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纳业务培训提纲

现金出纳业务培训提纲

第一条 目前我行柜台办理的现金出纳业务主要有人民币、港 币、美元、欧元(总部营业部办理)和澳门元(紫荆支行为公汽公司的上门收款业务)。

第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管库、双人调款、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目前我行实行单人临柜制,则将业务经办、复核、初、复收 等业务环节集中一人完成,对经办的各项业务由经办人全面负责。

三、办理现金业务,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收付款要登记券别明细,款必复点,帐必复核,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四、严禁挪用库存现金、金银,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条 收付和交接现金、实物必须根据规定的凭证(薄记)办理,现金、现钞按券别操作。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第四条 办理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坚持营业终了、中午碰库、款项核对,次日收款实行“空箱上柜”。做到帐款、帐薄、帐帐相符。

第五条 担任出纳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出纳工作基本技能,工作踏 实,遵纪守法并取得反假资格证。

第六条 营业终了,柜员进行交叉复核共同清点尾箱款项、共同 封箱上锁办理现金入库手续。

第七条 收款业务的操作程序:应当面点收款项,收款时先卡验 大数(成把券),后清点细数,5万元以上需要换人复核,将缴款凭证、现金交复核员复点,无误后经办人收妥款项,输入计算机,连同复核员在缴款凭证上签章。

第八条 收入的每捆、每把现钞未点清,不得将原封签和腰条丢 掉或混淆。

第九条 收入的现金包括客户缴交和下介的款项必须经过复点, 未经复点的票券,不得对外支付或上缴、入库。

第十条 无论手工点钞、机器点钞均应正反面清点。点钞机清点 前,应做好机器维护工作,保证机器反假、清点功能正常。

第十一条 收入现金时发现假币,应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开具 “假币收缴凭证”。

第十二条 对外付出款项超2万元以上须换人进行复核,复核 员复核凭证、款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复核员签章。

第十三条 纸币按券别、版面分类平铺捆扎,一百张成把,十 把成捆。

第十四条 凡发生错款,不论长、短、金额大小,都要及时报 告,不得隐瞒。长款不得寄库,短款不得空库,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

第十五条 发现大额差错(10张或500元以上),必须立即停 止业务操作,保持现场,立即电话报总部财务会计部及市人行货币金银科处理。

柜台岗位设置及基本业务流程培训提纲

第一条 各支行柜台人员按照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设置可分 操作柜员和授权柜员,操作柜员按其可处理的业务权限分为一般柜员和记帐复核柜员,授权柜员按级别权限分为营业经理柜员和支行行长柜员。

第二条 各支行柜台人员按核算设置要求和业务处理范围,分为 前台临柜操作岗位和后台综合核算管理岗位。

第三条 前台临柜操作岗位分为两种情况设置,第一种情况是业 务量较少的营业部,实行全功能综合柜员岗,即将储蓄、出纳、对公会计岗合并;第二种情况是业务量较大的营业部设置储蓄出纳岗、对公会计岗(或对公会计出纳岗)。

第四条 后台综合核算管理岗位设置支行行长、营业经理、综合复 核员、总库管理员、联行岗位。

第五条 目前柜台业务:

1、现金业务:现金收付、现金上下介、出纳长短款处理

2、银行账户: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客户印鉴管理

3、票据结算: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大同城支票、汇兑、委托收款

4、会计档案管理

5、资金清算:行内清算(含辖内往来、通存通兑清算、转汇业务等)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转汇系统、支票影像系统

6、授信业务:贷款发放、本息回收

7、银企对账

8、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培训提纲

第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 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为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 其中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为核 准类账户,当天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一般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建立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的账户管理体系。规定基本 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的主要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指在所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 基本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在账户管理上最大区别在于支取现金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转账业务,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临时存款账户也可支取现金,但支取前须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柜员接到存款人递交的开户 申请表及其相关开户资料后,按下列程序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审

核开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以上三种证正本或副本均可)、三份单位预留印鉴卡(正面为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或被授权人私章,背面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授权书及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身份证相关信息须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审核其真实性、有效性)。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 规定期限内(指两年内,如需延期须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是工程指挥

部、

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二是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三是公司的注册验资。

第十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每年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 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十三条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 化字;若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第十四条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

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第十五条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十六条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二十二条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机关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权限如下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二十五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二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指广东省内)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三十条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十三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自次日起计算,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营业终了,各种会计印章要放入库房(或保险柜)

保管,不得存放铁皮柜。

第三十五条 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印章。

第三十六条 遇到请假休息及调离岗位时,统一交接给主管会计,再由主管会计交接给其他接岗人员,交接过程在“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上记录。

第三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入保险柜(库)保管。

第三十八条 支行柜台使用或出售凭证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不得带出营业柜台外签发、使用,对使用的凭证每天在“每日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中进行销号登记。

第三十九条 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填错的应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剪角处理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更当天传票一起装订。

第四十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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