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XX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和校纪,塑造教职工爱校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争做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四条 凡本校教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生产或其它原因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一式两份),并在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五条 病假:必须持(凭)有关规定的合法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才能填写病假单报批病假。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婚假:一般准假3天,晚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为7天;产假:正常产假90天,一胎多子的每多生一婴儿可加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50天。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 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丧假:直系亲属病故准假3天。

第六条 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提倡结合寒暑假一并进行。

第七条 批假权限

学校所有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请假超过20天的须经市教育局领导批准。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八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教学管理规定。

1、坚持按时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旷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部门领导请假。

2、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得无故不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升旗仪式等各项活动。

3、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无事走窜办公室。

4、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着装要整洁文雅,办公用品摆放要整齐,说话要文明,接待要热情,室内外要卫生。

5、认真执行教学管理规定。不得在工作日以赢利为目在其它单位兼职。

第十条 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部门执行校规和校纪情况,对违纪教职工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乃至解除合同。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未获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1、旷工为严重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旷工1天,扣发绩效工资400.00元;旷工2天,扣发绩效工资1000.00元;旷工3天,扣发绩效工资2000.00元;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并上报上级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一学年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予以解聘。凡有旷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请假半天扣绩效工资10元,一天扣绩效工资20元,两天每天扣绩效工资40元,叁天及以上每天扣工资80元。全年度请事假累计在两个月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的绩效工资。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且不足六个月者,扣发2-6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病假凭医院诊断书或病历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4、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课时(含2个课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6个课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5、缺课:缺课一节扣除绩效工资50元。

6、在工作时间之内,教职工在办公室游戏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每人扣除绩效工资50元。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迟到早退为一般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全年迟到早退累计5次或违反其它劳动纪律两次以下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累计6次及以上或违反其它劳动纪律三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因违反纪律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以上者,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处罚金为损失金额的20%),乃至解除劳动合同。对教职工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责任津贴,并取消本部门和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出现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间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2)道德败坏、作风不正、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懒惰、怠工、工作质量严重下降,经教育不改者;(5)搬弄是非、散布不团结言论,在教职员中影响较坏,经教育不改者;(6)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部门领导要加

强对所属人员的作风和劳动纪律教育,加强对所属人员出勤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坚持原则、不循私情,认真做好与考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实事求是地依据当月《教职工考勤表》于每月月底日将上个月的缺勤人员有关材料报到学校办公室。如有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问题,学校要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教代会讨论通过,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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