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总论

General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 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 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 会有权解释) 2. 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属人原则、 保 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1) 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 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 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 国领域犯罪。 2. 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 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 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 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的效力: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 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 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 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 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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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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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概念:基修标派简复叙空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 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 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 2 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 地点、方法) 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 作为 2) 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上 or 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 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 or 非 物质性) 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犯罪主体 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 分法)(homicide,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person resulting in serious bodily injury or death, rape, robbery, selling narcotic drugs, arson, causing explosion, spreading dangerous material)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 盲聋哑、 醉酒) 单位:单位犯罪 3 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 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 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 持的故意 or 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 or 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 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 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 自信) 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是抱希望 or 放任态度 犯罪过失(a negligent crime):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 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 对比 生的态度 直 接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 希望 wish 直故 vs.间故: 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 故意 结果 clearly know 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 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 间 接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 放任 allow 为前提 故意 的结果 know 疏 忽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 根本否定 deny 间故 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 大意 没预见 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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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于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 根本否定 deny 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自信 能避免 foresee ②意志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 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 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 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 错误认识 3) 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 1. 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 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 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 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 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vs. 防止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自动放弃犯罪 ③彻底放弃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 ②犯罪结果未出现 ③自动放弃犯罪 ④彻底放弃 ⑤有效预防犯罪 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一. 共同犯罪的构成 1. 主体要件:必须 2 人以上,自然人 or 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2. 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3. 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 or 放任)(同时犯、故 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 1. 任意 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 2 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 2 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 2. 一般 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 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3. 简单 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 行犯、帮助犯) 4. 事前通谋 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三.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1.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 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2. 从犯:起次要 or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3. 胁从犯:(A person who is compelled to participate in a crime)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4. 教唆犯:(instigates others to commit a crime)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 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一、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概念 特征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持 以一罪论, 不 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 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③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 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④避 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 想 象 竞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必 从一重处断 合犯 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 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 ③触犯不同罪 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 名 结 果 加 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 按 刑 法 规 定 重犯 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加重的后果 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 的 加 重 法 定 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 刑处罚 有故意? 连续犯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 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 ②实施数个独立的 按 一 罪 从 重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 危害行为 ③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 ④触 or 按加重构 同一罪名 犯同一罪名 成情节处 牵连犯 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 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②实施 2 个 刑 法 有 规 定 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 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 ③数个行为触犯不 从规定, 无规 同罪名 ④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定从一重处 断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 ①实施数个犯罪 ②数罪间有吸收关系 按 吸 收 之 罪 关系,一罪名被另一罪名 ③数罪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指向同一 处, 不数罪并 吸收 犯罪对象 ④基于一个犯意,具有一个犯 罚 罪目的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1. 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几种不成立的情况 ①假想防卫:违反起因条件 ②防卫挑拨:违反主观条件 ③事前防

卫:违反时间条件 3. 例:①甲运毒,乙知情后抢劫甲,甲杀乙 ②甲乙赌博,乙输甲 5 万欲当场抢回,甲杀 乙。以上 2 例均非正当防卫 二、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如下: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不法侵害 ①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不法侵害不只限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 危险 起 因 于犯罪(还包括违法行为)③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 来源: ①人的行为②自然灾害 条件 多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④通常不法侵害是人 ③动物④人生理病患 实施 时 间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同正当防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条件 卫) 对 象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人(注意: 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条件 只能) 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使国家、 主 观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主观上必须出于紧急避险的 条件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保护个人合法 目的(同正当防卫) 利益) 限 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只 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 条件 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必须是迫不得已, 即危险发生 限 制 时, 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 条件 外, 别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 特 别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有特 限制 殊规定的人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只可能是间 过当 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第八章、刑罚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 刑 死刑

期限 数罪并罚最 长 执行机关 羁押一日抵 刑期 缓刑考验期 减刑 假释 如剥政治权 利(公安)

限制一定人身 短 期 剥 夺 人 一定期限剥夺 自由 身自由 人身自由 3 个月-2 年 1 月-6 月 6 月-15 年 3年 公安 2日 1年 公安 1日 2 月-1 年 可 20 年 监狱或其它 1日 可 可 减为有 若由死缓 期 , 剥 减为有期,

1 年-5 年 可 可 可 剥夺政治权利 主 刑 执 行 完 主刑执行完毕 刑期和管制相 毕 后 开 始 计 后 开 始计 算 ,1

若 独 立 适 用 等,同时起算 1-5

算,1-5 年

-5 年

3-10 年

剥 3-10 年

一、 刑罚概念: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和剥夺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 裁的方法(①国家审判机关②犯罪人③以刑法规定为依据④依法定程序⑤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⑥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 刑罚目的:用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 般预防、特殊预防)(惩罚不是目的) 三、 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四、 管制应该遵守的规定(与缓刑和假释相比较, 就比缓刑假释多一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五、 死刑适用的限制:4 ①适用条件限制 ②适用对象限制 ③适用程序限制 ④执行程序的 限制 六、 适用死缓的两个条件、死缓执行期满的 3 种处理方法及适用条件 七、 罚金的适用方式和执行方式: ①选处②单处③并处④并处或单处 ①一次追缴②分期 追缴③强制追缴④随时追缴⑤减免追缴 八、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3 类 (应当)危害国家安全/判死或无期的 (可以)严重暴力犯罪,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九、 剥夺哪些政治权利? 4 类 \选举\当官\当老板领导\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 利 第十章、量刑制度&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一、 量刑 1. 原则 1) 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 2. 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 总结出来的 3. 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 ②减轻,判处低 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 二、 累犯:(Recidivists) 1.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 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①前后 罪均为故意 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 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 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 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 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 受限制 三、 自首:(Voluntary Surrender) 1.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①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 2.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四、 立功:(Rendering Meritorious Service)

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2. 重大立功:great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 嫌疑人线索) 五、 数罪并罚:(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 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 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均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用限制加重原则(有 期 20、拘役 1、管制 3) 2. 吸收原则:①数罪中有数个死刑 or 最重刑为死刑,用吸收原则②数罪中有数个无期 or 最重刑为无期,用吸收原则 3. 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 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漏罪的:先并 后减 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③”并”即用前面 三原则数罪并罚 例: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的,采取?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吸收原则) 六、 缓刑:(Suspension of Sentence) 1. 一般缓刑:①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③必须不是累犯 2. 战时缓刑:①战时 ②判 3 年以下有期 ③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 缓刑考验期:①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 ②有期为原判刑期以 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 考宣 对象条件 被宣告后要遵守的规定 宣告后 机关 ① 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撤销 ① 3 年以下 缓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缓刑,数罪并罚 有期、拘役 刑 ② 没犯罪, 但违法或违规严 服从监督; ② 不是累犯 2. 按考察机关 规定报告 重的,撤销缓刑 自己活动情况 ① 没犯事宣告 公 安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 ② 犯新罪, 撤销假释, 先减 机关 ① 有期、 无期 客的规定; 后并 假 ② 非累犯及 4.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 ③ 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 先 释 几种暴力犯罪 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 并后减 犯人 机关批准 ④ 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 撤销假释 七、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司法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对象 实质条件 限度条件 程序 条件 ① 可以减:认真遵守监 ① 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由 执 行 管制、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 机 关 向 减 拘役、 悔改和立功表现 于原判刑期的 1/2 中级以 刑 有期、 ② 应当减:有重大立功 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 上 人 民 无期 表现 年 法院提 假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① 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原 出 减 刑 建 议 释 有期、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 判刑期的 1/2 以上 ( 附 无期 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 书 。 人 民法院 条 可以假释。 年以上 1.

件 提 前 释 放)

③ 判死缓的,实际执行十二年以 上(不含死缓那 2 年)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的,不 得假释

应组成 合议庭 进行审 理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一、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①刑罚执行完毕②缓刑考验期满③假释考验期满④犯罪人死亡⑤ 超过诉讼时效⑥赦免 二、 时效:分为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 追究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1. 追诉期限: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十年;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④法定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⑤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 2.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 时效延长: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 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 赦免 1. 大赦:赦其罪又赦其刑,我国宪法没规定大赦 2. 特赦: 不赦其罪而只赦其刑, ①人大常委会决定②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③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 ☆主体特殊的: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2. 公 司 企 业 人 员 受 贿罪 3. 挪用资金罪 4. 职务侵占罪 5. 偷税罪 6. 抗税罪 7. 保险诈骗罪 8. 刑讯逼供罪 9. 报复陷害罪 10. 虐待罪 11. 遗弃罪 12. 伪证罪 13.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罪 14. 脱逃罪 15. 医疗事故罪 16. 贪污贿赂诸罪 17. 渎职诸罪 18. 强奸罪 ☆故意犯罪要求情节 严重 or 严重后果 or 数额较大 or 一 定数额的: 1. 贪污贿赂诸罪、 2. 渎职诸罪 3. 侵犯财产诸罪(除 抢劫) 4. 破 坏 经 济 秩 序 诸 罪(除生产销售假 药、伪造货币罪、 洗钱罪、抗税罪) 5. 诬告陷害罪、 6. 侮辱诽谤罪 7. 虐待罪 8. 遗弃罪 9.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罪 10. 医疗事故罪 ☆要求犯罪目的的: 1. 诈骗诸罪 2. 侵犯著作权罪(以 营利为目的) 3. 绑架罪(勒财、人 质) 4.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拐卖) 5. 诬告陷害罪(他人 受刑究) 6. (侵犯财产 9 类犯 罪中除故意毁坏 财物罪挪用资金 外诸罪: 抢盗骗敲 拿赖, 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 7. 伪证罪(陷害他人 or 隐匿罪证) 8. 贪污罪 ☆行为犯: 1. 强奸罪 2. 绑架罪 3. 劫持航空器罪 4. 脱逃罪 5. 诬告陷害罪、 侮辱 罪 ☆举动犯 1. 参加黑社会 2. 参加恐怖组织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危险犯 1. 放 火 爆 炸 危 险 方 法诸罪 2.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设 施 3. 生产销售假药罪

11. 非法行医罪

☆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对象比较: 1. 侮辱诽谤罪 1. 窝藏包庇罪(犯罪 2. 虐待罪 的人包括已决犯 3. 侵占罪 或未决犯) 4. ! 遗弃罪不是告诉 2. 伪证罪、 徇私枉法 才处理 罪(犯罪嫌疑人, 是未决犯) 3. 枉法裁判罪(当事 人) 4. 脱 逃 罪 主 体 ( 罪 犯、被告人、犯罪 嫌疑人) 5. 私 放 在 押 人 员 罪 (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结果加重犯举例 ☆转化罪举例 ☆继续犯举例 ☆牵连犯刑法另规定 1. 抢劫致人重伤死 1. 非 拘 致 人 重 伤 死 1. 非法拘禁罪 数罪并罚 2. 强奸致人重伤死 (故意) 1.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又 2. 虐待罪 3. 绑架致人重伤死 2. 刑讯逼供罪转化 犯他罪 3. 窝藏罪、 窝藏赃物 4. 非 拘 致 人 重 伤 死 3. 抗税、 妨害公务罪 2. 参 加 黑 社 会 又 犯 罪 (过失) 他罪 4. 遗弃罪(不作为继 3. 暴力抗缉私 续犯) 4. 保 诈 罪 故 意 致 人 重伤死 组织卖淫时强奸卖淫女的定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都属于 加重情节 案例分析题如要求判断:先叙述法律的规定,再引用材料的内容,最后得出结论

☆主体单位 or 个人 的: 1. 非 法 制 买 运 邮 储 存枪弹药爆罪 2.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罪、 3. 走贩运制毒品罪 4. 破 坏 市 场 经 济 秩 序罪中除抗税罪、 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信诈 外 14 款

☆过失犯罪: 1. 交通肇事罪 2. 玩忽职守罪 3. 重大责任事故罪 4. 医疗事故罪 5.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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