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期[方言说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20**年1023

98期方言说法20151023: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导语】

讲法学法,明理守法,接下来是本栏目搭定海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 方言说法" 。今末,阿拉来讲讲关于借条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出问题的交关多,很多人利息收不到文去讲其,连着本金也捞不回来。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哪些法律?司法实践中,有搜操作规范?一道来看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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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网上聊天记录也可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

【导语】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闺蜜,2013年5月,李女士向黄女士借款2万元,黄女士泥也没泥(译为 很痛快地)借拨李女士现金2万元,借条也没打。

2014年4月份,黄女士要交保险,手头紧,就来QQ 聊天时告诉李女士,希望她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女士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黄女士一等,又一年过去了,李女士还是没还钱,黄女士只好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开庭辰光,李女士承认双方的QQ 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律师解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字幕】不读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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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仅凭借条打官司是不够的

【导语】

2012年2月份,哥哥李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后,李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山还钱。开庭前两天,李山的女婿孙强突然来到李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话不投机,两人吵了。在吵架过程中,李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法院开庭时,李山一方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李华称李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李华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李山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李华败诉。

李华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认为,虽然李华在录音中没有明确认可李山还钱的事实,但在录音中陈述李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由于李华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他人就案涉借款进行沟通作出的陈述,可以认定李山已将借款3万元偿还给李华的事实。今年4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华的上诉。

律师解释说,借贷双方要注意保留证据。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字幕】不读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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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利息最高为年利率36%

【导语】

2013年12月份,于某向黄某借款,黄某通过银行向于某转账165万元,于某给黄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同时二人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

到期没偿还,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黄某在起诉状中称要求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法院开庭时,黄某仅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65万元的银行打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于某现金200万元的事实。

2014年5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某实际借款为165万元,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某借款16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律师解释说,我国在2013年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就无法适用了,最近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字幕】不读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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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法院不受理

【导语】

市民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以公司名义向市民李某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但此时,刘某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已立案侦查。

刘某的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公安机关向法院发函,称刘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向李某的借款属于其侦查范围。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函后,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律师解释说,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出借人持借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法院如何处理,这次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字幕】不读

《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导语】

总的来讲一句闲话,民间借贷有风险,请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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