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投保受理规定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
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
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8、告知投保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不能够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识,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9、告知投保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10、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并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后,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造成保险人无法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不属于拒保行为。
11、告知投保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12、告知投保人若发生投保机动车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
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影响费率的事项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
13、告知投保人交强险应准时续保,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至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后方予放车,并处罚投保人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罚款交给救助基金管理,断保期间不受保险保障。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
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新保业务指首次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业务。即上年投保商业保险,今年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新保业务;上年投保交强险,今年投保商业保险也不属于新保业务。
A、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
B、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C、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臵发票或出厂合格证,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D、新车无行驶证和出厂合格证的,需提供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E、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F、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续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续保业务指上年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业务。
投保人仅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上年违法记录。
2、要求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二)交强险规定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于非新车新保强制保险的业务,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非新车新保”指机动车已使用,对投保人是续保,对承保公司是新保的业务。
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3、主动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相关单证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商业险规定
1、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3、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第二部分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不得空缺或代签。
一、工作要求
(一)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
(二)投保单填写方式
1、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录入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投保人利用我公司电子商务投保系统、触摸屏等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3、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 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投保单所列项目,如果复印件上已载明无需再填写。
4、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5、出具定额保险单和提车暂保单的,无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但必须要求投保人在各联保险单上签字确认。商业险定额保险单和提车暂保单不出具保险证。交强险定额保单要同时出具保险标志。
(三)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签章。
(四)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必须同时提供与投保车辆相对应的保险条款。
(五)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能在投保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可不要委托书。
二、投保单使用要求
(一)分散业务:投保单一般为一车一单。
(二)多车业务:人工填写投保单可以使用附表形式(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单主页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譬如,某企业投保2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均相同,但其中15辆车选择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启用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在业务处理系统录入投保信息时为一车一单。
三、投保单填写规定
人工填写投保单时,投保单无阴影的内容由投保人填写,阴影部分的内容由业务人员填写。
(一)投保人情况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
1、投保人名称/姓名: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2、投保机动车数: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
3、联系人姓名: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
4、固定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5、移动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6、投保人住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7、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二)被保险人情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1、“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只可选择一项,被保
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2、“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4、联系人姓名: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
5、固定电话:填写被保险人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6、移动电话: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手机号码。
7、被保险人住所: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填写至门牌号码。
8、邮政编码: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三)投保机动车情况
1、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如: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2、车主: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3、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4、号牌底色: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厂牌型号:投保机动车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臵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臵。如: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
6、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7、VIN码:即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
8、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
9、核定载客: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10、核定载质量: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
11、排量/功率: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12、初次登记日期:填写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13、已使用年限: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本实务规程及费率表中所称“车龄”即为“已使用年限”。
14、年平均行驶里程=投保机动车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15、车身颜色:按照投保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
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6、机动车种类:共10种,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挂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特种车、摩托车(不含侧三轮)、侧三轮、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车辆种类的确定以行驶证为依据。
17、机动车使用性质: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8、上年是否在本公司投保商业机动车保险:指投保机动车上年是否在我公司系统内投保,选择“是”时,如果在业务系统无法查询到上年承保记录,需要投保人提供上年保险单或保险证的复印件。
19、行驶区域:如果只在省内行驶或有固定行驶路线的,投保人可选择录入,如选择有固定行驶路线的,需注明具体行驶路线,不可以同时选择既在省内行驶又有固定行驶路线。
20、上年赔款次数:本项目需要分别填写投保机动车上年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次数及商业机动车保险赔款次数。本公司的续保车辆不须填写。
21、是否为未还清贷款的车辆:向投保人了解投保机动车是否属于按揭购车,投保当时是否属于未还清贷款。选择“是”,要增加相应的特别约定内容。
22、上一年度交通违法行为:指投保机动车或投保人或约定的驾驶员上一年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数据信息能提供支持的地区,由业务员在填写投保单时通过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获
取数据,并告知投保人;对于数据信息不能提供支持的地区,提醒投保人如实告知。
(四)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由投保人根据投保险种填写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名称。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等。
但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投保三者险,应当适用自己的综合条款中的三者险条款,不能使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即按车辆种类相应地填写摩托车、拖拉机条款或特种车条款。
(五)指定驾驶人员:只适用于家用车,需分别填写指定驾驶人员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即与《居民身份证》相同编号的号码,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和初次领证日期。如指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同,则应该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该驾驶人员的性别。
(六)保险期间: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定额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必须按一年期确定。
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用的机动车;
6、大单位为统一机动车的保险期间。
交强险原则上只有上述1-4项,可以投保短期保险,而且不予承
保多年期保险。如果受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干预必须承保的,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确定承保规定。商业险原则上不允许承保短期保险,对于大单位为统一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一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或上述1-5项,方可投保短期保险。
投保人确有即时起保要求的,允许新车及脱保车辆在签单当日即时生效起保,但保单起保时间不得早于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间。
(七)投保险种:根据各条款与险种的对应关系,由投保人选择确定。
(八)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主险:
交强险: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无需填写各分项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投保本险种时需要填写新车购臵价。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采取三种方式(按照新车购臵价确定;按照被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内协商确定)确定。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费率表的限额档次选择一种责任限额填写: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档次。选择100万元以上的限额档次,必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按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别填写,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可以不同,但最多只能是两种。投保人可以只投保驾驶人或乘客,也可以同时投保驾驶人和乘客,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
人座位除外)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最低为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
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本主险不承保无正式号牌的车辆,但正在办理正式号牌的车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保,一是在领取正式号牌后投保;二是投保人要求在出具保险单时同时投保本主险的,则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注明: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被保险机动车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间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2、附加险: 根据各条款与险种的对应关系,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后,按要求填写。
(九)保险费:填写各险种的实交保费。
(十)保险费合计:填写本车实交保费合计金额。
(十一)特别约定:有需要约定的事项,按要求填写。
(十二)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十三)投保人签名/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十四)验车验证情况: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代理人员)根据验车、验证情况选择,并在“查验人员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在时间处填写验车、验证时间。
(十五)初审情况
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业务来源”指此单业务来自何种渠道。业务来源为“传统直销业务”的,应填写“员工姓名”和“人员代码”,为“新渠道直销业务”的,应填写“电销员工姓名”和“人员代码”,为“个人代理业务”的,应填写“代理人姓名”和“人员代码”、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填写“机构名称”和“渠道码”,此外,都需填写“归属单位”和“归属机构代码”。“上年度是否在本公司承保”指本投保机动车上年度是否是在本分支机构投保,主要目的是为统计该分支机构的续保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投保单进行初步审核,同意接受的在“业务员签字”处签字。 (十六)复核意见
由保险公司复核人员填写。复核人员审核投保单所填写内容,并对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填写内容进行核对,选择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不同意承保的,必须注明原因。
可采用以下表述:“同意按投保单约定项目和条件承保,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内容相符。”;“不同意按投保单约定项目承保,原因: ”
四、投保单录入规定
在录入投保单前,必须审核投保要素是否齐全,投保人是否签字盖章,要素不齐的,一律不得录入系统。
投保单审核完毕后,由录入人员负责按照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信誉良好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签单资格的代理机构,经培训、考核可授权其负责投保单录入工作。
(一)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二)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画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准确。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被保险人代码库中选择被保险人代码,不得随意录入。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私人车辆可以暂时输入统一编码)。
(四)车型代码: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车型代码库中选择对应车型,不得随意录入。如代码库中无该车型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
(五)号牌号码: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空格或其它任何符号。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录入发动机的后6位字母或数字,但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六)发动机号:此栏目为必输栏目。必须严格按行驶证载明的录入,不得自行编制或截取部分号码代替。
(七)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时,共用一张投保单,系统自动分别生成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保险单号码,录入不同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
(八)投保人一次投保多辆车时,业务系统中产生一个合同号,一个合同号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可与投保人不一致。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同时投保时,使用相同的合同号码。
(九)特种车辆录入规定
业务人员在电脑录入时需根据投保人录入的特种车种类及用途
进行选择,由电脑自动归类,具体归类办法如下:(在录入时,对于代码库中没有的,属于二类车辆用途的选择“二类其他”、属于三类车辆用途的选择“三类其他”录入)。
(十)保险期间的起期不得提前于投保单录入日期。对于允许手工出具的“定额保险单”补录,必须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录工作。
1、定额保单补录时效的规定。直接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强险定额保单必须在出具保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代理业务不迟于签发保险单后的15个工作日或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在收回保险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
2、提车暂保单可以手工出单,但要及时收回已使用的单证,将有关资料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电脑补录工作比照定额保单的规定时间完成。
(十一)录入投保险种时,必须录入相应的代码,系统自动带出
相关资料。
(十二)业务归属部门、经办人、代理机构(人)、业务性质必须输入代码,以确保业务分析的准确性。
第三部分 验车验证规定
验车、验证工作由业务人员负责。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经考核可授权其负责验车、验证工作。
一、验车、验证工作内容
(一)验证:投保人投保时,业务人员应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核实投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并确定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已使用年限、已行驶里程。新保车辆均应验证后承保,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可以通过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等进行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应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照投保单核实驾驶人员信息。
(二)验车:投保人投保时,工作人员应检验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机动车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机动车内外有无破损。
1、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可以免验:
(1)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2)购臵时间一个月以内的新车投保;
(3)按期续保且续保时未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4)新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5)同一投保人投保多辆车(具体多车免验标准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人员数量、人员素质、风险管理等情况自行确定,确定
标准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队投保机动车数应大于10辆,营运车队投保机动车数应大于20辆)。
2、免验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均需验车承保,以下情况应严格检验:
(1)第一次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2)未按期续保的机动车;
(3)续保时增加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4)中途申请增加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5)营运车辆使用超过6年、非营运车辆使用超过10年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6)特种车或发生重大车损事故后修复的机动车;
(7)出险事故率较高的机动车(具体标准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风险管理等情况自行确定);
(8)新车购臵价较高的机动车(具体标准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风险管理等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新车购臵价超过100万元的重点检验);
(9)本地区稀有车型;
(10)挂军牌、武警牌、外地号牌的机动车。
3、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的机动车,必须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
二、工作要求
(一)验车、验证后,负责验车、验证的人员在投保单“验车验证情况”栏内签字确认。第一次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必须复印行驶证,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
拉机、摩托车等,复印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第一次投保或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全车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验车人员必须拓印发动机号或车架号并拍摄照片,拓印件及照片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二)对电话预约、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未完成验车、验证工作前,可根据投保人提交的信息,先行出具保险单,但必须在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时,完成验车、验证工作。
(三)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应按照检验结果出具保险单或拒绝承保。
(四)因验车、验证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或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费计算及收取规定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共同规定
(一)保险费计算
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单位性质、选择条款类别、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车辆种类、新车购臵价、车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等因素确定,且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复的费率规章计算。
除保监会审批的费率规定的优惠外,不得给予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摩托车和拖拉机不得进行费率调整。
(二)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
1、核保通过后,由业务人员或远程出单点代理人员根据核保结果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2、经核保人员签署同意意见、收取保险费后,出单人员方可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证等保险单证。特别约定项目多,保险单
“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详见特别约定清单”;对于投保新增设备险的车辆,必须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注明:“承保新增设备,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需另外打印“新增设备明细表”、“特别约定清单”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3、通过业务处理系统打印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商业保险单、保险证时,必须先输入所用单证的印刷流水号码,系统自动检查制单人员是否有权使用此张单证,有权使用则开始打印,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自动将该张保险单标识为“已使用”,自动消号,无权使用的禁止打印。
4、保险单证打印错误,包括打印后需要重新修改、打印格式错位等,需要再次打印保险单时,必须将上一次打印时使用的监制单证印刷流水号进行“作废”登记后,方可以再次打印新的保险单证。
5、保险单证打印完毕后,出单人员在保险单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6、除商业车险定额保险单外,商业车险保险证一车一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每车打印或填写保险标志。保险证、内臵式交强险标志均应通过业务处理系统打印。交强险定额单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是配套使用的,均可选择采用手工出具和打印方式出具,不得涂改。
规定:在缮制好保险单后,须将承保险种对应的所有保险条款附贴在保险单正本后,并统一加盖骑缝章。经认真复核无误后,与保险证/保险标志、保险费发票等单证一并装好交给投保人,并请其认真查收。
7、多车投保业务处理:打印保险单时一车一单打印,打印方式与单台车承保相同。
8、业务人员应对投保单、保险单、保费发票、保险标志、保险证等进行清分归类。投保单的附表要粘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在投保单及其附表上加盖骑缝章。
二、交强险规定
(一)保险费计算
1、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2、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3、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4、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5、“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6、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费率浮动。
7、“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8、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二)出具交强险保单及保险标志
1、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要求交强险定额保单也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2、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3、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4、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
5、交强险标志分为内臵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臵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臵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6、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
(2)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3)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4)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5)空白的交强险单证、交强险标志遗失后,应将遗失的交强险单证、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向当地保监局和总公司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在当地指定的保险网站公告作废。
(6)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以各保监局辖区为单位统一进行。各分支机构销毁前应征得总公司同意,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定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果存在因转让发生保费的情况,退费应退还投保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批改申请书”并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如果非投保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
委托×××办理××××××车辆的××××批改事项。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批改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批改经办人的身份证均要复印后附贴在批改申请书背面。
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变更合同申请书及相关手续,应对原保险单和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后,业务部门方可出具批单。对需要加收保费的,业务部门出具批单送财务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对需要退费的,业务部门出具批单送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三)批改生效日期不得提前于批改录入日期。
二、交强险规定
(一)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业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
续的。
(三)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 个月。具体操作办法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执行。
(四)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出具能够充分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五)投保人解除合同
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须提供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须提供重复投保的交强险保单正
本原件或复印件)。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应要求投保人按照《条例》的要求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三、商业险规定
(一)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
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被保险机动车增、减危险程度;
3、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4、调整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5、所有险种提前退保;
6、加保或退保部分险种;
7、变更指定驾驶员;
8、顺延保险期限;
9、变更其他事项。
(二)业务人员接到投保人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后,对原保险单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凡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全车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含加保及增加保额)的,必须按照规定验车;加保其他险种的,必要时进行验车。
(三)更换车辆不得进行批改,必须采取退保原车辆、重新承保的方式。
(四)进行部分险种或全部险种的退保时,必须查询退保险种是否有未决报案信息,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向投保人说明,在领取赔款后方可进行批改。
(五)车身划痕损失险不得进行恢复或增加保险金额的批改;车辆停驶损失险的承保天数未达到最高约定赔偿天数( 60天)时,可以加保到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六)批改时的车龄因素按照承保时确定。
(七)因保险赔偿致使合同终止时,由业务部门根据理赔部门提供的已审批的赔款计算书和收回的保险单正本及强制保险标志,
出具终止合同批单。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被保险机动车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八)车损险超额保险退费问题
按照目前保监会和行业协会初定的实务要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车损险不退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的,按未了责任期间退还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车损险退费公式=(车损险保险金额-实际价值)/车损险保险金额×签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车损不计免赔险退费公式=车损险退费金额×15%
注:公式中实际价值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条款中规定的折旧率和实际使用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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