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因特网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基础

作者:J.多勒

翻译:尹国其

国外社会科学 1999年01期

  一、发展现状

  随着万维网(WWW)在本世纪 90 年代的扩展, 奥地利对因特网(Internet)这种新型通信技术也表现出了极大兴趣。该国政府早在1994年的一项声明中宣布要畅通无阻地扩充数据传输线路。于是,邮政部门迅速扩建了通信网络的技术基础——光纤技术。科学与交流部也设立了相关的技术开发和经济开发研究课题(1997)。

  目前,奥地利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机构、部门、州政府及乡镇将它们的信息纳入因特网,但是提供信息量最大的仍是经济企业。目前在奥地利共有70家因特网供应商提供有偿入网服务(每月300先令)。 然而入网人数却很少,仅有3%的奥地利人和1%的奥地利家庭与因特网接口。也就是说,以奥地利人口为500万计算,目前该国仅有15万人和5万个家庭入了因特网。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一台好电脑的购置费、服务费及通话费均太高。

  二、存在的问题

  就使用因特网而言,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究竟谁对已输入的信息负责。在奥地利,《媒介法(Medien G)》规定“信息提供者”应对此负责。但给“信息提供者”下一个确切定义很困难。他可以指生产信息并将其上网的人,亦即制作Web-页面的人;也可以指供应商,即提供入网服务的公司,如奥地利欧洲网供应商PING或Blackbox公司等。因此,出现问题之后,很难分清究竟哪一方应对此负责。此外,在奥地利,连普通信件都属通信保密范围之列,更不用说电子邮件(E-mails)了。 所以,既然“信息提供者”无权打开或监控电子邮件,就谈不上对此负责了。

  三、法律基础

  眼下奥地利还没有一部有关因特网的专门法律。各政党虽已开始对有关因特网的官方监督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但一部有关因特网的适用法律仍无望在今后若干年内出台。目前,在奥地利,适用于因特网的法律主要有:《刑法》(STGB)、《版权法》(Urheberrecht)、《电信法》(Fernmelderecht)以及《数据保护法》(DSG)。

  就因特网而言,《刑法》适用的对象有两个:1.个人网络用户。他(她)在进行境内或越境通话时,必须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利用通话威胁或搔扰他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2.单位网络用户,如信息供应商,亦即制作和提供Web-页面的公司。当它们利用Web-页面将信息传送给自控能力差的用户时,完全有责任对这些信息内容进行抽查。按《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供应商绝对不能制作和传送儿童色情画面和内容,就连保留(而不传送)这些画面和内容也是违法的。同时,从因特网上转录儿童色情节目也要受到处罚。这意味着,不仅那些制作、传播和转录儿童色情内容的违法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为此提供技术设备的人也在责难逃。此外,可根据《刑法》定罪的行为还包括:1.在网上传播新纳粹宣传,并公开号召建立和扩充新纳粹组织,凡是这样的行为将受到终身监禁的处罚;2.破坏数据。凡以破坏或毁损数据与程序的手段去损害他人的行为会被判处5年监禁。

  在因特网上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脑力劳动产品(书稿、画稿)。如果网络用户从网上录制下享有版权的某幅画或某部著作并在奥地利国内出售,将按《版权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电信法》和《数据保护法》虽然都对数据内容加以保护,但两者各有分工。前者主要针对数据的传输、转递和转售。如《电信法》第32款规定:正在由供应商传输的数据不得同时转递或转售给市场营销代理机构。后者主要负责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利用因特网提供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虽有权进一步加工用户提供的个人数据,却不得将这些数据转递或转售给其他公司。

  总体来说,奥地利尽管有多部适用于因特网的法律,但由于该网络是一种国际性媒体,国内法律往往不能越境发挥效力(如对境外传来的儿童色情内容)。因此,制定出有助于遵守人类生活共同准则的跨国性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四、围绕因特网影响问题的讨论

  随着网络通信的迅速扩展,在奥地利国内展开了一场关于新信息技术——因特网影响问题的公众讨论。讨论中出现两种论点。其一是技术享受论。主要观点有:

  ·可以通过因特网建立国际友谊,增强对他国文化的了解;

  ·因特网有助于孤独者与他人交流,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在网上交友;

  ·可以快速、廉价地远距离传送大宗数据,如电子邮件(E-mail),网友可在任意时间接收,既不像信件那样需要长时间的等候,也不像打电话那样受各地时差的限制;

  ·使用因特网时工作场所可转移到家中,从而节省了上下班的路途时间。

  其二是怀疑论或称文化悲观主义。这种论点对新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后果持批评态度。它所担忧的后果是:

  ·由于只有少数人能接触到因特网,社会将会因此产生分化,分化为能够占有信息的“信息富人”和不能占有信息的“信息穷人”,从而在社会上形成“知识鸿沟”;

  ·在工作中由于面对的仅是电脑,容易使人产生孤独感,并且因人们把越来越多的时间用于电脑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有可能导致“交际穷化”(kommunikationsverarmung);

  ·由于在使用电脑时缺少面对面的直接交往,因此会因语言的简化造成交往形式的生硬化;

  ·因特网有碍群体学习,因为在这种仅面对电脑的个人工作条件下,人类共同体不再显得重要,从而导致人际情感和语言上的“贫困”,使人成为“隐士”;

  ·因特网可能使人过分迷恋上电脑,染上癖好。

  综上所述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特网的应用对社会发展来说既有利也有弊。因此,一项好的政府对策应该是:1.在政策上必须保证信息网络向最广泛的层面扩展,也就是说必须使因特网像公路那样辐射开来,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接触到它;2.任何一项由公共资金支付的知识必须无偿地提供给每一个因特网用户使用;3.公共技术网络(因特网)必须处于实用、好用的状态;4.使入网费和上网费尽可能降到最低限度,甚至实行全免费入网和上网,以保证能力(收入)与获得信息之间实现均衡分布,亦即让低收入者也能用上因特网;5.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即改革学校课程内容,增设与因特网相关的课程,使学生从小接触并学会使用因特网。

作者介绍:〔奥〕J.多勒 联系地址:中国社科院文献中心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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