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

遇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2009〕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深府〔2006〕232号),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公务员、职员和雇员招考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报考时,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

对待。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对学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属国有企业在聘(任)用人员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聘(任)用后,其工资待遇、职位晋升、考核定级及其他各项待遇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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