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法总结

食品卫生安全法总结

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注意:保健品是食品;宠物食品不是食品;药品不是食品。

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监管权力: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施设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食品原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对象: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新食品准入、评介标准 生产经营条件:人员、硬件、制度

生产经营行为:规范

食品检验:准入机制、运行规范

食品信息:标签、广告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他们将要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将会导致的后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

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 制定宗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制定原则: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实施要求:强制性、唯一性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者)。

集中交易市场

主体: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 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义务: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和条件

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报告:监管部门

民事责任:连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中添加的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应急处置和报告;应急措施与现场处理;

责任调查。

召回制度:1、主动召回

主体:食品生产经营

条件: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方式: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后处理: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

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 督部门报告。

2、责令召回

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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