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婚姻登记状况调查报告

  【摘 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是确认夫妻关系的重要标志。婚姻登记对确认婚姻关系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近年,借夫妻关系诈骗、重婚事件频发,反映了婚姻登记现存的许多问题。针对无锡市南长区、崇安区、滨湖区三处婚姻登记处的采访调查,从婚姻登记处的现实职能、登记审查、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分析,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审查;当事人负责;婚姻登记数据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是确认夫妻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后,我国又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不断的规范婚姻登记制度,确保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得到如实的操作呢?   一、婚姻登记处的职能   婚姻登记处作为婚姻登记的办事机构,隶属于各地民政局。然而婚姻登记处除了众所周知的一些职能外,还兼顾着一些其他职能,当然这些职能与婚姻家庭关系紧密相关。对这些职能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婚姻登记处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的工作原则和方式。   1、结婚、离婚、撤销婚姻登记。结婚、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处最本质的法定职能。在三个婚姻登记处均将结婚和离婚登记由分别的办公室处理。着重分析撤销婚姻登记的问题。《婚姻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关于婚姻登记处作为行政机关,能否直接撤销婚姻关系,学界一直存在讨论。主要考虑撤销登记需要证据支持,婚姻登记处不具备证据处理、调查的能力。【1】《婚姻法》第11条同时将该职能分配给了法院,笔者认为法院更有撤销婚姻的权力和能力。在现实调查中,三地的婚姻登记处均未处理过撤销婚姻关系的登记,但它们均明确这是他们的一项职能。   2、收养登记。作为法定拟制血亲关系确认的基本制度,收养制度的登记也在婚姻登记处进行。三地的婚姻登记处均有明显的例如“收养登记条件”、“收养程序”等标语,明确告知公众收养的程序、条件、所需证件。   3、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本来不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职能。但随着近些年工作岗位对相关婚姻状况的需求不断增大,婚姻登记证明的处理越来越多。比如,南长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南长区一年处理的结婚登记3500余个,处理婚姻登记证明的有近6000个,可见婚姻登记证明开具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婚姻登记证明用来证明婚姻状况,未婚或已婚。   除了以上三大主要职能外,婚姻登记处还有例如补办、补领婚姻证和查阅婚姻资料等职能。   二、婚前体检与婚姻登记制度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体检采取自愿原则。然而婚前检查虽然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婚前检查的结果,是否患法定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理论上影响着登记者是否符合登记条件,进而影响是否能完成婚姻登记程序。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判断登记者是否具有这类疾病能不能登记呢?理论上是依靠婚前检查的结果,而婚前检查的结果又采取自愿原则,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证明,给事实判断带来难度。婚姻登记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受审、审查、登记。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环节是审查。对于婚姻登记的审查在《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均有规定,具体而言主要是对登记管辖权、登记者年龄、当事人双方婚姻状况、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以及证明资料的审核。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对法定不可结婚疾病的审查,现实中登记人员也表示其实没有什么疾病是不可以结婚的。   在现实登记中,这些登记中要审查的是否都切实审查了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及第13条的规定我国婚姻登记审查采实质性审查方式然而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往往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不就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这种做法容易造成错误登记,甚至为当事人假结婚、假离婚、骗财骗色、重婚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大大增加了婚姻风险。【2】   在访谈中了解到,根据户口资料可以判断登记者年龄和管辖权,但当事人双方婚姻状况、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比较难审查。原因在于现在的婚姻登记资料还未实现全国联网,近几年少数地方实现联网,但并未对以前的信息进行录入。   三、登记中的“当事人负责原则”   登记当事人作为婚姻关系登记的主体,在婚姻登记机关获得的是婚姻关系的确认。对社会而言,婚姻登记也具有公信力。在司法上,婚姻关系登记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结婚登记著名的重要作用,然而婚检登记时竟然存在着诸如当事人对某些相关内容自我说明保证就能作为婚姻登记要件的状况,比如自愿婚检,哪怕婚检由法定不能结婚疾病只要不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即可登记。婚姻状况、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也要当事人自我保证,最后将因此造成的结果归于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关民事、刑事责任。这就是显存婚姻登记中的“当事人负责原则”。这显然与婚姻登记作为国家机关对婚姻关系确认的法定地位和公信力相违背。   四、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素质状况   结合这次调查中,我们采访的6位的工作人员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就服务态度而言,我们的采访往往都在工作时间,我们观察了几对登记的新人,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大多有良好的耐心,对待登记者较为热情,服务态度好。这也是我们的采访能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然而就工作人员自身自理来说,他们大多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这为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有所帮助。但是工作人员也大多只是经过业务培训,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在和工作人员的交流中,尤其是可撤销婚姻立法时大多数工作人员并不了解。而这两类知识在婚姻登记中有较高频率的适用。   五、改善建议   1、建立全国联网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现实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的确认有诸多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缺少一个相对完善全国婚姻登记网络数据库。尽管现在少数地方已经建立自己的登记库,但是问题在于不同地方数据库的共享,以及数据库对之前信息的录入,这是以较为巨大的工程,但却对保证婚姻登记的公信力和减少虚假婚姻关系存在有着重要意义。   2、加强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建设、提高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素质。改变现存的形式审查现状,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所住社区或乡村中有所体现在处理当事人相关关系确认时,可以联系当事人社区确认相关情况。其二,借助逐步完善的婚姻登记网络数据库,不断提高数据库的覆盖率,数据库地区间的合作,进而通过网上信息核对来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减少错误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工作人员除了具备基本的良好的服务态度外,还该具有心理学和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裴桦.论《婚姻法》的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条例》的撤销婚姻登记――兼论瑕疵婚姻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A].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   [2]吴云明,周旭文.我国婚姻登记审查制度之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65.   [3]吉海燕.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与管理[J].山西档案,200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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