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_GB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29批准 2000—04—01实施

3 储藏条件

3.1 库房条件

3.1.1 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1.2 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 安全条件

3.2.1 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3.2.2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2.3 不同种类毒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了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3.2.4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3.3 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3.4 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4 入库验收4.1 验收原则

4.1.1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4.1.2 商品内在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4.1.3 保管方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

4.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4.1.5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4.2 验收项目4.2.1 包装 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4.2.1.1 内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s)品名: b)规格; c)等级; d)数(重)量; e)生产日期或批号;f)生产厂名;g)储运图示:应符合GB191的规定 h)毒性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

4.2.1.2 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包装材料、容器衬垫等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4.2.2 质量 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4.2.3 验收结果处理

4.2.3.1 验收不符合4.2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观察室,通知存货方,另行处理。

4.2.3.2 验收完毕,合格的签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转存货方。

4.2.3.3 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5 堆垛 商品堆垛要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码、检查和消防扑救,苫垫物料要专用。

5.1 堆垛方法

5.1.1 商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一般不低于15 cm。

5.1.2 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可堆成行列式。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超过3 m。

5.2 堆垛间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 c)墙距大于等于30 cm; d)柱距大于等于10 cm; e)垛距大于等于10 cm f)顶距大于等于50 cm;

6 养护技术

6.1 温湿度管理: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保持在适宜范围之内易挥发液体毒品库要经常通风排毒,若采用机械通风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 在库检查:

6.2.1 安全检查: 每天对库区进行检查,检查易燃物等是否清理,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 遇特殊天气及时检查商品有无受损。 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安全有效。

6.2.2 商品质量检查: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发现问题扩大检查

比例。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

6.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作出标记。 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通知存货方,同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有问题商品和冷背残次商品应填写催调单,报存货方,督促解决。 7 安全操作

7.1 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7.2 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7.3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天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8 储藏期限 根据各种毒害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而定。

9 出库: 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 严格执行双锁、双人复核制。

10 应急情况处理

10.1 消防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10.2 个人防护参照GB11651和GB12475。

10.3中毒急救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说明:“○”符号表示可以混存;

“×”符号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晶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存;

①说明过氧化钠等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②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钠等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 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部分毒害品消防方法

附 录 C

(提示的附录)

中毒急救方法

C1 呼吸道中毒

有毒的蒸气、烟雾、粉尘被人吸人呼吸道各部,发生中毒现象,多为喉痒、咳嗽、流涕、气闷、头晕、头疼等。发现上述情况后,中毒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新鲜处静卧。对呼吸困难者,可使其吸氧或进行人工呼吸。在进行人工呼吸前,应解开上衣,但勿使其受凉,人工呼吸至恢复正常呼吸后方可停止,并立即予以治疗。无警觉性毒物的危险性更大,如溴甲烷,在操作前应测定空气中的气体浓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C2 消化道中毒

经消化道中毒时,中毒者可用手指刺激咽部,或注射1%阿朴码啡0.5 mL以催吐或用当归三两、大黄一两、生甘草五钱,用水煮服以催泻,如系一○五九、一六○五等油溶性毒品中毒,禁用篦麻油、液体石蜡等油质催泻剂。中毒者呕吐后应卧床休息,注意保持体温,可饮热茶水。

C3 皮肤中毒或被腐蚀品灼伤时,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用肥皂水洗净,再涂一层氧化锌药膏或硼酸软膏以保护皮肤,重者应送医院治疗。

C4 毒物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低浓度医用氯化钠(食盐)水冲洗10~15 min,然后去医院治疗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