆除,消除局部阻力和减少压差和漏风。

五、已有自然象征的管理及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预兆或自然火灾均应立即向矿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室汇报。

2、正在回采工作面其老塘发现有自然征兆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不论工作面或回风流的人员不准在CO超限情况下作业,CO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2)凡火源位置明确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如采取煤层注水、挖除火源等措施。

(3)CO 不超限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快回采速度,向老塘灌浆或注水措施,但顶要放实,上下出口超前,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4)如果老塘发生自燃的同时,拌有大量的瓦斯,应首先考虑采取冲淡瓦斯的安全措施。

3、发生自燃的采面风量调节必须慎重,如需冲淡回风流中一氧化碳而增加风量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原则上应采取在回风流,增加压力以至一氧化碳外泄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因高冒区或分层开采的巷道与上分层贯通发生自燃时,对高冒顶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捣掉浮煤,而后喷洒阻化剂或石膏,对煤层比较松软,应看情况在高冒区两端数米内挑顶,按密闭墙要求砌至老顶,防止自燃曼延。

(2)已封闭采空区发生自燃时,应首先查明漏风通道,及时堵漏洞。

(3)封闭火区,灌浆系统利用不上时,应采取在火区附近建临时注浆站,用泥浆泵或其它直接向火区注浆,不准以无注浆为由,拖延事故的处理。

六、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1、火区封闭后,近期内每班都要派救护队员(辅助人员)检查封闭状况,并直接检查其外部有害气体成份,并抽取火区气样,直至密闭墙外部有害气体浓度稳定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交由通风部门进行管理。

2、火区不同时期其取样间隔时间也应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确定,直到密闭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以下,并持续稳定一定时间内,方可按正常密闭每周检查一次。

3、密闭内取样时,应先从管中排出10倍于管内体积的气体,以保证取样的精确度,密闭内温度测定应选用医用温度计至少深入闭内2米,同时将测得的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成份,温度,进出风状况,水柱计读数等项数记入台帐,还应按时间坐标绘制连续曲线,以便能清晰的表示出火区的变化趋势与过程。

4、火区封闭以后,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火区封闭以后,七天内不见熄火时或长久持续不灭时,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查找原因,检查漏风通道。

6、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启封工作,启封计划与措施除严格执行规定外,启封火区措施中还有以下内容:

(1)火区位置,注明火区在矿井通风系统的位置

(2)火区鉴定资料及其依据

(3)打开密闭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路线以及清理维护巷道等措施,考虑启封工作失败的重新封闭所需材料、工具等明细和数量,风流风量的控制及紧急救护材料的配备与应急措施等,绘制启封火区系统示意图,标明火区位置,密闭位置,风流方向,巷道名称,救护路线等。

7、启封过程以及打开密闭入内侦察,必须由救护队员完成,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条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和蛮干,火区启封以后,应编写启封工作总结,报局备案,其内容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启封以后获得的效益(如解放煤量,回收设备等)

(5)启封的教训及预防自燃措施

七、密闭管理规定

1、密闭的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操作。

2、永久性密闭庆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煤岩的坚硬程度,巷道压力大小等情况,采用混凝土、料石、红砖墙中间填黄土的结构,黄土必须填满、捣实。其厚度不小于0.8m。

3、密闭位置应尽可以选择在巷道顶帮煤岩不松动,围岩压力相对稳定、断面较小,密闭内外两侧支护便于加固的地点,原则上密闭位置距全负压通风巷道不得超过五米,其棚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全负压通风巷道口三米范围内。若闭前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四周掏槽参照风门墙的掏槽规定。

5、密闭施工完毕后,应在墙体适当高度设置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6、密闭前后5米内支护应在施工密闭之前予以加固整修。

二十、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制度

一、煤矿必须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业会议,防尘人员充足。各业务部门必须制定明确的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配齐各种防尘装备和所需仪器仪表,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洒水系统,水量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水质符合规定。

四、认真落实回采工作面各项防尘措施,安设防尘水幕,放炮前后必须洒水降尘。

五、认真落实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样打眼,防止煤尘飞扬。

六、运输系统各转载点,装卸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设施,健全巷道冲尘制度,,严禁积尘超限。

七、完善隔爆系统,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且水量充足,设置地点,吊挂质量符合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隔爆设施每半月检查一次,保证水袋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八、加强粉尘测定工作,配齐测尘人员,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及游离二氧化硅、分散度的化验分析。测尘数据每旬报有关单位及领导审阅。

九、建立综合防尘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制度,新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验收供水管路系统和综合防尘设施,系统不完善,设施不齐全,不准生产,矿井要制定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和考核办法,并奖惩兑现,落实到人。

二十一、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三、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二十二、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

销毁制度

本单位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各部门科室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由档案人员负责审查把关,分类排列,编制检索工具,妥善保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长期存放或拒绝归档。资料档案归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归档

凡属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纸、表格、

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列入归档范围。

1、归档时间:各部门要按时收集、整理各类文件材料。各业务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由兼职档案员收集好,统一归档。文书档案应归档文件材料在每年底前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完毕。科研档案实行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立卷提供资料,由相关科室业务人员归档的责任制。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随时归档。

2、归档要求: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工作,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并注意字迹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卷内文件排列遵循正本在前定稿在后、结论在前调查材料在后、文字在前图纸在后的原则有序排列。一般要求归档原件,会计凭证、账本、报表必须是原件。同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项目齐全、签章手续完备、保管期限准确。归档的照片要附简要说明,录像带要附内容提要。

3、归档份数:本单位发文一般归档两份,其中一份归入相应门类档案,另一份编制“本单位发文汇编”。基建档案本单位必须保存一套原件。

4、归档手续:各部门整理归档后按规定移交档案中心,并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以备查考。

二、保管

1、资料档案质量符合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分类编号保管;

2、资料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3、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4、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6、做好档案室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7、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借阅

1、严格按玉华煤矿资料档案借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查阅资料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借阅人写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准予借阅。

3、申请单上必须写明借阅目的、借阅时间及借阅人,同时有分管领导的同意签字。

4、所借阅资料档案必须由借阅签字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借与他人,文档在使用时需爱护,不得有破损、缺页。

5、资料档案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统一交回档案室,由档案室核销该员工借阅记录,如未能完整回收者,将按矿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四、保密

1、资料管理工作人员和借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资料档案中的机密,对造成泄密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2、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档案。

3、认真执行《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守则》的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五、登记

申请人借阅资料必须在资料本上登记,注明借阅、归还时间及借阅人。同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借阅情况做好记录。

六、销毁

1、资料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期满资料档案,认真进行鉴定。

2、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清册,并经档案鉴定小组负责人审查批准。

3、销毁档案时,必须派专人(两人以上)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七、资料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有关资料档案业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好档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作好记录。

3、熟悉档案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热情地为本机关领导和各部门服务。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资料档案安全。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论处。

二十三、总值班制度

1.煤矿必须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总值班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2.总值班人由矿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总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在矿值班。

3.代表矿长行使权力,不服从指挥者总值班人员有权进行处罚,以确保总值班制度行之有效的运行。

4.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离岗,不得在值班期间喝酒和干与安全生产无关系的任何事。

5.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持在井下现场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必须亲自参加班前会。对于在井下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在现场处理完毕。处理问题时必须做到快、准、稳 。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给矿领导,再根据指示进行处理。

6.对现场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当天没处理完毕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交下一班总值班人员继续处理,并汇报给矿主要领导。

7.对当天处理不完或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8.总值班室必须建立交接班记录。总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后填写总值班记录。当班生产、安全、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对未解决的问题的处理建议都应当记录在案,特别是要记清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9.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矿领导,并调动一切力量,亲临现场临时负责组织指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自始至终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管理办法

1.煤矿新入矿员工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岗前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2.煤矿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企业文化、员工行为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教育、煤矿三大规程和入井安全常识教育、岗位操作技能教育等。

3.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或专业人员,应按培训要求编制培训大纲,认真备课,

并按培训大岗进行授课。

4.凡参加煤矿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的人员,不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凡参加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按授课时间每小时补贴授课费六元。

5.凡参加煤矿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的人员,岗前培训结束后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考核,不参加的不发生活费。考试合格的,给予签定临时用工合同;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6.凡参加煤矿新入矿员工岗前培训人员的考试卷,必须有出题人、阅卷人、监考人签字。凡考试合格符合用工条件的,其考试卷随同个人档案材料,由煤矿存档备案并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二十五、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事故统计工作,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统计报告按照季度和年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按照事故类型: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含气体事故和窒息事故)、水灾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分别进行统计。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受伤害人数和程度)、事故责任人、事故处理情况。

3.每季度初矿主管安全员必须将上季度所有事故统计汇总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并备案归档。

4.每年初矿主管安全员必须将上年度所有事故统计汇总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并备案归档。

5.所有事故统计报表必须归档保存,严禁销毁。

6.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监督执行。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1.事故分析、责任追究会由矿长主持、或由矿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安通队、技术、工会、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事故过程、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在矿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对无故不参加分析追查会的人员处以每人次100元罚款。

2.在事故过程中,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区、队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3.在事故过程中,工重伤1人的,对区、队级(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区队级(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单位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800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区、队级(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5.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死亡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

亡事故的,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6.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区队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8.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负主要责任的区队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9.凡因现场失察不到位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10.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赔偿,每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1.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的隐患,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区、队级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对涉及到影响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其他隐患和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的对区队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1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区、队级负责人处罚款300元。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公司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停止作业的,对区队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不达标、瓦斯超限等被停产整顿的。

(2)矿井生产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14.在公司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没有按照规划达标或被评定为等外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等级外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两次没有按照规划达标或被评定为等外级的,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

15.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不达标的除外。

16.区队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区队级主管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17.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或破坏、仿造现场,或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的,一经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18.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9.事故发生后,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行政记过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20.《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21.本制度解释权属矿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22.本制度中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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